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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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


(2011年5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8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的保护,发挥其揭露法西斯战争罪行,进行和平与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以下简称旧址)的保护。

  第三条 旧址范围包括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本部、细菌弹壳制造厂、吉林街联络处、白都寮、日本领事馆、城子沟野外实验场遗存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旧址保护管理机构保存、陈列的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 旧址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有效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旧址的真实和完整。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旧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旧址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旧址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旧址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旧址的义务,有对破坏旧址的行为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 旧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八条 旧址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保护旧址进行捐赠。

  旧址保护经费和捐赠款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 制定旧址保护规划、审批与旧址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旧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条 对旧址建筑划定保护区域。

  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旧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依法批准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区域规定,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新发现的旧址,需要划入保护区域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公布,并对旧址保护规划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禁止对旧址建筑实施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画或者损坏;

  (二)设置广告、标语牌,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杂物;

  (四)改变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擅自添加设备或者构件;

  (五)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禁止涂污、刻画或者损坏陈列文物。

  第十四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挖沟、取土、打井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

  (三)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设施;

  (四)倾倒垃圾和污水、焚烧、野炊;

  (五)在禁止拍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摄的文物进行拍摄;

  (六)在指定区域外设立营业摊点,兜售商品;

  (七)其他损毁或者破坏旧址及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内除进行旧址建筑的维护、修缮、保护和展示工程,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旧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征求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旧址安全。

  第十六条 在旧址重点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二)搭建棚子、板房等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设施;

  (三)安装或者使用可能危及旧址安全的设施。

  第十七条 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对旧址构成危害和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建设项目。

  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旧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旧址安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经依法批准。

  第十八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旧址保护规划或者影响旧址历史风貌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拆除或者按照旧址保护规划进行改造。

  第二十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事先进行旧址文物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旧址建筑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接受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确需在旧址建筑上添加设备或者构件的,应当征得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同意,确认对旧址建筑安全不造成威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以及专业录像、专业摄影需拍摄旧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依法批准,并接受旧址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旧址文物,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旧址保护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旧址保护规划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并有计划地组织旧址挖掘、科学研究和宣传展示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不改变旧址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旧址进行修缮、保养。

  修缮旧址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旧址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检举破坏旧址行为的;

  (三)旧址面临危险,抢救有功的;

  (四)发现旧址文物,及时保护、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为保护旧址做出其他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旧址建筑或者陈列的文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涂污、刻画或者损坏旧址建筑或者陈列文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旧址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杂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旧址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擅自在旧址建筑上添加设备或者构件,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旧址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旧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进行挖沟、取土、打井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旧址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及其他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止拍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摄的文物进行拍摄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旧址重点保护区内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 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依法批准,危及旧址安全,对旧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旧址重点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搭建棚子、板房等破坏旧址历史风貌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安装或者使用可能危及旧址安全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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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天使到魔鬼--女性犯罪原因之探析
      
                                   吴思博*  



   内容摘要:女性是维系家庭和社会的重要纽带,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从近年来的数字调查可以看出,女性犯罪的比率不断上升,这种态势向社会敲响了警钟。本文针对当前女性犯罪的变化及其规律,在分析其特征、探讨其犯罪原因之后,提出了可行的防治对策。
关 键 词:女性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原因 防治对策


