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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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1995年9月6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 市、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建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水源开发要遵循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并按本市供水规划有计划的进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考虑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规划,并根据适当超前发展供水事业的原则,制定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第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与接用自来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订立用水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严格履行。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 根据本市及各县、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组织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地矿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
  第九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明确供水水源的水量的水质,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水长期供求划相协调。
  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由供水企业统一供水。确需以地下水作自备水源或补充水源的单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GB3838— 88《地面水环境标准》的规定,会同城市供水、卫生、水利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一、二、三级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考虑适当的超前性,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用户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其供水设施需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竣工后应将供水设施竣工资料交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组织试压、冲洗、消毒及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公共供水企业在保证投资单位用水需要的前提下,可根据供水规划和供水能力,发展新用户和改造不合理管线。
  第十九条 供水工程所需的管材、管件及附属设施的质量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其生产厂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并有产品质保书。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安装的公共供水管道,其管径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的要求。计费总表以外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水表)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到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等级的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检测手段。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 用户计费总表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测压、检漏、冲洗,及时调整、更换不合理的管道和增设加压泵站,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可设置储水设施,自行加 工。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停止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任何用户不得借口刁难或拒绝、阻碍。
  第二十六条 用户接用自来水(包括:表改大、移位、新接水、进水管径增大等),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供水企业进行接水施工.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按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一律按生产或经营性质用水收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灭火用水,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及恢复备战时使用。消防部门应将每月实际用水量报城市供水企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记用户计量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计量水表与用户内部分表读数如有差额,差额部分应当由用户协商分摊解决。
  第三十条 计量水表发生故障或堆埋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保证计量水表准确可靠,误差符合国家标准。用户对计量水表读数有异议时,可要求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校验。校验合格的,用户应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交纳水费;检验不合格的,校验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当月水费按比例退回或补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按日加收欠交额的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水表铅封拨动指针、移动水表、接支管用水或动用消火栓(火警期除外)的,供水企业按其管道口径流量和时间征收水费。  
  第三十四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房屋转让、移交、变更户名、销户等事项,需办理用水变更手续的,应在结算水费后,再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地方物价部门制定,供水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水价格。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七条 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共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等设施,应建立健全设施档案和检修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运
  第三十八条 水价计费总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用户必须保持表箱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动或启闭城市供水管网中的计费水表、表外阀门、供水管道以及公用消火栓等城市供水设
  第三十九条 用户在计费总表以内自行建设的储水设施、二次供水加压设备、输水管道以及在高层建筑设置的水箱竣工后,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 用户总表以内( 不含总表 )的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进行管理维修。
  第四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安排改装、拆除或迁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
  第四十二条 经规划部门审查的、涉及和影响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凡施工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主动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
  第四十三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 禁止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按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五)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四十五条 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按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二)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
(七)擅自砸开供水管道或打开管道阀门、排气阀、消火栓、测压点、取水点等供水设施放水的;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
  第四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罚款,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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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铁办〔2011〕68号


