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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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违章使用其他市政设施,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工具。
  扣押工具,应当制作并且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二、对《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对违法嫌疑产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且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保存单位批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已登记保存的产品;”。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该批产品价值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登记保存的产品由于产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过错造成损失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贵阳市消防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删除第三十八条中的“暂扣、没收物品,”。
  2、删除第四十条中的“;可以暂扣或者没收物品”。
  四、对《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四十三条中的“予以查扣,”。
  五、对《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 “强制恢复,”。
  六、对《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七、对《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规范的;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按规定埋地敷设的;
  (四)设置车辆清洗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经要求拒不改正的;
  (五)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不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八、对《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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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


黑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
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全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济价值和价格测算技术服务活动的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以下简称评估资质),是指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本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评估业绩等条件。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评估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估机构设立与资质分类
第六条 评估机构资质分为临时、一级、二级、三级。评估机构设立时暂不核定资质等级,为临时资质,满一年后可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临时资质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质。
第七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本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本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以往的房地产评估中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
第八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三)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五)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明或岗位证书及聘任合同;
(九)主要业务经历及其信誉。
第九条 评估机构资质分级审批程序
市、县所属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由行署、市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中、省直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由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
市、县所属评估机构临时、二、三级资质由行署、市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
中、省直评估机构临时、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三章 资质条件与营业范围
第十条 评估机构资质条件如下:
(一)临时
1.专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岗位证书的人员五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
2.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二)一级
1.有七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2.专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岗位证书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三)二级
1.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2.专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岗位证书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3.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四)三级
1.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2.专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岗位证书的人员占职工总数70%以上;
3.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按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营业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一级资质机构可以跨省、跨地区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二级资质机构可以在省内跨地区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三级资质机构可以在其注册所在地的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每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业务;
临时资质机构可以在其注册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与其评估能力相适应的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对于评估技术力量强、评估信誉好的评估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可接受政府授权进行评估认定的机构”,并可进行下列单项或多项的评估认定或复查:①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的评估认定;②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的评估认定;③有争议的房地产评估项目
的复查;④国有房地产保值增值项目的评估认定。

第四章 资质核定与年检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估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资质等级核定和资质年检。
第十四条 临时资质满一年后进行资质等级核定,其他资质每二年进行一次资质等级核定;每年年初进行资质年检。资质核定与资质年检结合进行,年检是资质核定的依据之一。资质核定时对符合上一等级资质条件的可晋升资质等级;资质核定和年检时对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
降级,直至取消其资质。
第十五条 资质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每次升级要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评估机构,应在资质年检前,将所需材料报规定的资质初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规定的资质审批部门进行资质审批。
第十七条 资质核定或年检时应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资质年检审验表》;
(二)资质初审部门意见证明;
(三)评估机构应有的资本证明;
(四)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注册证明或岗位证书;
(五)评估业绩证明;
(六)重要的房地产评估项目及信誉证明。
申请资质升级的,评估机构还应同时提交其资质升级申请文件和《资质等级申报表》。

第五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样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样效力。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持《资质证书》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任务。评估机构跨区从事评估业务时,应按省有关规定持《资质证书》等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章 评估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质管理部门交回《资质证书》,并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二)歇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向原资质管理部门交回《资质证书》,办理资质有关手续。
(三)法人代表变更,应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由相应的资质审查机关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资质降级,直至取消其资质的处罚:
(一)申请设立、资质核定、资质年检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营业范围从事评估业务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故意提高或压低评估价格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独立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房地产价格机构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4日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也许创造利润是企业最看重的方面,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防范法律风险其实是另一种“创收”途径。通过对法律风险的全面防控,而达到规避风险、创造价值的作用。

现在大中型企业往往都有企业法律顾问,负责企业日常一般性的法律事务,业务内容一般包括审查合同、修改合同、代理诉讼等等。但是,仅仅依靠企业法律顾问,无法使企业的法律风险达到最低的程度。而企业风险防控更重要的是对于企业的“顶层设计”,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方面需要最好的律师团队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法律服务,律所的优势在于拥有各方面的法律人才,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因此,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聘用律师事务所作法律顾问,也许会花费一部分企业运营经费,但是,带来的收益,要远远超过花费,重要作用包括规避法律风险、进行公司业务谈判、管理公司股权和协助企业开发新的业务领域等等。法律实务包括很多内容,并不是仅仅一个法律顾问能做到的。

有部分中小企业甚至没有法律顾问,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往往出现问题才找律师,结果“于事无补”。究其原因,是这些中小营业主不了解法律是什么的原因。法律在不显眼的地方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手段,更是“创收”手段。

总之,企业风险防控作为最基本的公司法律业务,所起到的作用将是广大企业家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