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3:24:38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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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8〕 9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







为规范全市各级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和评议、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一、 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2.乡(镇)政府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征兵工作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公共企事业单位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具体包括各级公立医院、企业医院、民营医院;各类公办学校、私立学校;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金融、旅游、住房、食品、药品、农资、医保、社会保障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1)单位介绍类。各个单位的职权范围、合法授权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和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行为准则以及便民服务电话等。



(2)政策规章类。对中央和各级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行业性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



(3)服务指南类。办事承诺、办理条件及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和各种服务事项等。



(4)收费处罚类。有收费和处罚职能单位的收费及处罚项目明细表、依据的条款细则规定、收费及处罚的标准和收缴方法等。



(5)监督投诉类。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的号码等。



(6)突发应急类。本单位负责收集掌握的应急信息和工作方案等。



(7)涉民决策类。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物价调整等敏感性问题。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执行。



5.除1、2、3所列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也要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本级办公部门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部门或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构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3.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4.政府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政府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6.第1、2项内所指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8.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以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目录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



1.政府公报;



2.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3.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



4.便民手册、公告或通告;



5.新闻发布会;



6.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



7.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四)不予公开的信息



1.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第(3)、(4)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3.第(5)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依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的时限



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与救济



1.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相关费用。一是城镇、农村低保家庭;二是现役军人;三是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四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五是下岗人员;六是60岁以上老年人。七是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考核和评议制度



(一)考核和评议的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评议的组织领导。由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评议。



2.加强协作的原则。要注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协作,结合惩防体系建设、行政效能监察、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同步进行。



3.促进工作的原则。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民主、注重实效、促进工作。评定考核等级,要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考核标准要有可比性,可操作性强,便于评估和核实。



(二)考核和评议的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考核和评议内容



1.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是否建立常设工作机构,政府各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把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是否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信息公开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是否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氛围。



2.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条例》和《规定》要求,全面、具体、真实、准确;是否充分体现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公开重点。县级以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是否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4.公开形式。是否利用快捷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



5.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6.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考核和评议的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方法。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公共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平时检查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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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促进长春市医药产业发展,根据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指导意见》(商产发〔2007〕509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生物医药)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基地是指由商务部和科技部授予我市的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生物医药)。

  第三条 建设创新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鼓励和扶持长春市医药产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壮大医药产业规模,推动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优化贸易环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外贸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贸易与科技、产业有机结合。

  第四条 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营造有利于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对符合相关商务、科技、医药产业政策的创新基地企业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将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对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创新基地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把握创新基地发展方向,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行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创新基地发展战略和建设规划;负责创新基地的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决策;评定纳入创新基地管理的企业,并为企业做好服务。

  第六条 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办公室”)设在长春市商务局,主要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实施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并报领导小组评定;组织实施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创新基地管理体系;组织申报、评定创新基地企业,并负责对创新基地企业进行考核与评估;重点扶持符合开拓国际市场的创新基地企业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指导、协调和管理创新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负责创新基地建设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工作;为创新基地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第七条 创新基地办公室要加强与创新基地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相关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完善创新基地政策环境,做好国家科技兴贸和自主创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第八条 创新基地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创新基地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定期组织创新基地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基地建设情况、国家对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动态信息、工作经验、服务平台建设等。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商务部、科技部报送创新基地建设情况,确保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

  第九条 创新基地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加强合作,从各自职责出发,及时解决创新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十条 创新基地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商务局:负责对我市医药产业进出口额及产品品种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及时通报创新基地办公室;负责与商务部、科技部的沟通与协调;负责创新基地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调;负责创新基地建设项目及创新基地企业项目的申报;组织召开创新基地联席会议;参与创新基地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创新基地企业;参与创新基地企业的申报、评定及考核与评估;重点扶持符合开拓国际市场的创新基地企业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参与指导、协调和管理创新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及创新基地建设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工作。

  (二)市科技局:负责对我市医药产业的研发投入、有效专利数量、发明专利数量、研发机构数量、创新基地企业国际研发合作情况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及时通报创新基地办公室;收集、整理我市医药产业科技创新项目并建立项目库;重点扶持创新基地企业的科技攻关项目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推荐并指导创新基地企业申报国家及省的相关科技计划;参与创新基地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创新基地企业;参与创新基地企业的申报、评定及考核与评估;参与指导、协调和管理创新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及创新基地建设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工作。

  (三)市药监局:负责对我市医药产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及时通报创新基地办公室;收集、整理我市医药产业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参与创新基地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创新基地企业;参与创新基地企业的申报、评定及考核与评估;重点扶持符合相关医药产业政策的创新基地企业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参与指导、协调和管理创新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及创新基地建设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工作。
 
  (四)市财政局:会同创新基地办公室负责创新基地配套资金及创新基地项目扶持资金的申请、评审和拨付;会同创新基地办公室对创新基地配套资金及项目扶持资金进行管理与监督;参与创新基地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参与创新基地企业的申报、评定及考核与评估;参与指导、协调和管理创新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及创新基地建设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工作。

