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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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牧[2013]8号



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我部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人:王健 贺杰

电 话:010-59192839/59193287

邮 箱:xmsxmch@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不断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水平,我部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继续在全国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3年再创建3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省(区、市)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示范创建工作,要按照要求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养殖场户知晓创建内容和要求,调动养殖场户的积极性,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技术支撑。各省区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建立健全创建技术专家组考核制度,完善专家队伍,切实做到专家组人员固定、技术过硬、工作负责、公平公正,要加强检查考核,对于不能发挥技术服务的,及时予以调整。

(三)确定创建单位。农业部核定不同省区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分畜种创建数量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地、市)属农场报省农垦主管部门,由省农垦部门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120%。各地组织的区域性示范创建工作,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标准创建验收,并纳入当地示范场。

(四)强化创建培训。全国畜牧总站对各省区负责创建的部门和技术专家组进行培训,各省区负责对本省区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五)实施验收挂牌。农业部制定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2013年验收评分标准仍按2011年标准执行,其中奶牛存栏量调整为300头以上(标准电子版从农业部网站信息公开栏下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区验收评分标准,但相关指标不得低于我部发布的验收标准。各地要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各地务必要从严考核,宁缺毋滥。我部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

(六)发挥示范效应。在组织好新一轮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已挂牌的示范场为重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推广活动,确保措施具体,成效显著,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带动更多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各省区于12月1日前,将示范带动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格式发送畜牧业司畜牧处。

(七)加强监督管理。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省区已挂牌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各省区要按照示范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10年挂牌示范场复检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畜牧业司,我部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复核结果。

(八)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部内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

(二)加大政策支持。农业部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在报刊上开辟专栏,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数量

2. 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数量

地区
创建数量(个)

合计
300

北京
5

天津
5

河北
15

山西
5

内蒙古
12

辽宁
12

大连
5

吉林
10

黑龙江
12

上海
5

江苏
12

浙江(含宁波)
12

安徽
10

福建(含厦门)
10

江西
10

山东
15

青岛
5

河南
15

湖北
12

湖南
13

广东(含深圳)
12

广西
10

海南
5

重庆
5

四川
15

贵州
5

云南
6

陕西
5

甘肃
5

青海
5

宁夏
5

新疆
12

新疆兵团
5

黑龙江农垦
5






附件2



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3月:下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3月底:各地报送参与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名单;

4月:举办示范创建技术培训班;

6月底:报送2010年挂牌示范场复检结果;

7-8月:各地开展参与创建标准化示范场现场验收;

9月:各地上报标准化示范场验收名单;

10月: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12月:各地报送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总结。




附件:
农办牧[2013]8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303/P020130311311400885833.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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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开展煤矿矿用产品检验工作的批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技装字[2002]16号

关于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开展煤矿矿用产品检验工作的批复



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

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爆质质字[2001]第27号和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爆检中字[2002]第01号请求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同意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开展煤矿矿用产品的检验工作,检验范围暂定为防爆电机。同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煤矿矿用产品的检验工作,检验范围暂定为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请你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请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暂按以上授权范围安排安全标志有关工作任务。

三、待煤矿矿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发布后,我局将开展煤矿矿用产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和授权工作,届时将按授权的检验范围开展检验工作。





二OO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175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2008年1月14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意见,决定如下:

  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

  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

  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

  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

  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

  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 长 黄小晶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

  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0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

  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

  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

  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

  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

  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

  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

  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

  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

  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

  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9号);

  三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综247号);

  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1〕1号);

  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8号);

  三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2号);

  三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3号);

  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7号);

  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6号);

  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26号);

  四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3号);

  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278号);

  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综248号);

  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闽政〔1993〕16号);

  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40号);

  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16号);

  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文138号);

  四十八、《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四十九、《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1993年4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五十、《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1993年7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五十一、《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8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五十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9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五十三、《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4年3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五十四、《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1994年4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五十五、《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五十六、《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五十七、《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1995年5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五十八、《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10月1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五十九、《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六十、《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6年10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六十一、《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1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六十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六十三、《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7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六十四、《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六十五、《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六十六、《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六十七、《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年4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七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附件2: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

  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9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通知》(闽政〔1980〕68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定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任免范围的通知》(闽政〔1984〕50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闽政〔1984〕97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高教厅〈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85〕89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93号);

  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扶贫开发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7号);

  七、《关于颁发〈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3号);

  八、《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31号);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福建省关于整顿木材流通渠道和保证林农合理收益的若干规定〉、〈福建省森林防火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9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23号);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号);

  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闽政〔1990〕2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房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闽政〔1991〕35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遗弃婴儿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2〕169号);

  十五、《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1993年2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十六、《福建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1993年3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十七、《福建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5年4月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十八、《福建省商品质量报验办法》(1996年5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附件3:

  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

  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59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14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教育厅〈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85〕88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交通厅对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5〕291号);

  五、《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73号);

  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93号);

  七、《关于发布〈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1987〕58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退伍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64号);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9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89〕51号);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53号);

  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5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90〕18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29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35号);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39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46号);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50号);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8号);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综119号);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43号);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1号);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4〕6号);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8号);

  二十五、《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1993年8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二十六、《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3年9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二十七、《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3年9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二十八、《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11月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二十九、《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1995年5月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三十、《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5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三十一、《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1995年8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三十二、《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三十三、《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1月2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三十四、《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1996年5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三十五、《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6年6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三十六、《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996年7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三十七、《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三十八、《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7年7月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三十九、《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7月3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四十、《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1998年6月2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四十一、《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9年5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四十二、《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1999年10月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四十三、《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四十四、《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2000年5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四十五、《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0年6月2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四十六、《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0年12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四十七、《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四十八、《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2001年4月2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6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五十、《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1年7月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五十一、《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1年8月3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五十二、《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1年9月1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五十三、《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2年2月2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五十四、《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2002年5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五十五、《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2年8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五十六、《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附件4:

  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共27件)

  一、《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2月2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二、《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7年7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四、《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7月2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

  五、《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2000年12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七、《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拍卖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八、《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2001年6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九、《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2年1月1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2年4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5月2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8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十四、《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8月1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十五、《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8月1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十六、《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2002年9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十七、《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3年4月2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十八、《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2004年5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二十一、《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9月1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二十二、《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5年12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二十三、《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2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二十四、《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4月2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二十五、《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2007年4月2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

  二十六、《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7年9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二十七、《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7年9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