  女性犯罪,顾名思义,就是指女性实施的犯罪。一般地说,犯罪学著作中都是以犯罪主体的性别为标准,对女性犯罪现象或犯罪人进行分类,使之与男性犯罪或男犯相对称。直到1899年,意大利精神病医生、犯罪人类学龙勃罗梭(1836-1909年)写作《女性犯罪人》,才第一次把女性犯罪人单独作为一类,进行人类学的分析研究。① 但是由于女性犯罪不论在哪个国家和历史上哪个时期,在数量上都远较男性犯罪少,所以并未得到关注。而且在我国有关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论者中,有关性别的分层甚至是缺失的,女性犯罪问题大多是被一笔带过,甚至是根本没有提及。然而,女性犯罪的严重化、多样化、低龄化和妇女犯罪率的上升作为社会问题一大组成部分,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尽管我国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有关研究女性犯罪问题的成果,其中许多具有真知灼见,也不乏力作,但是也存在着不足与缺陷。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此问题作一粗浅研究。
  一、女性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一)女性犯罪的现状
目前,女性犯罪率呈现出大幅度增长的趋势,不仅在数量上日趋上升,而且在犯罪类型方面更加复杂化,社会危害性也愈来愈严重。在发达国家尤为明显,德国的女性犯罪率占整个犯罪的24%,美国的女性犯罪率占整个犯罪的30%。在我国,女性的犯罪率也增长很快,新中国成立后,50-70年代,女性犯罪一直占罪犯总数的2%左右;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转型,女性犯罪显著增加,在犯罪总数增加的同时,女性罪犯所占比例由70年代以前的2%上升到80年代的3%,90年代的5%左右,现在则高达10-20%,数量直逼德国。在世界范围内,犯罪率较高的女性犯罪有投毒、受贿、纵火、失火、伪证等,犯罪率特别高的女性犯罪有杀婴、堕胎、遗弃等,而且它们大多与性犯罪有某种程度的联系。我国女性犯罪涉及故意伤害、容留、介绍卖淫、贩毒及抢劫罪名的占大多数。