  (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属行政辖区医药产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及时通报创新基地办公室;收集、整理所属行政辖区医药产业项目并建立项目库;指导所属行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创新基地企业;参与创新基地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参与创新基地企业的申报、评定及考核与评估;参与指导、协调和管理创新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及创新基地建设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工作。

  (六)长春海关:负责对我市医药产业进出口额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及时通报创新基地办公室;参与创新基地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参与创新基地企业的申报、评定及考核与评估;参与指导、协调和管理创新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及创新基地建设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工作;对创新基地企业实行便捷通关服务,加快通关速度;及时向创新基地办公室通报创新基地企业通关情况。

(七)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创新基地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参与创新基地企业的申报、评定及考核与评估;参与指导、协调和管理创新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及创新基地建设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工作;对创新基地企业实行批准享受绿色通道和快速核放待遇;及时向创新基地办公室通报创新基地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

  第三章创新基地企业的申报及认定

  第十一条 创新基地办公室具体负责创新基地企业的申报、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创新基地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科技、贸易及医药产业发展情况,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创新基地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据认定条件,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会同创新基地成员单位、行业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资料进行考察,形成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创新基地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在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医药、医疗器械出口或具备出口潜力的企业;

  (二)企业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原则上主营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相关产品销售总额的3%;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科技项目试验、应用能力。具备一定的公共服务能力;

  (四)企业领导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强。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融资能力强,银行信誉好。

  第十五条 申报创新基地企业应报送创新基地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现状和进出口情况;

  (二)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及其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地位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情况;

  (四)海关出具的进出口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创新基地企业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创新基地办公室会同创新基地成员单位每两年对创新基地企业进行考核与综合评估。

  第十七条 对创新基地企业考核与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创新基地企业发展总体情况。主要是创新基地企业销售总额和利税情况等;

  (二)创新基地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情况。主要是创新基地企业出口额和增幅,开拓国际市场情况等;

  (三)创新基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情况及技术水平提升情况。主要是创新基地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包括专利、专有技术、自主品牌建设、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十八条 对发展良好的创新基地企业要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并加大支持力度;对长期发展缓慢的创新基地企业应进行重新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创新基地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有关创新基地企业发展的各项统计数据,要准确科学,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有瞒报或虚报情况,经核实将予以警告、通告批评,直至取消其创新基地企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创新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办法》业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民族理论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特设立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二条 参加评奖的成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遵守学术道德。
  第三条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包括每年举行一次调研报告和内部研究报告的评奖,每两年举行一次学术论文、专著等的评奖。如遇特殊情况,经委党组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四条 参评主体
  (一)全国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学术团体、党政机关及个人,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二)评奖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保证参评主体的平等。
  第五条 参评条件
  (一)参评成果,原则上应是已公开发表、并在本研究领域有新突破、新观点、新方法,或对我国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有较高应用价值。
  (二)各类参评成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符合国家标准。
  (三)参评成果除调研报告(含内部研究报告)是当年研究成果外,其余应是近期研究成果,时限为三年,即自评奖日期上溯不超过三年(含三年),以公开发表时间为准。
  (四)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原则上不再参加国家民委的评奖。

第三章 评奖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奖项:
  评奖分为两部分,即学术论文、论著评奖和调研报告评奖(含内部研究报告)。
  (一)学术论文、论著评奖:学术论文、论著评奖分为三类,即学术论文类、专著类、译著及工具书类。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等奖:研究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处于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前沿,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有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或实际应用价值。
  二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定创新,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前瞻性。
  三等奖:研究成果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定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或实际应用价值。
  (二)调研报告评奖(含内部研究报告):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
  一等奖:对当前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或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重大或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或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得到体现,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等奖:调研问题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具备较强的实际应用价值,对民族工作或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的指导性。
  三等奖:调研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性,相关对策措施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对民族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优秀奖:调研较为系统、深入,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指导作用。

第四章 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奖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第八条 为保证评奖工作的科学、客观与公正,设立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具体事务。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民委有关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由评审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已通过初审的成果进行复审,评定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二)受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对评审工作提出的异议和投诉;
  (三)总结评审工作经验,适时对评奖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章 评奖方法

  第九条 评奖程序
  评奖工作将采取作者申请、单位推荐、有关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方式。主要分为初审、复审及终审三个阶段。
  初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要是对项目参评资格及研究成果水平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送交相关领域专家审阅。相关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名。评审采用双向匿名方式进行。
  复审:将初审结果送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在参考专家意见基础上,按照相关标准对研究成果进行评议,按规定样式提出评审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
  终审:将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评奖情况送交委党组审定。
  经评选的国家民委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之前需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投诉,并由评委会作出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获奖成果。最终评奖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第十条 评奖原则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对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二)不得索取和收受礼品、礼金;
  (三)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评奖前6个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国家民委网站(http://www.seac.gov.cn)、《中国民族报》、《民族工作研究》、《中国民族》等媒体公布评奖通知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参加评奖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索取有关申报材料或通过国家民委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由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关研究成果(一式5份)于规定时限内寄至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十四条 参评研究成果,不得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以及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取消其三年内参评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第八章 奖励办法、经费

  第十五条 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作者,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评审活动所需经费,由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委员会作出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民委。


2005-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