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陈情表》——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宜从院长亲自办案开始!/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41:48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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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类《陈情表》——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宜从院长亲自办案开始!
钟建林
“案多人少”的矛盾,目前在很多地方的法院都存在,而且是一个根本性的、相当突出的矛盾。这个问题不容否认,也不容回避。
  2008年12月8日的《南方周末》曾以一篇题为《中国最忙的法庭》的文章报道了广东东莞塘厦法庭“案多人少”的工作状况。该文报道称:“(2008年初)至2008年11月,塘厦法庭已有法官一人收案逾千宗,相当于内地一个基层法院的审案负担”。
  北方大城市的城区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样突出。曾听长沙的一个知名律师说,一次到北京海淀区法院办事,看到的是长长的等候立案的当事人排队,没有一个空闲而都在开庭的审判法庭、以及每周星期六照常上班、每周二、四晚上铁定集体加班的苦不堪言的法官们。
  于法院和法官而言,这样的“生意兴隆”,不要也罢!
  法院“案多人少”,法官超负荷地工作,弊端显而易见:效率难以提高,质量难以保证,而作为人民群众的具体代表的当事人自然也就难以从内心深处认同和接受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果。应有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就在这具体的不认同、不接受中一点点消解,一点点丧失……
  如何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首先要弄清楚,从总整体上来说,我们的“法官”真的少吗?
  据报道,全国法院共有近30万名工作人员,其中法官约18万名。这个数字不但绝对数在世界位居前列,而且从占人口的比例数来说也是可观的。
  可是,这18万“法官”中,又有多少是真正审理、执行案件的一线办案法官?
  随意拿一个城区基层法院考察考察,即可发现,真正审理、执行案件的一线办案法官,往往不及全院被人大任命了法官资格的人数的一半,甚至于还不到三分之一。另一半乃至三分之二的有着法官资格的“法官”,从事的是院长、副院长、庭长以及纪检、政工等行政管理性工作。他们不直接审理和执行案件,却天天管理着那些忙得脚不落地的埋头办案的一线法官们。
  有句话说得难听,但说得好,“三分之一的干事,三分之一的不干事,三分之的不但不干事,而且还捣蛋”。
  其次要认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涌入法院的各类案件,总的趋势是一年比一年多。幻想通过提高立案门槛,将矛盾堵在法院大门之外的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当下法院对于“案多”变为“案少”,即使“鞭长”也是“莫及”,实在是无能为力。
  只有通过内部挖潜解决“人少”的问题,才是真正解决“案多人少”这一矛盾的根本之道。
  有必要让每一个被人大任命了法官资格的“法官”都亲自审理和执行案件,包括院长!
  如今,我们的法院院长(注:此处的院长,应是广义的院长,意指法院的管理人员,包括狭义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委会专职委员等有着法官资格但又不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很少有亲自承办案件的。曾有记者问一个法院院长,“您一年亲自审理了多少件案子”?该院长不好意思地回答说,“因忙于其他工作, 去年没有亲自审理一件案子”。
  法院院长不亲自审理案子,那又当这个院长干什么?完全可以去当宣传部长或者财政局长什么的嘛!
  按理说,法院院长应该是一个法院办案水平最高的法官,因而也应该是一个法院审理案件最多的法官。只有这样,法院院长才能真正成为全院法官工作和学习的好榜样,也才能真正激发全院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为从根本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作出实质性的努力。
  但吊诡的是,恰恰就是我们很多的法院院长一年下来一个案子都不办!
  为何法院院长不愿亲自承办案子?
  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一是客观环境上的,如今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执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了,人民法院的审执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了,也越来越难得让人民群众满意了;二是主观心理上的,“我好不容易当上院长了,终于可以指挥办案法官了,如果还主动亲自办案,那不是犯傻又是什么?”三是办案能力上的,如今社会生活发展加速,法律知识更新加快,天天忙于“其他工作”而无心也无精力学习进步的院长们,估计想亲自办案也会力不从心,因此干脆不办为好。
  最重要的原因则应当是,谁都知道如果直接承办案件,自己的名字就要签署在该案的裁判文书上,自己就要终身对该案的工作质量负责,就要对该案的当事人负上“无限责任”,因而从自身的安危出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何要将可能的矛盾往自己身上揽呢?
  谁都不是傻瓜!
  从新闻媒体上也偶尔可知,也还是有一些院长亲自审理过一些案子,但都只是“依法”担任审判长而已,并不是亲自承办和主审。谁都明白,那不过是为了宣传和“作秀”的需要。
  曾听一位一线办案法官说过他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庭长说院长要担任审判长审理一个案件,挑中了他承办的一个案子。他高兴得似乎中了彩:终于有机会近距离跟院长学习如何办案了。可后来发现,就是这个案子,工作量比其他案子多了两倍还不止:不但要为院长准备好详尽的庭审提纲,而且还要为院长准备好当庭宣判的理由和结果,等等。他喟叹,如果庭长以后说再选他的案子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他坚决躲避。躲避不成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几年前也曾看到《人民法院报》报道某地有一个基层法院“工作创新”,为了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而出台制度,规定全院凡有法官资格的都要亲自办案,包括院长。这实在是一个很好的制度!笔者于是一直关注该事的后续进展,但发现至今没有下文。
  更让一线办案法官难以忍受的是,院长们不但自己不亲自办案,而且为了显示自己的工作能力,为了追求自己的工作业绩,不断加大管理力度,不断进行工作创新,实际上就是不断“花样翻新”,不断加大一线办案法官的工作负荷,使得本来就已突出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从来没有人考虑如何减少一线办案法官不必要的工作量,如何减轻一线办案法官本已繁重的工作压力!
  如今,很多法院设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上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则经常组织对下级法院的案卷质量检查,对下级法院进行打分排名,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有了那么多不亲自办案的院长、副院长、庭长们管理了还不够,还要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
  无意怀疑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初衷,那就是促进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但我们的社会劣根性“好心办坏事”同样在这个事情上得到了应验:轰轰烈烈的案卷质量检查,往往沦为炫耀上级法院行政权力的具体形式,而对真正促进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并没有起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唯一的作用就是增加了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
  说实话,如今很多基层法院的一线办案法官都想早点退休,或者想方设法调往非办案部门,有的干脆从法院辞职!
  “案多人少”的矛盾,已到了不能不解决的地步了!
  从内部挖潜的角度来说,就请从院长亲自承办案件开始!
  必须附带要求:不能只担任审判长,而是要自己主审:自己面对当事人,自己庭前准备,自己开庭审理,自己制作裁判文书,自己判后释疑,自己接待当事人有可能没完没了的信访……
  当下,我完全知道,我说的只能是梦话,我想的只能是空想。
  但“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脚趾头才知道”,作为一名一线办案法官,不得不说了上面一些“脚趾头”的话,目的也不过是为了一线办案法官不“过劳生”乃至“过劳死”,为了一线办案法官能衷心热爱本职工作而非一门心思想着早点退休或设法辞职,更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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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 欧洲