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推进铁路建设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使铁路建设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铁道部党组研究决定,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发挥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优化铁路局建设管理责任,落实铁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依法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铁路建设目标,对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关系,落实责任
  按照部党组关于铁道部主要行使政府监管、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行业管理三项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铁道部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的权责,落实建设单位的管理职权,有利于落实铁路局经营主体责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建设管理机制。
  1.进一步落实铁路建设管理主体责任。铁道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铁道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转变理念,切实履行政府监督、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做好铁路建设规划、政策、行业法律法规拟订,建设标准和规章制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建设过程协调、服务,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及相关规章,完善项目决策报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考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办法,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等;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稳定、投资风险评估,合理安排建设项目投资,确定出资人代表及股权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力,组建合资公司筹备组,审定资金预算,管理施工图审核,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推荐合资公司高层管理人选等;加强快速铁路网项目、跨局路网主骨架长大干线项目以及难度大项目的管理。
  2. 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的权责。铁道部依法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总工期和工程总投资,提出环境保护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整,并对上述事项负责。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确定的建设目标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具体项目的实施结果负责;在建设项目条件发生变化,对上述目标实施有重大影响时,建设单位应按职权和程序,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变更设计;铁道部对建设单位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考核。
  3.落实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铁道部按照责权对等原则赋予建设单位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照规定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责任,定期向铁道部报告工作,就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对铁道部和各投资方负责。
  铁路局受铁道部委托管理组织实施铁路局管内既有线、枢纽、中小项目,接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建涉及既有线安全部分的工程,同时负责协调管内铁路建设与地方的关系,为铁道部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供工程建设保障。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小合资项目,可由合资公司委托铁路局建设或自行组织建设。
  合资公司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审定的规模标准投资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批准事项下一般事项由公司依据程序办理;对重大变更设计、重大工期调整、超批准概算调整,以及其他超出批准的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后,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确定的报批程序进行报批,对建设全过程负责。
  4.切实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铁路建设项目出资人代表要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和产权管理理念,按照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合法渠道将出资人的合理主张贯彻到公司工作中,帮助公司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坚持程序,依法建设
  解决铁路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科学、不和谐和不可持续的问题,必须实行依法建设,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严格执行标准,依法组织建设。
  1.严格执行程序。铁路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程序,按照立项、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工作转入下阶段。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可研报告未经审查不得开放定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未经审查不能开放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未批复,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不能招标;施工图(含施工图预算)审核未完成,不得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未完成,不得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没有批准开工报告的,不能开工建设;极高风险及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未批准、稳定风险未评估,不得开工;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计价拨款;变更设计未经批准,对应工程不得施工。
  2.提高决策水平。铁路建设项目决策水平直接影响建设项目实施,要按照路网规划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功能定位、建设标准、规模、方案、工期、投资,确保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合理确定施组方案、建设工期和工程数量,充分做好经济调查工作,严格按照造价标准编制项目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全面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尽可能减少建设项目标准、规模、方案、投资、工期等重大调整,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3.严格执行标准。要严格执行可研批复的铁路项目建设范围、功能定位、主要技术标准、重大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建设工期,以及初步设计批复的各项工程设计原则和施组方案、总概算等。下阶段应严格执行上阶段审批确定的标准、规模、工期、投资等,确有重大原因需要调整时,必须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4.依法合规组织建设。铁路建设实现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尤其是各级领导和管理、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铁路建设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定,正确认识依法建设与加快建设的内在关系,在勘察设计、建设实施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依法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合理工期,有序推进
  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必须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核心,尊重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确定工期,保证建设项目有序推进。
  1.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周期。铁路勘察设计是保证铁路建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需求、符合铁路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关系着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必须为勘察设计工作安排充分的时间。定测、初步设计周期由原3~8个月调整为4~12个月,特殊项目还应进一步放宽时限,应完成70%~75%以上勘探工作;完成建材、土源、弃渣场调查以及相关意向协议等工作;站前、站后工程初步设计同精度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施工图审核周期由原2~6个月调整为3~8个月。建设单位应提前介入,在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下,按要求完成相关协议签订工作。
  2.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内容、施工方法等内容,按照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要求,科学合理提出施工工期建议;相关部门审查时,应结合建设外部环境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建议进行评估和论证,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总工期为铁道部批准工期。对于运输生产急需的一些铁路项目,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加快推进。
  3.规范施工工期调整。建设单位应将合理的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严格按合同组织实施。要严格工期调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确保有序推进。
  四、强化质量,确保安全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是铁路建设的核心,铁路建设应始终坚持把安全质量放在最关键、最核心、最重要的位置。
  1.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健全内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要明确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全面实施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以原材料控制、施工工艺等为重点,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2.实行“红线”管理。要将结构物沉降评估达标、桥梁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等作为质量“红线”,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既有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和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作为安全“红线”,对纳入“红线”的工作要从严进行管理,突破“红线”的要坚决停工,严肃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3.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铁路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进行处理;对参建单位要采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进行处罚,对工程质量安全、转包及违法分包、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转移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严肃处理,对违规企业及人员要坚决清出铁路建设市场,依法追究责任。
  五、管理先进,推进有效
  又好又快推进铁路建设,必须以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为抓手,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管理总体水平。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规划。铁道部有关部门单位协会要按照职责及分工,进一步清理完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要统筹规划,按照铁道部确定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指导工作;要以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为主要支撑,组织制订建设单位现场检查标准,补充完善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开工条件,形成全路统一的参建单位考核标准;组织制订首件工程认可制度,提高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水平;对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2.深入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推进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建设单位处于核心位置,必须按照“事事有流程、事事有标准、事事有责任人”细化完善管理制度,实现闭环管理;要选择配备热心铁路建设,有经验、会管理,有事业心的管理技术人员,按岗位配置人员;要完善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单位工程开工审查制度,规范现场检查,以过程管理标准化保证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确保建设队伍稳定和廉洁,全面实现建设目标。
  3.全面推进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要在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标准化管理,全面推进标准化项目部、标准化监理部、标准化配合组建设;要将施工作业指导书作为现场作业的依据,将标准化管理落实在现场,落实到作业层,落实到作业面,落实到作业人员,全面实施标准化作业,建设标准化工地;要推行标准化设计,实现现场配合标准化;要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实现监理工作标准化,实现项目标准化管理目标。
  4.加快推行架子队管理。架子队是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维护稳定、提高施工企业素质的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提高对实施架子队管理的认识,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必须使用架子队的范围,并纳入招标文件;要在审查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开工条件时审查架子队的组建情况,需要架子队施工而没有组建架子队的,不得批准开工;要对架子队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完善架子队管理,将架子队使用情况纳入施工单位考核,通过推行架子队劳动组织模式,切实提高现场作业控制水平。
  六、维护稳定,保证廉洁
  实现铁路建设稳定、廉洁是铁路建设顺利实施的基础,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要将稳定、廉洁作为建设综合控制目标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管理,做好预防和防范工作。
  1.认真做好维稳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文件要求,切实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关心职工生产生活和职工利益,妥善处理单位内部问题;依法合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事宜,维护承建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好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妥善处置和化解各种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形成良好的环境。
  2.切实搞好廉政建设。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部党组的工作部署,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落实,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发生。要认真做好重点环节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廉政制度,细化防控措施,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廉政教育。要加大案件以及违规违纪、失信行为查处惩罚力度,实施对监督者的再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一”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现就抓好节日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以讲大局、保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根据节日期间餐饮消费的特点,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消除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

  二、突出重点,加大节日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要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强化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重点品种的监控和重点目标、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餐饮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认真查实,及时依法查处。对旅游景点的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农村集体聚餐、流动供餐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小餐饮经营单位,要重点检查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履行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承诺的情况,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要开展餐饮环节预防猪流感知识的宣传,做好防控工作。

  三、结合实际,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根据地区餐饮消费特点,做好当地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要认真分析历年来本地餐饮服务方面的食物中毒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和预防宣传。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要加强应急值守,明确相关责任,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准确报告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信息。对发生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未及时报告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