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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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7月1日的决定:
一、免去张福森的司法部部长职务;
任命吴爱英(女)为司法部部长。
二、免去郑斯林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职务;
任命田成平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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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孙英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拟订的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低于或者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和较大数额罚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甘机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的机构负责。受委托组织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五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听证工作的指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必要时可派员参加听证。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或相应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1名,由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对听证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对听证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第十三条 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三章 听证的受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作出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其他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窗口单位:
历年来,我局在房产管理工作中制定了一大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有序、健康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形势下,有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已不再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请各处室、单位认真贯彻。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产权交易
1、杭房局(85)第50号《关于处理私房买卖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批复》
2、杭房局公(87)第194号《关于擅自搭建房屋登记办法》
3、杭房局(88)第70号《关于执行杭房局(87)194号的说明》
4、杭房局(90)42号《关于办理违章建筑暂时保留使用卡的通知》
5、杭房局(92)72号《印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6、杭房局(93)l68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7、杭房局(97)1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岗位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8、杭房局(97)35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9、杭房局(98)183号《关于房地产价格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
l0、杭房局(99)77号《关于调整新建房屋买卖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ll、杭房局(99)89号《关于房地产交易发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二、拆迁管理
12、杭房局(91)129号《关于印发住宅使用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13、杭价房(91)86号、杭房局(91)151号《关于拆迁安置房屋增加面积价格通知》
14、杭房局(93)222号《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15、杭房局(94)l47号《关于转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调解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
16、杭价房(97)045号、杭房局(97)l 22号《关于拆迁安置房屋增加面积价格的补充通知》
17、杭房局(97)193号《关于将回杭知青独生子女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的通知》
三、市场管理
18、杭房局(92)l75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
l 9、杭房局(94)20号、杭工商企(94)7号《关于加强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20、杭房局(94)128号《关于加强杭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2l、杭房局(94)26l号《关于商品房预售使用统一规范合同的通知》
四、物业管理
22、杭房局[1996]78号《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23、杭房局[1997]12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24、杭房局[1997]42号《杭州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
25、杭房局[1997]44号《杭州市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6、杭房局[1997]365号《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27、杭房局[1999]50号《杭州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l999年度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创优活动的通知》
28、杭房局[1999]136号《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杭州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复验工作的通知》
29、杭房局[1999]199号《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举办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30、杭房局[1999]l70号《关于认真宣传贯彻<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1、杭房局[2000]58号《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推荐文本》
32、杭房局[2001]36号《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试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