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54:18   浏览:9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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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商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银监局(含各计划单列市银监局),邮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大力推动,以及寄递业务的快速发展,网上交易已成为当前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形态,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在网上非法贩卖违禁品(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购买、运输、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迷药、管制刀具等物品),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及时堵塞危及公共安全的漏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整治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既是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网上销售违禁品相关信息的监管和对网上销售违禁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有效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对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的有效管控。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网上广告活动监管,主要职责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密切与电信管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网上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网上广告监管中发现的违法从事网上广告经营活动的网站,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对网站予以取缔。
  (二)电信管理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强化经营性网站许可制度和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制度,对未取得许可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未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依法予以处理;建工和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留存制度,对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要求域名注册机构对域名予以注销;对域名注册信息未予留存或者存在大量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强化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日志留存制度,对未依法落实日志留存制度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提供网站主体备案信息数据查询。
  (三)邮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管。主要职责是:落实寄递企业对邮递物品收寄验视的职责,禁止通过快递渠道寄送违禁品,加强对寄递企业的监管,加快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对未落实收寄验视职责,寄递违禁品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要求寄递企业进行整改直至取消寄递服务资格。
  (四)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上交易活动的规范。主要职责是:进一步完善、明确网上交易基本规则和要求、网上交易参与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的职责,形成规范网上交易活动的管理办法,条件成熟时考虑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
  (五)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涉及违禁品监管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禁品网上销售活动的监管。主要职责是:针对本部门所监管违禁品,加强上网监控,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对发现的发布销售违禁品广告的网站,及时通报电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电信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备案情况,对未依法备案的,依法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从事违禁品网络经营活动,对因从事违禁品生产经营而被相关部门依法取消行政许可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银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网上银行的监管,落实网上银行业务支付实名制;促进商业银行加强网上银行系统的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机制,提高网上银行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完备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部署各商业银行依法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重点解决跨地域银行查询、冻结、划扣问题。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
  (一)集中清理违禁品相关违法信息。公安等违禁品监管部门会同电信管理部门,对网上违禁品交易信息进行集中清理。集中监控、删除网上销售违禁品信息;落实商业对商业(B2B)、商业对客户(B2C)、客户对客户(C2C)服务商的职责,要求其落实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删除贩卖违禁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的公开管理,完善举报制度,建立群众举报受理、内容核实、信息通报、查处打击工作流程;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打击,争取打掉一批重大网上销售违禁品案件,并予以曝光,以有效震慑犯罪。
  (二)整顿网络安全管理秩序。针对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问题,电信管理部门会同各违禁品监管部门对网站、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网络接入服务商进行整顿,清理一批违规经营的互联网服务单位。对我国境内网站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备案的非经营性网站和未取得许可的经营性网站,依法予以处理;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整顿,对不留存相关信息或大量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进行整顿,对于未落实日志留存记录的ISP和IDC,依法予以处理。
  (三)整顿违禁品生产经营秩序。工商行政管理等违禁品监管部门,对网上声称经营销售违禁品的企业逐一核查。核实网上销售违禁品企业的真实性,对于销售违禁品的企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一律予以取缔;核实网上销售违禁品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于不属该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相关企业予以整改;对于网上销售违禁品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其经营范围之内的,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违禁品监管部门,由其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四、常抓不懈,建立健全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统一协调,建立各部门紧密配合的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管控机制。各部门对发现的网上销售违禁品信息,要及时互相通报,由各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案网站、企业和网络运营商予以查处。
  (二)加强网上监管,将网下违禁品管理的各个环节延伸到网上。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将网下违禁品的管理的各个环节延伸到网上,对属本部门监管的违禁品,按照法定职责上网执法,切实将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纳入监管视野,加强对本部门监管的违禁品的网上交易活动的监控和查处。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违禁品网上交易防范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监管,通过行业规范、行业自律的方式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违禁品和发布销售违禁品广告信息,切实保证违禁品在传统的监管机制下生产、销售。
  (四)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黑名单”制度。各部门对参与违禁品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要记入“黑名单”,并及时通报银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银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名单”进行相应的风险分类、重点监测和风险预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邮政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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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

王立军 赵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比较概括,因此借鉴外国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例,重构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具有很高的价值。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规定比较细致,尽管二者在立法上有所重叠,但是在学理上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分类有非常大的区别,所以在这里,我们对两大法系的故意杀人罪立法分别研讨,重点讨论其把某一罪名单独规定的必要性。

