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人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委、局、办)、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各直属单位:
《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已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
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
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农战略,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在全国农业行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激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设立中华农业英才奖。
第二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是农业部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奖项。该奖项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单年的下半年组织进行,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由农业部聘任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农业部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0-14名。主要职责是: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负责评选工作,向农业部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第六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具体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七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在理论、方法上有创新,其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重大奖励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对农业科学发展或者对农业、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二)在农业应用研究或者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农业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2项以上;
(三)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成果推广覆盖率高,产生巨大的辐射、带动作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四)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软科学研究方面提出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大政策性建议,在理论、方法上有创新,并被国家、部门采纳应用,取得巨大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候选人按以下渠道推荐: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本行业所属单位及各地(市)县候选人;
(二)农业部直属单位、农业高等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科学院负责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
第九条 各推荐单位应成立相应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初评,该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以专家为主。除中国农业科学院每次可推荐3名以内的候选人外,其他单位每次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填报推荐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候选人推荐材料包括候选人简历表、推荐单位意见、专家评审推荐意见、个人代表性成果及证明材料、先进事迹材料等。
第十一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评选工作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能进行评选。评选工作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奖励建议对象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通过。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奖励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审定。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经农业部审定后的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 对获奖人选进行举报或者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核查线索,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报评选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农业部发布颁奖决定,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以农业部部长名义签发。
第十九条 每个获奖者的奖励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全部归个人所得。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与其他待遇挂钩。
第二十条 获奖者有关资料存入其个人档案,并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获奖名单和获奖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中华农业英才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报评选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评选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取消其下一轮推荐资格,并由农业部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出资,接受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可以采取协办、冠名、冠杯的方式进行颁奖。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承担接受捐赠和赞助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2.公开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包括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核查工作信息(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要求申请核查公司主动公开环保核查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名称、行业、所在地、生产及环保基本情况等。
3.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全面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作为项目受理条件之一,应当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4.公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固体废物进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结果等信息。
5.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含生态工业园区)等创建工作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等信息。
(二)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1.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准确发布监测信息。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74个城市开展监测,12月底前对外发布信息。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底前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并公开信息。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按新标准要求发布监测数据。
2.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类环境质量信息,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每4小时一次的实时公开,发布《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数据以预报和日报方式定期公开。
3.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依法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4.公开每年度的“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年度定期发布《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做好全国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置情况
1.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信息。
2.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协调、建议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信息。
3.规范发布核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尤其要做好核与辐射安全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
4.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强督促指导和通报力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公开透明度。
5.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的定期发布工作。
三、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信息公开作为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注重抓住关键环节,整合信息公开资源和渠道。加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力度,扩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范围,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办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制和推进机制,落实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责任考核,努力在提升信息公开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环境保护信息发布重要平台的作用。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目录,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主动向社会通报环保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发布环境保护信息,把环境保护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舆情引导
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宝贵经验,深化对信息公开工作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科学化水平。环境保护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舆情引导和对重大环境信息公开后社会反响的预判工作,做好应对预案,并密切跟踪公开后的舆情,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三)切实提高环境信息公开能力
推进电子政务、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环境领域的研发应用,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从实际出发,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工作条件。要制定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信息公开培训应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级环保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