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2005年9月5日,北京)


  1、第八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于2005年9月5日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英国首相布莱尔、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及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索拉纳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2、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中欧关系的发展,共同庆祝中欧建交30周年。双方认为,在过去的30年里,中国和欧盟发生了很大变化,中欧关系不断加深,并正在迅速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认为,中欧关系的不断加强对中欧的长远利益、亚欧合作,以及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展望未来,双方领导人希望通过具体行动发展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

  3、领导人会晤期间,双方支持达成:

  ━劳动、就业和社会事务谅解备忘录

  ━关于空间开发和空间科技发展合作的联合声明

  ━能源交通战略对话谅解备忘录

  ━将现有海运协定扩大至欧盟新成员国的海运议定书

  ━关于中欧生物多样性和河流流域管理项目的两个重要财政协定

  此外,双方领导人还出席了欧洲投资银行为北京机场扩建项目提供5亿欧元贷款的签字仪式。

  4、会晤期间,双方发表了《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宣言》,确定在气候变化领域建立中欧伙伴关系。双方决心通过务实有效的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严峻挑战。这一伙伴关系将充分补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它将加强包括清洁能源在内的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与对话,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它将包括在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转让,如通过碳捕获和埋存实现“接近零排放”的先进煤炭技术方面的合作。

  5、双方强调高层政治对话和各级别磋商对增进了解,扩大共识,推动双边关系发展的重要性。双方领导人欢迎近期建立的高级别协调机制,并同意于2005年底前启动中欧副外长级定期战略对话机制,以讨论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并就共同关心的双边问题交换意见。

  6、双方同意致力于尽早启动商签新的中欧框架协定的谈判。双方领导人责成各自部门加快准备工作,争取早日达成一致,以体现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广度和深度。

  7、欧方重申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希望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8、双方领导人讨论了欧盟军售禁令问题。中方认为,解除军售禁令有利于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良好发展,敦促欧方尽早解除军售禁令。欧盟确认其继续朝着解禁方向努力的意愿,并将在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及欧洲理事会有关该问题的结论的基础上继续工作。

  9、双方再次确认作为战略伙伴在防扩散和裁军领域的合作。双方将在2004年12月领导人会晤期间签署的《中欧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联合声明》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和加强对话与合作。

  10、双方强调致力于保护和促进人权,高度重视中欧人权对话。双方强调在人权领域采取具体步骤的重要性,努力取得更有意义和积极的实际成果,重申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该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欧盟欢迎中方承诺尽快批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双方确认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尊重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中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少数民族的权利。在打击种族灭绝、战争犯罪和反人类犯罪的全球斗争中双方也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

  11、双方重申,中国和欧盟致力于以联合国为核心促进世界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双方支持联合国改革,以增强其应对现有和新的威胁与挑战的能力。双方重申任何改革方案均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

  12、双方将继续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进行合作,包括通过亚欧会议和东盟地区论坛进行合作。双方都希望加强和促进东亚安全和稳定。欧盟重申,支持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保持半岛和平与稳定,赞赏中方为此发挥的积极作用。欧方愿意适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13、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相互合作和各领域对话,深化和拓宽以平衡和互利方式进行的贸易和投资。双方欢迎今年2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首次中欧财金对话。

