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对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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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对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对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年10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行、中国农行、中国建行、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支)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珠江、沈阳、重庆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深圳特区分局:
《关于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有关规定》下发以后,由于各专业银行的机构设置不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鉴此,现对该规定第二条补充如下:
人民币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担保,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专业银行外,计划单列城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海南岛)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也可直接出具信用担保,无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专业银行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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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规划字[2005]4号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行为,保证其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安全评价人员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与综合应用两部分,分两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四、基础知识、综合应用的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合格标准各为60分。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一次考试中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为合格。考试不设补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名。报名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安全评价人员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九、考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考试合格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主要考查应考人员的安全评价相关知识以及所具备的从事安全评价的实际能力。

  一、考试题型

  基础知识试题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类题型。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安全评价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程度。

  综合应用试题设论述题、场景及案例分析题和安全评价模拟题三类题型,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要求

  (一)基础知识考试

  知识结构完整、法规把握准确、理论应用灵活、方法使用得当、选择结果合理、判断正确无误。

  (二)综合应用考试

  1.论述题:通过实例应用所列举的论据说明论点,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晰、逻辑关系正确、语言表达流畅。

  2.分析题:正确运用有关的理论知识,分析过程清楚、内容完整全面、假设条件依据充分,结果符合实际。

  3.模拟题:根据所给出的条件和要求准确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合理划分评价单元,正确选择安全评价方法;对策措施切实可行,评价结论明确、符合实际。

  三、考试内容

  (一)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体系的基本结构及分类方法。

  2.熟悉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修正);《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

  3.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主要包括《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4.掌握安全评价通则、导则。主要有《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煤矿安全评价导则》、《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及《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等。

  (二)安全评价总论

  1.了解现代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安全评价的产生、现状及发展;常用安全评价方法分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构成和基本内容;安全评价机构质量保障体系的构成、基本要求、编制及其运行与持续改进。

  2.熟悉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的关系;安全评价依据;事故致因理论与事故预防原理及原则;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产生原因及分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行业的特点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以及典型生产作业环境评价单元划分的方法;火灾防治措施及防爆对策措施;典型矿山事故防治措施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及工厂平面布置的安全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要求和编写步骤;安全评价结果与安全评价结论的关系;安全评价技术文件主要内容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评价资料、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评价数据采集的范围、方法及使用原则;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原理和方法;安全评价业务培训和能力考核的基本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模式和运行。

  3.掌握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的概念及要求;事故、事件、事故隐患、危险、风险、重大危险源、系统、系统安全、安全系统工程的概念;安全评价的目的、意义、内容和种类;安全评价的原理、原则及基本程序;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危险、有害因素的定义和基本程序与方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遵循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评价单元定义;划分评价单元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选择安全评价方法的原则、要求和程序;提出和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应遵循的原则、基本要求;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和原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素及构成;安全评价结论的基本要求、内容(含建议)、步骤及原则;影响安全评价结论的主要因素;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及格式。

  (三)安全评价方法及应用

  1.了解故障假设分析、故障假设/检查表分析、原因-后果分析法、风险矩阵法、概率风险评价技术、人员可靠性分析、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安全评价方法模式集合和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原理及适用范围。

  2.熟悉危险指数法的适用范围、内容、要求和差异性;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的原理、特点和适用范围;危险度评价法、ICI蒙德法、化工厂危险程度分级及鱼刺图的应用。

  3.掌握危险指数法的资料要求;预先危险性分析的原理、特点、内容及适用范围;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的资料要求及分析步骤,技术关键及原理、特点和适用范围;安全检查表法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分析、道化学火灾、爆炸指数评价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事故树分析法、预先危险性分析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

 


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
1999.12.17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

(1999年11月18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青山湖的保护,保障青山湖调蓄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促进青山湖风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山湖保护范围是指:东至排水东渠外延50米,南至南京东路,西至洪都北大道,北至青山北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地。其中,东至排水东渠外延3米,南至湖滨南路(含围墙)、南京东路,西至湖滨西二路(含湖滨西二路)、排水西渠外延3米、洪都北大道,北至青山园围墙(含围墙)、青山北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地为保护区,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控制区。

第三条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进行调蓄、排水、开发、建设、经营、生活、游览、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青山湖保护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青山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青山湖保护的具体工作。

东湖区、郊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水利、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山湖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组织编制保护区和控制区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保护区和控制区的界标,并在明显的位置设置青山湖保护范围示意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和示意图。

第七条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详细规划。

根据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征求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填湖造地。确因风景建设需要填湖造地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排水东、西渠上修建桥梁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但因防洪、排涝需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九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青山湖保护范围内的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影响调蓄、妨碍排水以及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治理。

第十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青山湖湖床和排水渠的清淤、疏浚,确保青山湖的调蓄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青山湖湖床平均标高控制不得超过吴淞高程系的标高17.5米,青山湖汛期水位控制不得超过吴淞高程系的标高19.5米。

第十一条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的水面、土地不得出让;已经出让的水面、土地需要转让的,管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管理机构拥有使用权的保护区内的水面、土地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水面、绿地;

(二)侵占、损坏围墙、护栏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三)设置洗车场、加油站、石油液化气储配站;

(四)随地倾倒垃圾、渣土、建筑余土;

(五)向青山湖水域排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六)耕种农作物、烧荒、放牧;

(七)吊挂、张贴有碍观瞻的物品;

(八)刻画树木、攀折树枝、采摘花朵;

(九)利用树木、绿篱、护栏等钉牌、牵拉钢筋;

(十)捕杀鸟类或者其他保护动物。

第十四条 在保护区内挖砂取土、牵线挂灯或者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告示牌等设施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的水面及其风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在保护区内举办大型公共活动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管理机构交纳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报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于青山湖的维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保护区,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货车、重型车辆经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入保护区。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填湖造地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排水东、西渠上修建桥梁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对施工场地周围水体、植被、地貌污染、损坏的,或者施工结束后不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围墙、护栏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设置洗车场、加油站、煤气站的,责令拆除,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保护区内耕种农作物、烧荒、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保护区内未经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规划、土地、水利、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民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阻碍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