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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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推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会[2009]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效率,提高会计人员管理水平,现就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进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监管手段、技术和方法的创新,建立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动态管理,不断提升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水平。建立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实现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是贯彻国家信息化、会计信息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管理部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是建立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前提和基础。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成与否、建设质量,直接影响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速度、建成质量,是关键所在。因此,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障供给,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为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奠定扎实基础。

  二、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会计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利用现代化数据技术、系统接口技术、网络传输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建立适应本地区、本部门需要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满足快速高效地处理日常会计管理的各项业务,实现本区域会计人员管理网络化、信息化、无纸化,保证与财政部、各省级之间以及与社会之间会计管理资源的数据共享、信息共享,促进会计管理人性化、公开化、科学化。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应当满足本地区业务管理及财政部的要求。为保证数据安全性,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维护管理功能应当在财政内网实现,对社会和广大会计人员提供服务的功能可在财政外网实现。

  三、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要按照“统一指导、领导负责、分别实施”的总体要求,有效开展系统建设工作。在建设过程中,要认真遵循财政部的统一指导,各省级财政部门领导同志牵头组织实施,会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系统建设工作;同时,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用性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会计人员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系统总体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前会计人员管理的各业务层次、各环节管理中数据处理的便利性和可行性,最大限度地做到管理简单、界面简洁、使用方便。系统一般应包括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模块(含报名、缴费、考试、发证等功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模块(含继续教育管理、奖惩诚信记录管理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模块(含初、中、高及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等)、会计人员调转、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等功能模块,实现基础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在模块间的联动、共享,并可实时统计、查询。

  (二)先进性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应采用当今国际、国内最先进和成熟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与设备,确保新建立的系统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日后业务发展的需求。系统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系统运行后数据量大、实时性强的特点,采取必要技术和手段,保证系统的有效正常运行。系统建设应保证便捷的后期维护功能,并根据不同系统架构,应用不同的维护技术。

  (三)可扩展性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应充分考虑在结构、容量、通信能力、产品升级、处理能力、数据库、软件开发等方面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预留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各个功能接口(接口标准另行下发)。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功能接口一般应包括:全国会计管理统一数据平台接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数据接口(用于接收无纸化考试题库)、会计人员跨省调转接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系统接口(含初、中、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接口)、会计人员奖惩诚信记录数据接口等。

  (四)安全性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在硬件上应采用必要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保证系统安全运转;在数据存储、传递过程中应采用必要的数字加密技术,保证数据安全传输;在操作上应采用分层权限控制及完备的系统日志审核和数据备份机制,保证信息系统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时效性原则

  基础数据是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实现功能的有效保证。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基础数据的时效性,切实保证基础数据全面及时传递、更新和维护,保证财政部与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的会计人员基础数据及时同步。

  (六)统一性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应当尽可能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建设成果,做到经费有保障,技术有支持。在系统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本着节约办事的原则,参考其他地区或部门较为成熟的系统建设经验,既可以采取自主开发方式,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其他地区或部门已开发成熟的、较完善的系统。

  建设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要求在数据层次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对接。财政部经整理形成了十七张代码表,各省级系统建设应按照附表中的要求进行定义,以便能顺利实现系统间数据交换。

  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实施

  本次系统建设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国广大会计人员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必要的资金和物质投入,严格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以服务广大会计人员为宗旨,组织精干力量,配备责任心强、熟悉会计管理的人员,投入到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开发建设中。

  (二)严格按照要求采集会计人员基础信息

  为保证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础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在系统开发建设时,应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表1-17)的数据标准提供基础数据。为方便管理,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数据项扩充。已经建立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应当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在3年内逐步按照新要求采集和核实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建立会计人员纸质、电子档案。

  (三)确保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对全国系统适时对接,数据同步

  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系统开发建设工作,实现省内联网,保证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能够适时对接。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成运行中,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将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中的变动数据,同步至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主数据库中。

  (四)省际间会计人员调转管理系统应当满足财政部调转平台的需求

  财政部负责建设全国会计人员跨省调转平台,实现省际间会计人员的调转。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应当留有会计人员调转平台接口,同时按照财政部提供的会计人员调转信息标准,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系统进行调整改造,确保能按照接口标准导入导出会计人员调转信息。省内调转系统由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自行开发建设。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

  会计司  胡兴国 010-68552544,huxingguo@mof.gov.cn

       万文翔 010-68553024,wanwenxiang@mof.gov.cn

  信息中心 关伟文 010-68553128,guanweiwen@mof.gov.cn

       王玉林 010-68553111,wangyulin@mof.gov.cn

  

  附件:代码表

  

  

                         财政部会计司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代码表1-17.xls
http://kjs.mof.gov.cn/kjs/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1/P02009112639233372169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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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     开封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督查科汇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限时件的管理
  (一)限时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限时件。
  (二)限时件的管理
  1.限时件收件后,应及时输入到限时件数据库,并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限时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承办期间,窗口微机存盘;
  2.限时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限时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根据审批程序的先后顺序,第一程序单位为联办件的牵头责任单位;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计委;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经贸委;城市公用事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委;外商投资企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个受理窗口部门为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按程序和时限组织各窗口负责办理,并报“中心”督查科;
  5.重大事项确需召开联审会议的,“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相应承诺;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一)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的,均为上报件。
  (二)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暂行办法由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名词解释

郭辉


摘要: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过程,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适用,不能进行裁判,而劳动争议案件因实际适用法律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参照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发生争议后一些民次在劳动法相关解释找不到相应的规定,这就要求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对其进行解释,归类到法律的相关规定上。下面笔者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常出现的几种名词进行一下粗浅的解释。
关键词:劳动争议

法官裁判的逻辑思维过程遵循严格的三段论公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即是法律规定,由于立法的局限性及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法官在适用法律判案时必须对法律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的准确含义进行解释。可以说,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过程,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适用,不能进行裁判,而劳动争议案件因实际适用法律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参照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发生争议后一些民次在劳动法相关解释找不到相应的规定,这就要求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对其进行解释,归类到法律的相关规定上。下面笔者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常出现的几种名词进行一下粗浅的解释。

  一、辞退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常出现辞退的字样,对此我们就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该情形是否属于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那一种,然后按照确定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适用来确定效力、确定是否给付补偿金以及补偿金数额等。

  二、辞职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常出现辞退的字样,对此我们就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该情形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那一种,然后按照确定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适用来确定效力、确定是否给付补偿金以及补偿金数额等。

  三、病退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常出现辞退的字样,对此我们就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该情形是否属于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属于双方协商一致。从而确定效力,依据该条作为法律适用的效力。

  四、停薪留职、内退、假退

  在出现停薪留职、内退、假退字样时我们就要审查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的规定,进而来确定法律依据。


北安法院 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