(一)大陆法系国家故意杀人罪的主要类型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主要以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瑞士等国为代表[1],综合上述国家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2]:

1、普通杀人罪。如日本刑法典第199条规定:杀人的,处死刑、无期或者三年以上惩役。西班牙刑法第138条规定:杀害他人,构成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意大利刑法第575条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处以21年以上有期徒刑。各国刑法一般都有关于普通杀人罪的立法规定,对于没有加重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杀人罪单独规定一条或一项以对这种条件下的杀人罪单独适用,尤其是限制其法定刑的幅度,有着无需解释的意义。

2、杀人预备罪。如日本刑法第201条规定:以犯第199条之罪(指普通杀人罪的规定——引者注)为目的进行预备的,处2年以下惩役,但可以根据情节免除处罚。韩国刑法第25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之所以在刑法分则规定杀人预备罪,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例外的原则,只有在刑法分则中单独规定某罪的预备行为处罚始得处罚。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刑法分则规定处罚这种罪的预备行为具有实质合理性。

3、杀害尊亲属罪。如韩国刑法第250条、泰国刑法第289条、意大利刑法第576、577条的规定等。刑法之所以单独规定杀害尊亲属罪,并且规定较重的法定刑主要是考虑到被杀害的对象与杀人者之间的特殊关系,正如韩忠谟教授所言“盖直系血亲尊亲属乃己身从出之人,血统攸关,情亲罔极,倘竟枭獍其心,而有弑逆之举,则恶性深重,势非纵重制裁,无以维护伦教。”[3]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刑法原有关于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规定,但在二战以后发生了这一规定是否违反日本宪法第14条第1项所规定的法律面前平等原则的问题,在后来的平成7年的刑法修改中这一规定被删除了。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的评估意见也建议删除该条,这些建议删除该种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与普通杀人罪的情形相比,其处遇是不平等的。我认为因主体或客体所具备的特定身份而设加重处罚的规定,从刑法理论上是可以行得通的,“对尊属的尊重报恩是社会生活上的基本道义,维持其自然的情爱乃至普遍的伦理是值得刑法上加以保护的”,[4]所以说本罪的规定是处遇的不平等显然难以成立,换言之,杀害素不相识的他人与杀害养育自己的父母,其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只是若对这种情形规定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无减轻处罚的余地,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值得改进而已。

4、杀婴罪。如奥地利刑法第75条规定:母亲在生产过程中杀死婴儿,或孕妇杀死腹中胎儿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韩国刑法第251条规定:直系尊亲属为隐瞒耻辱,或者预想无法养育,或者有特别值得怜悯的动机,在分娩时或者分娩后杀害婴儿的,处十年以下劳役。俄罗斯刑法第106条、意大利刑法第578条都有类似的规定。杀害完全不具备防御能力的婴儿,过去往往认为应予以更重的非难,但是考虑到行为人动机的特殊性与行为状况的异常性,今天一般认为是轻的杀人的形式,尤其是行为人是被害者的母亲,“夫母子之爱,本乎天性,非迫于环境,孰肯置亲生子女于死地。”[5]生母杀婴常有减轻责难的事由,立法便类型性的予以规定,较普通杀人罪设置了轻的法定刑。

5、义愤杀人罪。如俄罗斯刑法第107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73条的规定。行为人基于义愤而当场将他人杀死,一般都作为减轻处罚的事由。由于行为人杀人的起因是基于义愤,所以刑法将这种常见的情形予以特别的构成要件化以减轻其处罚,应当说是必要的、可取的。只是如何认定义愤、杀人的行为与义愤之间应当具有怎样的因果关系、义愤距离杀人行为的远近程度等问题实在值得深入地探讨。

6、自杀参与罪。具体又包括同意自杀罪、教唆自杀罪、帮助自杀罪、受嘱托杀人罪等情形。刑法一般以处罚实行犯为原则,对于帮助自杀的行为,鉴于其性质的特殊性,立法专门予以规定,把帮助自杀的行为单独构成要件化。教唆自杀的行为、同意自杀的行为、受嘱托的自杀行为有着大致相同的精神,立法一般对这些行为较普通杀人罪减轻处罚。

(二)英美法系国家故意杀人罪的主要类型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故意杀人罪分为两大类:预谋杀人罪和非预谋杀人罪。[6]

