福州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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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七县五区一市),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私营企业非法占用耕地的,按所占土地面积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50%至200%处以罚款;非法占用非耕地的,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 乡(镇)村集体单位非法占用耕地的,按所占土地面积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50%至100%处以罚款;非法占用非耕地的,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条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未经原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在批准地块四至以外基建(含部分移位),或者超过批准用地数量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情节轻微,不违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并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城市规划,或? 咚洳晃シ闯鞘泄婊榻谘现氐模幢竟娑ǖ谌酢⒌谒奶跤枰源Ψ!? 第六条 在原已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含翻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向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情节轻微,不违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并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虽不违反城市规划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予以处罚。
第七条 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的单位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用地单位或个人所占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含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而随之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责令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所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 韵碌谋曜即σ苑?睢? 第九条 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条 依法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可视情节轻重,按非法占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10%至20%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溃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每平方米5至10元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所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20倍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 逾期一个月拒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
(二) 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或者变更登记而擅自使用土地的;
(三) 不按合同规定用途、范围使用土地的;
(四) 破坏土地资源及其附着资源的;
(五)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六) 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的。
第十四条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 非法占用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主管人员;
(二)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
(四)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个人;
(五) 非法占用被征用土地单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
(六) 在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中行贿受贿、贪污国家和集体财物,尚未构成犯罪,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七) 具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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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195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办公厅:
1954年2月17日发办签(54)字第284/334号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件之来函暨附件均悉。兹对其中两案提出如下意见,请参考(其余案件同意云南外事处的意见)。
一、附件提到的第二起案件,本国人常效武的判刑问题,常效武订婚后而与越侨曾群芝同居。仅是一私通奸关系,对此双方未婚而发生性行为,可以不判处徒刑的。
二、附件提到的第三起案件,本国人李森因对其妻邓珍玉(越侨)一贯虐待,并将其肋骨打断,造成重大伤害、原审法院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似显轻些。
此复

附:外交部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请研究的函 1954年2月17日 发办签(54)字第284/3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我部接到云南外事处报告有关处理越南侨民与本国人婚姻纠纷的案件6件,据中央内务部函复意见,此问题与你院部有关,故现将情况抄转你院部,希予研究并请将意见函复我部。

附件:云南外事处1953年8月业务工作有关外侨婚姻纠纷案件报告(节录)
(六)本月内处理外侨婚姻纠纷案共七起,都系越侨,其中昆明越南办事处干部王明芳一案,将专案报部,其他六起情况如下:
(1)越侨马素珍与中国人周国生通奸,周系一建筑工人,曾在1948年结婚,自今年1月与马通奸后,即将原妻遗弃,今年7月经路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给周国生以训诫处分,但此后马与周仍继续同居,又经工会一再予以批评教育,但周国生继续坚持错误,工会将该案送省人民法院处理,省法院拟判周国生徒刑一年,征求我处对越侨马素珍的处理意见,经我们调查该案主要应由周国生负责,且考虑马素珍犯法行为的造成,其部份原因系由于其生活无所依靠,又系越侨,对我国法律的严重性也认识不够,且系初犯,故可从轻处理,对其予以训诫处分,并令其与周国生解除非法的同居关系,保证今后不再重犯。
(2)昆明市越侨曾群芝,原嫁一中国旧军官,1951年离异,后即与一中国工人常效武同居,但常早已与人订婚。去年12月常即与曾群芝脱离同居关系,今年2月与其未婚妻金立仙结婚。现曾群芝告常于解放前在上海即与其结婚,现又重婚,要求法院处理。但经市法院调查,曾群芝所称在解放前即与常效武在上海结婚不合事实。只能认为是同居关系,故不能以重婚罪判处。对常效武拟判徒刑三个月,缓期半年执行。市法院征求我处对曾群芝的处理意见,我处认为曾群芝并未与常效武结婚,而故意编造事实,欺骗政府,应予以批评教育。
(3)越侨邓珍玉,于1947年嫁与中国人李森,婚后一贯受李虐待,感情恶劣,在解放前因不堪忍受李之打骂自称曾自杀过3次。近日忽遭李森毒打,手脚胸部均被打青,胸部肋骨被打断一根。邓珍玉向市法院控告,请求判决离婚,男方负责替他医伤,双方有小女孩一,方七岁,邓珍玉要求在离婚后仍由自己抚养,小孩生活费由男方负责。市法院处理意见,双方准予离婚,李森判处徒刑一年半,并给女方医药费50万元,所生小女孩暂由女方抚养。我们同意市法院意见,于离婚并由男方负责从速治愈女方之伤。女孩一人由女方抚养,离婚后应由男方暂时照顾女方母女生活,俟女方能独立维持生活时,可按实际情况再行处理。李森判刑问题,因系中国人,由市法院决定。
(4)越侨黄桂英,解放前曾两度嫁与中国商人及地主为妾,解放后作舞女维生,今年4月与一中国商人伍少峰同居,伍有妻室儿女在云南保山,6月伍之妻自保山来,因此发生纠纷,后经云南越侨联协会调解,黄桂英与伍少峰已脱离同居关系,最近黄桂英又向法院控告称,伍少峰在与其同居时间共同开设一咖啡店,账务手续不清,且称已有身孕,须由伍负责。对该案我们的处理意见是:关于黄桂英与伍少峰的债务纠纷,因过去双方已协商,目前可在原协商基础上由市法院酌情调解,如黄桂英经医生证明确已怀孕,则其将来所生小孩,应按我国婚姻法对非婚子女之条例处理,伍少峰对所生小孩在法律上仍有抚养的义务。对黄桂英与伍少峰的同居关系,应宣布其为非法,双方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对黄桂英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对伍少峰由市法院按一般中国人情况判处。
(5)越侨刘子恒娶妻中国人李文英,刘系一技术工人,双方感情恶劣,已由区政府判决离婚,共有子女五人,区政府决定,女方抚养两人,男方抚养三人。男女双方本已同意,但离开区政府刘子恒则矢口不认,声称五个孩子全由他抚养,否则他一个也不要,以此与女方为难。后经我处给刘子恒予以教育,双方已按区政府意见处理。
(6)越侨阮利和声称其夫越南人张玉忠系一反革命分子,1950年被捕,1952年送回越南,现要求判处离婚,我处正在调查其所称是否事实,如系事实,拟批准其请求。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信用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信用卡部:
为进一步加强牡丹卡业务管理,完善牡丹卡业务监督机制,保障牡丹卡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提高对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的认识。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是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差错,防止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各行要加强《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领导,保证《办法》的顺利执行。
二、为保证《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办法》的规定,各发卡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事后监督人员的素质要符合《办法》的要求。有条件的发卡机构应成立单独的事后监督部门,暂不具备条件的发卡机构也要配备专职的事后监督人员。