  14、欧盟方面欢迎中国在建设市场经济中取得的成就,双方同意展开高层对话来处理未决的问题,以便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取得积极进展。

  15、双方欢迎今天在这里举行的中欧工商峰会。双方认识到,商业决策的透明、强有力的法人管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利益对营造一个有利于经济持续增长和个人繁荣的积极的商业环境至关重要。为此,中欧同意深化关于知识产权的对话,加强在动植物卫生检疫(SPS)领域和消费品安全方面的合作,特别欢迎近期建立的知识产权工作组。

  16、双方决心遵守和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项下作出的承诺,并将密切合作,确保香港部长级会议取得成功,达成雄心勃勃、总体平衡的一揽子计划,以促使多哈发展议程于2006年内完成。

  17、双方确认加强中欧科技伙伴关系的意愿。此伙伴关系以互利的实质成果为基础。双方认识到,今年5月在北京通过的联合声明和前景文件以及“中欧联合研究协调计划”为双方深化合作奠定了战略基础。双方将为2006年开始在中欧举办的一系列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活动创造适当条件,为“中欧科技年”作准备。

  18、双方对中欧在伽利略计划框架下的合作表示满意。双方强调将尽全力使伽利略计划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商业和技术上的成功。双方提议就中国加入欧洲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监管机构及中国企业参加伽利略运营特许经营体的条件进行详细商谈。

  19、双方期待尽快落实国际热核聚变试验反应堆项目(ITER),并加强中欧在相关领域的合作。

  20、双方领导人还承诺一起努力应对亚洲地区非法采伐问题。

  21、双方欢迎签署启动中欧能源和交通领域战略对话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强调继续加强能源和交通领域合作的重要性。

  22、双方领导人表示将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加强对话拓展教育合作与交流。双方还欢迎通过伊拉斯莫斯(Erasmus Mundus)项目加强高等教育合作,并计划于2005年内在北京举办一次中欧高等教育论坛。

  23、双方同意在2005年年底前启动中欧航空平行协议的谈判,旨在解决中国与欧盟成员国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双方还同意在近几个月内启动谈判,以达成中欧航空技术合作协议。双方认为,2005年6月30日至7月1日在北京成功举行的中欧航空峰会标志着中欧民航关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4、双方将加强合作,以保证《旅游目的地国地位谅解备忘录》(ADS)得以平稳有效执行。

  25、双方领导人强调,便利正常人员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是双方优先考虑的问题。本着完全互惠的精神,双方领导人讨论了遣返和便利签证问题。双方计划就各自关切的问题开始谈判。

  26、双方领导人欢迎中欧学者和思想库之间的交流,包括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与欧洲有关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文娱、体育和贸易等活动顺利开展,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从事文娱、体育和贸易等活动而形成的群众集散场所,包括:
(一)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乐场、俱乐部、文化馆(宫、站)、青(少)年宫、音乐厅(茶座)、舞厅(会场)、游泳池(场)、弹子房、保龄球场、溜冰场、体育场(馆)、公园、风景游览区、博物馆、图书馆;
(二)茶楼、酒菜馆(店)、咖啡馆;
(三)农副产品、小商品市场;
(四)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五)其他供群众进行社会活动,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旅馆等其他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上海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文化、工商、广播电视电影、园林、体育和商业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共同搞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公共场所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认真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开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在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治安管理合格证》后始准开办。
公共场所因故歇业、停业或转业,应向原批准发证部门办理歇业、停业或转业手续。
第五条 凡临时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外,承办(主办)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开办单位申请书后,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在三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 凡在舞会、音乐茶座等公共场所进行演唱(奏),须持有文化部门发给的演唱(奏)许可证后,始准演唱(奏)。
第七条 凡在录像放映点等公共场所放映录像,须持有广播电视部门发给的录像放映许可证后,始准放映。
第八条 凡在酒菜馆(店)等公共场所供应酒类,须持有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发给的酒类经营许可证,并应在规定时间内供应。
第九条 凡在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设置供游客住宿的帐篷,应参照《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游客住宿登记制度,对投宿游客应凭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登记。
第十条 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道口畅通;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夜间开放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一旦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四)核定人员容量,不准超员售票。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应适当,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二条 各类公共场所,均应接受持有治安管理检查证件的公安人员的检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报告。
第十三条 观众、游客和顾客在公共场所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观众须知》、《游客须知》、《顾客须知》等规章制度,讲文明,讲礼貌;不得起哄,不得向场内、舞台抛掷杂物和作出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严禁寻衅滋事、斗殴、酗酒、赌博、贩卖票证和侮辱
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管理公共场所的单位,应根据公共场所的规模大小和治安情况,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组或治保员,配备相应的纠察人员;规模较大的公共场所,应成立治安值班室,负责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个体工商业户开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其业主即为治安工作责任人。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责任人员,公安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治安管理合格证》等处分。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收容劳动教养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公共场所,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补办登记和领证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活动场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上海市公安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198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