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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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8]24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市直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于2008年3月3日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河池市市直农民工参加住院

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107号)精神,为切实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市直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市直医疗保险统筹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或外地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持劳动合同书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第三条 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进行。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使农民工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农民工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市直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及其以上的,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应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费协议,按协议分期缴纳。农民工参保只建立住院统筹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当期享受相应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计算缴费年限。

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根据收支情况调整,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第五条 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期间的住院、转诊转院等管理办法及待遇水平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相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确认和审核等管理工作,防止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因患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或恶性肿瘤、尿毒症需要住院的,用人单位必须在5日内持患者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定点医院填写的《农民工特殊疾病住院审批表》及相关诊断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未办确认手续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农民工回乡或出差期间患急病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3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登记,未报告登记的,其医疗费用自理。

第六条 农民工在患病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得停止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与医疗保险其他配套政策一同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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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人员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 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办公室具体职责:

  1.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2.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

  3.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5.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专家咨询组是市规委会的技术业务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规划、建筑、环保、工程、交通、景观、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20名资深专家组成。拟聘任的专家名单由办公室提供,由市规委会审定后正式聘任。

  专家咨询组负责协助市规委会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为市规委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议事制度、议事程序和议事要求

  

    第六条 议事制度

    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一)全体委员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城市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调整;

  3.中心城区以外的旗府所在镇、各类重点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及其调整;

  4.市规委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5.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二)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规划、建设等相关委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3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主要内容:

  1.中心城区的年度建设和规划编制计划;

  2.市域重点城镇总体规划,中心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规划调整;

  3.市域内重大项目、重要区域的规划选址,中心城区土地出让规划方案;

  4.中心城区地块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工业项目以外的项目)和主干道路网规划的调整;

    5.中心城区重要的单体建筑方案、沿城市主要干道和重要地段的地标性建筑方案、建设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6.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7.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议事程序

  (一)受理和审核。办公室负责接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提交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应由市规委会审议的,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二)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办公室将待审议事项报请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确定应提交专家咨询组进行咨询论证和应进行社会公示的议题和内容。

  对需提交专家咨询组咨询论证的事项,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收集整理与会专家的(署名)意见;对需进行社会公示的事项,由办公室会同审议事项报送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汇总意见和确定议题。办公室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咨询、社会公示意见汇总,报市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必要时,由市规委会主任确定,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四)审议准备。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日程,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应提前1至3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审核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意见及会议通知等送达与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在会议现场送达)。

  (五)审议实施。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程序。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后会议方可召开。市规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办公室整理,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呈报市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六)确定事项的办理。对于不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由市规划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通报并组织实施;对于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市规委会审定后,由市规划行政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议事要求

  (一)市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市规委会领导请假。

    (三)市规委会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四)市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必须经2/3以上的参会委员通过,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署。

  (五)市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可作为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市规委会审议的重大城市规划项目,市人民政府不予审批。经市规委会审议同意的项目,方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市规委会会议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秘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有关市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七)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本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需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本议事规则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

当前春耕生产正在从南到北陆续展开,各地相继进入用种高峰。为做好种子价格稳定和质量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各地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种子市场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密切跟踪监测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和价格走势变化,着力加强春耕期间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的监测预警。同时,要做好信息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种子市场供需、质量评价情况和价格等相关信息,引导农民科学选种用种,稳定市场预期。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加强种子价格调控监管。对主要农作物种子收购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要合理制定种子指导价格;种子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的地区,要建立种子价格应急调控监管预案,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制批零差率等价格干预措施,防止种子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各地要加强种子市场供需信息调度,指导好种子调运和区域间的余缺调剂,确保春耕生产用种需要。
  通知指出,各地要加大种子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恶意囤积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种子市场价格秩序。同时,进一步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力度,重点查处制售和经营假冒伪劣种子、套牌侵权、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确保用种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