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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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8〕134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抵扣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支出不合理等问题,巩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乡(镇、街道办)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的用于取消向农民收取的乡(镇)统筹、村提留、教育集资等税费后乡(镇、街道办)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包括乡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乡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用于取消乡(镇)统筹、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补助的资金,用于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具体使用范围是: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等项目经费支出。

第四条 村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用于原由村提留开支的村级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承担政策规定的公共卫生任务乡村医生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垃圾清运人员工资补助。从2007年起追加的村级管理费主要用于村文化站、活动室等公益事业支出。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后,结余部分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公益建设支出。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遵循以下分配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按照统一标准测算各乡(镇)的支出需求。

(二)公平合理原则。根据各乡(镇)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对不同乡(镇)的补助额度。

(三)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考虑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每年预算安排后要以文件形式分配下达。

(四)客观公正原则。测算因素尽量选取农业人口、乡村在校学生等与农村关系密切的有关因素。

第六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分配标准如下:

(一)乡村办学经费。指用于乡村两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以及民办教师的工资。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标准为:中学公用经费每生全年140元,小学公用经费每生全年90元;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按每生全年12元;民办教师工资每人全年2400元。原则上,乡村办学经费应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对乡(镇)学校教育经费的开支,实行在乡(镇)集中报帐制,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国家批准的农村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应逐年增长,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不得挤占其他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计划生育经费。指用于乡、村基层计生单位运转经费、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工作人员补助等。根据当年农村人口数按人均每年0.15元标准安排。计划生育经费应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对乡(镇)计划生育经费开支,一律实行在乡(镇)报帐制。

(三)优抚经费。指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现役军人家属优待标准按上年该乡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上报数和现役军人数确定发放标准和人数。具体办法可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11月颁布的《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实施。农村的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指用于乡村道路修建的经费,与其他道路修建资金统筹使用。

(五)五保户供养金。指用于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补助的资金。要按照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和《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五保户供养金可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一人一卡或一户一卡。

(六)村级管理费。指主要由上级财政拨付村级的资金。包括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和承担政策规定的公共卫生任务乡村医生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垃圾清运人员工资补助等。省财政厅核定村级管理费为村均4万元。县级财政部门在确保村级管理费补助全部用于村级开支的前题下,应将村级管理费补助结合行政村大小、自然条件、农业人口、村干部数、集体经济状况等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避免简单的平均分配。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村级管理费直接分配到村,村级资金要由县财政直接拨付村级帐户,不得经任何中间环节转拨。对村干部的报酬,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统一的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各村委的干部数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从村级管理费中开支。

村级费用的开支应经村民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审核,开支情况要定期公示,接受财政、乡农经站和村民的监督。

(七)民兵训练费由省财政统一划拨各级人武部管理使用。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根据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学生数、民办教师人数等因素测算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须将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报同级政府和人大审核批准,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严禁用于乡(镇)机构超编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行政性开支;严禁用于乡、村两级未经审批,自行上马的项目支出;严禁用于乡、村两级吃喝招待等公款消费行为;村级经费不得与星级支部、红旗支部等达标活动挂钩使用。

第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滞留和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县、乡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改革资金支付方式,确保农村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项目和人头。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乡财县管乡用”的要求,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月及时拨付转移支付资金。乡(镇)财政所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要进行全面清理,撤消各现有银行帐户,各项收支由财政所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预算科目的列报,应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用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的预算科目准确列报。

第十三条 除上级财政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外,各县(市、区)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的开支,安排足额的农村税费改革配套资金,保证各项经费的需要。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乡(镇)内部管理,努力节约开支,严防发生新的隐形债务。对由乡(镇)管理出现新的债务问题,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乡、村两级要对现有债务进行统一清理,摸清底数,分清责任,制定切合实际的有效化解办法,妥善解决债务问题。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发现有下列违规情形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市财政扣减相应的转移支付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中央和省、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继续乱收费、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改变规定开支标准的。

(四)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工作,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管理费和农村财务的审计工作,确保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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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将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社会满意、群众放心”的精品工程,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工程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我市“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极其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强化督查考核,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坚决杜绝“三边”( 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工程。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效率,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安全。部分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特点,报有关部门批准,适当提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承包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现象发生。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质量安全技术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未依法委托建设监理、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要坚决防止以加快建设进度为借口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发生。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要求,积极主动加强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可分批次发放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五)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将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归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盲目倒排时间,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工程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层层转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发生变更应按规定报批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切实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开展精品工程创建活动,提倡工程优质优价。

   (二)勘察和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要不断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督促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不得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要尽量体现保障性安居工程特点,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水平。

   (三)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科学开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建筑节能、质量通病防控等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各种新型建筑材料要按照规定通过有关机构的认证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场使用。

   (四)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认真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总监不得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审图机构及检测单位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格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行政管理单位责任。各级规划、建设、招标监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各行政管理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各地要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监管资源,采用市场和行政监管手段,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资质等级高、技术管理好、质量业绩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督促企业增强质量过程控制意识,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着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精细度、用户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确保在规定的套型面积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对随意降低质量标准、擅自违规变更设计、肆意违反强制性条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充实监督力量,创新监督方式,加大巡查力度,实行重点监控。要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监督方案,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尽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五、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准入资格。严格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

   (三)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各地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档案,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工程竣工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参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建立回访保修机制。工程质量回访保修是建设程序后期的重要环节。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程回访保修制度,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主动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要定期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9〕1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点工程涉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贵阳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考核暂行规定》拟定《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根据《贵阳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考核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组织

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考核奖惩工作,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检查考核工作。

二、考核范围

指挥部下设的综合协调组、资金保障组、征地工作组、拆迁工作组、工程建设组、维稳信访组和宣传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

三、考核内容

按《加快推进贵阳市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各组职责以及细化工作分解任务进行考核。

四、考核程序

(一)各责任单位完成所承担任务后,及时报送书面总结。

(二)各阶段任务之间做好衔接。因上一阶段工作延误影响下一阶段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承担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按工期完成的,则考核不受影响。

(三)综合协调组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备案;市政府督查室做好进度通报。

(四)项目完工后,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奖惩建议,报指挥部审定。

五、奖惩规定

(一)风险责任保证金交纳办法:

1.综合协调组交纳3万元;

2.资金保障组交纳3万元;

3.征地工作组交纳3万元;

4.拆迁工作组交纳5万元;

5.工程建设组交纳5万元;

6.维稳信访组交纳2万元;

7.宣传工作组交纳2万元;

8.云岩区政府交纳1万元;

9.南明区政府交纳4万元;

10.小河区政府交纳4万元;

11.花溪区政府交纳6万元。

保证金从管理费安排给各组及区的工作经费中直接划出,由市政府办公厅专户保管。

(二)奖励

1.全面、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按工程(工作)量和完成情况,以保证金为基数,对各责任单位予以1:3的奖励,并返还保证金。同时,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超时限一周以内,予以1:2的奖励。

3.奖励经费从计提的管理费中安排。

(三)罚则

1.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时限一周以上,不予奖励,并扣罚保证金;

2.年终综合目标考核时加重扣分;

3.相关责任单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4.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六、重点工程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