1、预谋杀人罪

传统意义上的预谋杀人罪,是三百多年以前由英国的爱德华·柯克爵士提出来的。按照这个传统的定义,预谋杀人就是杀人的意图在杀人的行为之前出现。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官又创制了一些新的类型的谋杀罪,这使得传统意义上的谋杀罪的含义逐渐消失。现在,英美普通法和制定法一般把谋杀罪分为以下几种:

(1)蓄意谋杀罪。这是传统意义上的谋杀罪,是指行为人怀着杀人的意图和目的实施了非法终止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行为是在杀人的目的支配下实施的,或者说杀人就是行为人的目的。美国联邦刑法在第452条规定(节录)[7]:谋杀谓以恶意的预谋非法杀人。下毒药以杀人,埋伏以杀人,或任何其他种类的故意的、熟思的、恶意的、预谋的杀人;可以说这一部分正是对蓄意谋杀罪的规定。

(2)故意重伤谋杀罪。这是指没有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行为人出于重伤的故意而不是杀人的故意实施了直接造成了他人死亡的行为。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有这样的规定,构成故意重伤谋杀罪要求必须是在实施重伤行为的过程中,直接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而且行为人没有减免处罚的理由,否则就不能按照故意重伤谋杀罪处理。(这种犯罪多少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有些类似。

(3)重罪——谋杀罪。这是指行为人在实行或着手实行重罪的过程中造成故意或非故意死亡的情形。一般认为,象强奸、抢劫、盗窃、纵火、破门入户企图犯重罪等都被视为重罪,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如果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则构成重罪——谋杀罪。美国联邦刑法第452条之中有这样的规定:谋杀谓以恶意的预谋非法杀人。……;或者在放火、强奸、窃盗或强盗时杀人,或者在企图放火、强奸、窃盗或强盗时杀人;……。这就是关于重罪——谋杀罪的规定。

(4)极端轻率谋杀罪。行为人实施了一般人都认为是无可辩解的极其轻率的行为,这种行为包含着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非常高度的冒险性,尽管行为人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意图,但实际上发生了他人死亡结果的情况,在英美法系国家被认为属于极端轻率的谋杀行为,属于谋杀罪的范畴。

2、非预谋杀人罪

与谋杀罪相对应,非预谋杀人罪是那种主观上没有预谋的恶意,但实施了非法终止他人生命的行为,而又不能按照其他种类的谋杀罪处理的情况。现在意义上的非预谋杀人,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几种:

(1)激情杀人。激情杀人是非预谋故意杀人的典型形式,它是指具有减轻情节的故意杀人行为,如被告人在极端盛怒之下实施的杀人行为。按照心理学的分析,行为人在处于激情的心理状况下,其控制自己的能力有所减弱,而且这种激情若属于正常的激情,立法一般减免其处罚。

(2)精神异常。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的情况下,其正处于精神异常的状态,一般不会认为属于谋杀罪,而认定为非预谋杀人罪。

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企[2008]15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以下分别称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我市工作的具体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给予贷款贴息、保函担保和资金资助。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中长期贷款。

  (二)专项资金保函担保的适用范围:为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预付款提供保函担保和项目融资担保。企业申请保函担保,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3)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2004)16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行资金资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资助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

  (二)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资助,按照项目在申报期内已完成的营业额进行资助,资助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合同额为500-5000万(含)美元的项目,对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已完成营业额(美元计,下同)的0.25%(人民币计,下同);5000万-1亿(含)美元的项目,按0.5%计;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按1%计。对每个项目的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用于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资助,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资助额度:

  1、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而设立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对企业符合重点支持范围的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在我国保险机构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的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内所发生费用的50%。

  (五)对中介组织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的资助,每次促进工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根据中央资金支持额度及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财力,以及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以文件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并在市财政局“北京财政企业服务网”(www.bjczqyfww.com.cn)和市商务局电子政务网(www.bjmbc.gov.cn)发布。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检。

  (三)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4、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市商务局或经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及单独的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企业对外投资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4、中介组织所开展的以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为目的的促进活动。

  第十条 申请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7、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申报单位承诺书;(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资金资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一)条中1至5项和8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

  2、以对外投资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在保险机构投保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等材料;

  4、中介组织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出国团组任务批件以及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国际机票、开展境外商务活动合同及发票等)。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材料于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和资助金额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另行制发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执行的《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3)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2004)168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经贸服贸字(2003)104号)和《关于〈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经字(2004)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解释。



附件一:北京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080812330401596456.doc
附件二:申报单位承诺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08081233040185536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