三、各发卡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监督范围、要求、内容和方法对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督。业务量大、确难做到上述要求的发卡机构可将一部分事后监督业务分散到各业务部门,换人监督。
四、总行准备开发全国统一版本的牡丹卡事后监督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将独立于目前的牡丹卡业务系统,使牡丹卡的事后监督真正做到前台业务和事后监督严格分离。在该系统开发完成以前,使用总行统一版本牡丹卡应用系统的发卡机构可使用目前该系统中的事后监督子系统,对前台输入凭证进行监督,对无法使用计算机监督的部分采用手工监督。
五、各发卡机构要根据《办法》,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改进内部操作环节,简化柜台重复工序,对现行的前台记帐程序可做相应的修改,把复核记帐方式改为单人记帐方式。
六、各发卡机构要把执行《办法》同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业务行为结合起来,使牡丹卡的业务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实施细则。各发卡机构要根据实施细则制订事后监督的具体步骤及操作流程,使事后监督规范化。
八、各省(区)分行要加强对辖内发卡机构执行《办法》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办法》的执行情况,确保《办法》顺利贯彻执行。
九、执行《办法》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用卡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

为加强牡丹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行为,保证牡丹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防范风险,促进牡丹卡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发卡机构是指经总行批准发行牡丹卡(包括牡丹信用卡、牡丹国际卡、牡丹专用卡、牡丹智能卡、牡丹取款卡等系列产品)并办理牡丹卡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指牡丹卡业务是指牡丹卡的资信审查、会计核算、授权、止付、透支追偿、机密机具管理等业务。
第二条 牡丹卡业务的事后监督是对牡丹卡业务的处理依据、处理手续和处理结果进行事后全面复审检查的重要监督制度;是进一步防范重大经济案件发生的监督保障系统;也是规范牡丹卡业务行为的根本措施。
第三条 牡丹卡业务的事后监督应按照“前后分离、范围全面、方法灵活、制度灵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的基本任务是:
(一)通过对已完成的牡丹卡业务的资信审查、会计核算、授权、止付、透支追偿、机密机具管理等业务进行审查监督,规范业务行为;保证处理依据合法有效,处理手续符合规定,处理结果真实可靠,资金收付正确安全;
(二)发现并纠正会计核算和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各种差错,揭露各种违章、违纪、违法等事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
(三)监督牡丹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建议,提高防范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第五条 所有发卡机构,其牡丹卡业务必须实行事后监督。业务延伸机构的事后监督办法由管辖发卡机构制定。

第二章 监督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范围包括:资信审查、会计核算、授权、止付、透支追偿、机密机具管理等六个方面。
第七条 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要求如下:
一、资信审查
申请表的项目完整,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申请人符合条件。
二、会计核算
1.会计凭证(包括专用凭证、自制凭证、机构凭证)的基本要素齐全,处理手续正确;
2.总帐核算与明细帐核算核对相符;
3.利率使用及利息计算正确;
4.联行凭证进出口核对无误,不压单,查询查复迅速,往来对帐正确,资金清算及时;
5.空白重要凭证和抵(质)押物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科目使用准确,帐实核对相符,交接手续严密;
6.特殊交易有据可查,手续完备。
三、授权业务
索授权真实准确,记录完整。
四、止付业务
止付等级审批严格,增删处理及时,止付范围确定恰当,止付名单传输核对准确。
五、透支追偿
透支资料齐全,追偿记录清楚,追偿及时,方法适当。
六、机密机具管理
黑盒子、编密机使用正确,管理严密。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根据不同的监督内容分别采用计算机监督和手工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监督内容及方法如下:
一、资信审查
每天随机抽取已开户的两张以上的申请表,并检查和监督:1.申请表填写项目是否清晰、完整,有关资料是否齐全;2.电话核实申领人、担保人单位及家庭地址是否真实;3.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已打卡种类与批准领卡种类是否相符;5.抵押担保是否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质押凭证是否向签发单位确认了凭证的真实性。
二、会计核算