 (二)女性犯罪的特点
1.1980-2000年新收押者年龄分布(%)②
25岁以下 26-35岁 36-50岁 51-60岁 61岁以上 总计
1980-1984年 32.16 32.16 29.55 4.96 1.37 100
1985-1992年 28.63 34.78 28.60 6.80 1.19 100
1993-2000年 20.86 37.82 30.62 7.52 3.19 100
由此表可以看出,1980-1984年35岁以下女性犯罪占64.32%,1985-1992年女性犯罪人数占63.41%,1993-2000年女性犯罪人数占58.68%.总之,我国女性犯罪的年龄已经朝向低龄化发展。
  2.犯罪行为上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一是由于女性一般较怯懦胆小,且较细心和耐心,做案前考虑多于男性,在主观上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二是由于社会对女性一般比较信任、宽容、谅解,使女性犯罪易得逞而不易被揭露,从客观上增加了隐蔽性;三是由于侵害的对象基本上是熟悉的人、事、物,例如:有学者通过对浙江省某劳改农场180名女杀人犯的调查,发现受害人身份分别是其丈夫、姘夫、公婆、父母、子女、邻居等 ,③这也为女性犯罪增添了隐蔽性。
3.犯罪类型增多,以财产犯罪为首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经济日趋繁荣,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具体变化。少数女性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和光怪陆离的社会现象,失去了正确把握自己的能力,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侵犯财产罪,暴力犯罪,组织、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毒品犯罪,拐卖人口。侵犯财产型犯罪主要包括:盗窃、诈骗、职务侵占;暴力犯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
4.文化教育程度低,认知能力差
研究学者认为,人对自身的控制能力的强弱,与受教育程度有关.受教育程度越高’精神境界越丰富,对自身的控制能力也相对增强;反之,自我控制能力就弱.从这个意义上讲,女性犯罪与文化素质低有内在的联系.根据某省女监1985年-2000年对新收押者被捕时文化程度的调查发现,1985年-1992年,文盲半文盲占32.75%,小学文化程度占30.07%,初中文化程度占30.58%,1993-2000年文盲半文盲占25.76%,小学文化程度占33.47%,初中文化程度占29.75%.④ 就总体而言,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三者始终构成总数中的大多数。这样的文化教育程度状况,导致她们思维的批判性、深刻性、逻辑性差,缺乏主见,易受暗示和盲从。她们不善于透过现象发现本质,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同时,看待问题带有很大的片面性,缺乏逻辑和连贯,不能从多角度认识事物,认识问题带有很强的情绪色彩。这就使的一些女性在处理事情时,有可能走向极端。
5.犯罪形式由单独性趋向团伙型
女性犯罪在作案的方式、方法,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客观方面,已经逐渐趋向男性化。这类团伙以流氓团伙、盗窃团伙、拐卖人口团伙为主,而且在团伙型犯罪中的一部分人,作案经验丰富,作案手段比较残忍。由于女性在心理上具有谨慎、小心、多疑等特点,这使得女性犯罪团伙在作案时比较大胆,事后难以察觉,隐蔽性较强。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完善对女性犯罪的影响
根据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社会因素是导致罪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的价值观念已初步形成。然而,经济秩序实行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女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女性的物质欲和金钱欲,强化了她们原有的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爱慕虚荣的心理。另一方面,现在的女性有能力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又必须承受各种社会压力,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转型的新时期,就业与经济结构体制并不完善,以及传统思想、社会化角色不当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现实中的一些女性在升学、就业、工作中遭到轻视或歧视,在社会化过程中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惑,易造成女性生活无着,很难避免一部分人为谋生而走上犯罪道路。
2.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对女性犯罪的影响
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商品意识的增强。促进了文学艺术的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商品观念也渗透了文学艺术的创作当中,使一些文艺作品迅速庸俗商品化。例如,越来越多的电影、电视、书刊、音像冲击着人们的视觉思想,但由于我国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一些不健康的思想,不良的习气,影响着新一代年轻人的成长。这对女性尤其是青少年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巨大的冲击。相反,一些宣扬女性暴力和色情的文艺作品却大受欢迎。一些自制力差,又不能自尊自爱的女性受其影响,染上了一些恶习,接受了西方资本主义中的一些腐朽思想,因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3.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平等还没有真正实现,女性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和限制,女性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其最终的结果就是女性在社会、家庭中,其合法权益不能完全受到应有的保护。有些女性正是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成为受害者,进而又成为害人者的。根据对某省一些女囚犯的调查显示,一些女性因为缺乏保护,自己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才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是由于有些地区、部门对本地女性的具体情况了解较少,缺乏前瞻性,甚至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在实际工作中,互相推委,或者错误地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本地区出现的一些情况置之不理。而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尤其是暴力犯罪中,女性作为受害人在遭受丈夫的虐待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保护,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部分女性在走投无路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可能会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致使一起又一起的家庭惨案不断重演。因此,学者向来认为,社会、家庭对女性的保护程度,是影响女性犯罪率高低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个人因素
1.法律观念淡薄
大多数女性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在判断和处理问题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因此同一问题采取的解决方式和方法会较有知识的人采取的方式、方法更为简单、粗暴。这些方式、方法有可能和犯罪直接相关。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村妇女,她们根本分不清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例如,许多拐卖人口的罪犯,在投入监管改造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还认为自己只不过给别人介绍了个对象,并没有做害人的事。
一部分有文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女性罪犯,由于她们对法律现象、法律行为作了错误的评价,形成了错误的法律信念,因此,她们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了违法犯罪的活动。 ⑤例如:某些女大学生,具有攀比心理,为了自己能够过上奢华的生活,完全不顾自己大好的前途,而去盗窃,只是为了能够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还有,某市的一位女律师,为了提高自己在法律界的地位,不惜蔑视法律,钻法律的漏洞,指使自己的当事人作伪证,从而也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畸形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人的道德观是其调控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是由世界观和人生观所决定的主观依据。犯罪人由于受其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影响,其道德观往往也是错误的、歪曲的,道德标准是颠倒的。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在1980-2000年间,妇女犯罪的主体罪型结构已经从扰乱公共秩序罪向财产型犯罪、毒品犯罪、性违法犯罪、诈骗罪等类型上转变。女性犯罪的这些主要类型大多是因为她们贪图安逸享受,好逸恶劳,不是用自己的劳动来换取,而是采用非法的手段来换取。一些女性在畸形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影响下,常常歪曲、颠倒真伪,为了享受生活,及时行乐,不惜放弃自己的理想,牺牲自己的前途,满足自己的非法需求,而去盗窃、抢劫。
追究其根源,也是由受教育程度不高造成的。更不懂得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而是采取愚昧的、粗暴的方法来进行反抗。也使得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些女性因为家庭困难,在社会中又无法独立生存致使有些人为了钱财而丧心病狂地拐卖人口、介绍、强迫卖淫甚至不惜出卖自己的肉体从事卖淫,以换取钱财。近年来,毒品犯罪在女性犯罪中的比例不断上升,有些女性企图通过短行为、高利润的犯罪行为迅速敛财,以达到满足自己金钱欲的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女性在社会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她们中的有些人也被选拔到机关单位中的一些重要岗位,但是由于一些女性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得她们利用在单位、公司从事财会、财务管理的工作便利,贪污侵占财产,甚至谋财害命。目前,一些高学历、高收入的女性犯罪也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这是由于社会整体消费水平在提高的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股拜金主义、超前消费的思潮,一些女性在这些腐朽思想的影响下,没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遇到一些特定时机就会有犯罪的可能。
3.心理因素
女性暴力犯罪大都存在心理障碍,人格不健全。有些女性器量狭小,受不得半点委屈,遇到事情喜欢斤斤计较,稍有不顺心就会产生报复或泄愤的心理,正是由于某些女性在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的缺陷,遇到冲突时不易冷静,甚至采取极端方式进行发泄。
另外,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女性大都还遵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传统文化的渲染,尤其是在我国一些偏僻山区,对妇女角色的认可,始终未摆脱封建习俗的束缚,一些女性仍具有很强的依赖心理,缺乏独立人格,思想意志薄弱,经不住任何打击,一旦遇到棘手问题,就有可能产生异常心理,从而导致犯罪。例如:女青年陈某,为了报复男方对她的遗弃,而向男方脸上洒去一瓶硫酸水,造成男方毁容,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徒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2005〕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稳中有降,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力争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加强检查考核