(一)会计凭证。每天检查:1.凭证要素是否齐全;2.牡丹卡专用凭证超过交易限额的,是否有授权号;3.抽查两份(含)以上的汇计单,检查其手续费率与协议书签订费率是否一致;4.自制凭证是否有合法依据,编制是否正确;5.转收、转付凭证及单位卡取现凭证是否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次日将前台录入的凭证采用联机方式录入,逐笔检查与前台录入凭证数据是否一致。
(二)总分核算。每天检查:1.科目日结单与所附凭证的笔数、金额是否相等;2.总帐、分户帐的余额、积数是否相符;3.总帐与分户帐、联行往来帐报告表、出纳现金登记簿和现金结数表相关内容是否相符;4.日计表各科目借、贷发生额是否与科目日结单的借、贷发生额相符,日计表发生额借、贷方合计和余额的借、贷方合计是否各自平衡;5.帐、表、科目日结单的签章是否齐全。
(三)利息计算。每天检查:1.持卡人用作质押的定期存单是否按规定的期限使用相应利率;2.在还贷还息清单中抽查不同利率档次的三笔还贷还息业务,看其利率及利息计算是否正确。3.特殊交易清单中有调贷起日或计息积数记录的,是否有相应的合法凭证。
(四)联行、分行辖内往来及代理行往来业务。每天检查:1.联行、分行辖内往来和同城票据进出口的借、贷凭证以及电报是否全部真实地纳入核算;2.联行往来和电子汇兑清单信件与往来帐报单份数、查询查复书份数是否有有关人员核对的签章;3.通兑业务清单是否与储蓄部门提供的清单相符;4.非特约单位大额结算手续费是否与相应转帐凭证相符。5.POS业务。(1)与储蓄所的对帐有无对帐人员签章;(2)根据代理行划来的储蓄所使用POS的凭证按所勾对POS清单,检查资金清算是否及时,有无重复入帐或未记帐的情况发生。每月检查:1.查询查复登记簿处理是否及时,分行辖内往来(包括同城行处往来)及代理行往来对帐有无对帐人员签章;2.ATM库存数有无业务主管人员查库的签章。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联行往来和电子汇兑清单信件与往来帐报单份数、查询查复书份数是否一致。
(五)空白重要凭证和抵(质)押物。每天检查:1.机打作废卡实物与其表外登记簿是否一致,收回的作废卡是否已打洞或剪角;2.表外科目有关凭证、清单、登记簿的内容是否一致。每月检查:空白卡、已打未发卡、作废卡、过期回收卡、空白凭证、抵(质)押物品、定期存单等登记簿有无有权人定期检查的签章。不定期检查各种空白卡、空白重要凭证是否帐实相符。
(六)特殊交易。每天将大机产生的特殊交易清单或微机产生的操作修改记录档案逐笔勾对,检查交易是否有凭证,凭证是否真实,审批有无有权人签章,手续是否完善,修改前后内容与审批的要求是否一致。
三、授权业务
每天检查:1.脱机授权后次日是否有补授权的签章;2.有异地大额授权单的是否有主管人员签章,是否有保证金划转凭证,异地授权的保证金划转凭证与异地大额授权单是否相符;3.经发卡行授权同意异地卡在本地挂失的,检查止付登记簿是否进行了本地止付;4.用于委托总行代行处理的授权限额表的设置和修改是否有有权人签字。
四、止付业务
每天检查:紧急止付是否符合条件,有无有权人签章。每旬检查:1.正常止付是否符合条件,有无有权人签章;2.将止付登记簿与有关部门提供的止付清单核对,检查过期卡、截获的止付卡、挂失后又找回的卡是否及时进行撤销止付的处理;3.止付名单回传后,对勾对出的差错是否有已处理的说明;4.挂失手续费是否与挂失申请书的份数相符。
五、透支追偿
每天检查:是否打印违章透支户清单,有无追偿记录。每月检查:对透支款的追透方法是否恰当。
六、机密机具管理
每天检查:对打印出的黑盒子错误代码和错误日志是否进行了分析处理。每月检查:黑盒子、编密机,A、B参数及有关文件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 人员配备
第九条 各发卡机构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
第十条 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人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质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三、熟悉牡丹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本行正式职工,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具备较强的检查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牡丹卡事后监督应建立监督人员的岗位轮换制度,事后监督人员应定期轮换,确保监督制度得到认真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牡丹卡事后监督应建立事后监督业务与柜台业务分离制度。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会计核算、授权等前台业务的替岗顶班,不得签发、编制各种会计凭证;不得接管密押和各类重要印章;不得以任何理由替经办人改错。事后监督人员因故暂时离岗,不得抽调其所监督业务的经办人代理事后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牡丹卡事后监督应建立事后监督业务系统维护审报制度。前台业务系统的维护人员不得参与事后监督系统的维护,如条件不具备,应建立请求维护审报制度。由事后监督人员提出系统维护要求,填制审报单(见附件一),经有权人批准,再由维护人员进行系统维护。
第十四条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监督范围及要求、内容及方法,严格监督核对,并将工作情况详细记录事后监督日起(见附件二)。发现问题,立即查明,监督纠正,并写出事后监督报告。对重大问题和疑点要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人员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负连带责任;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或袒护作案人的要从严处罚。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