4.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和重点行业条块结合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逐级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签状单位要半年组织检查,年终组织考核。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考核不达标的,给予相应的惩诫。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监控指标的完成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5.重点行业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确定控制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检查和考核。
三、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6.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也要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至2%的比例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取得资格,持证上岗。要保证安全设施、劳动防护和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投入。要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必须停产停业整改,按期整改完毕后,经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和经营。
7.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生产流程各环节和各岗位安全质量工作标准,根据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使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设备和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8.认真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开办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对没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仍从事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予以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格审查企业申报的条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对审批的结果负责。对涉及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应保证其安全性能,有关部门应组织安全性能论证和鉴定。
9.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或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有关部门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五、加大安全投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抗灾能力
10.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11.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决定》(黑政发〔2003〕17号)等规定足额提取、严格使用安全费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要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冶金等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施工产值)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企业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维护、改造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和安全培训等。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13.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约束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严格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有关工伤保险条件,未取得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证明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及宣传教育培训。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14.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事高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时缴纳保险费。
六、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5.在全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检测评估、监控防范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网络,明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的管理责任,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七、严肃事故查处,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7.严肃查处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调查处理事故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事故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追究到位。行政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及时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决定,并监督落实。对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理。
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被关闭或“四证”不全的矿井供电、供火工用品等,否则予以追究责任。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供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
19.对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或《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追究其相关责任。
20.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黑龙江省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黑政发〔2005〕7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1.事故的查处,不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查清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现象和保护伞,严肃查处包庇、支持、参与的有关领导干部。
22.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对监管监察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查有关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3.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信箱,加大社会对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加强群众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行为的监督。对举报重特大事故或事故隐患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
24.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保证必要的经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尽快形成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25.各级政府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行政执法工作层级监督,强化行政执法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权威。
九、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6.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要确定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方向和科研工作重点,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要进一步完善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加快瓦斯检查员定位跟踪、超层越界开采监控、无线端头入井以及井下无线通讯等后续子系统的研发。积极推广使用道路交通客运车辆行车记录仪,油气站的设计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并在油气站、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等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设备设施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27.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提供检测、检验、评价、评估、认证、培训等技术服务,并对做出的检测、检验、评价、评估、认证、考核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中介机构招用或聘请安全管理人员,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执业管理。
十、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28.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其他领导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要坚持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29.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总责,要做好重点、专项、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执法监察和事故防范力度。
30.经委、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工办、通信、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教育、文化、卫生、人防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要按照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承担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行业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1.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
32.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剖析典型重特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查处情况和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进行曝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监察的责任意识;加大对煤矿、道路交通、特种设备、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知识的宣传,不断增强群众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20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