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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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9号)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评定委员会应当制定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九条 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条 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
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鼓励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保障、援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第二章 确 认

第十二条 具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举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但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为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抚恤奖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抚恤奖金;
(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抚恤奖金;
(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抚恤奖金。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并垫付丧葬费。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
第二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三条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四条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救助。
第二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
(二)不按规定发放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抚恤金或者落实待遇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当事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悔过,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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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含复合挂钩”审计暂行办法(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含复合挂钩”审计暂行办法
1992年7月21日,交通部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称企业)“百含复合挂钩”工作的审计监督,保证企业含量工资的收、支、结算合规合法,充分发挥审计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施工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制中的作用,根据《交通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额同产值、实现利润复合挂钩的结算办法》(以下称《结算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企业“百含复合挂钩”的年终结算,须经本单位的审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计。未经审计,部不予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部批准实行“百含复合挂钩”的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

审计主要内容
第四条 各企业审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利润、系数和计提额,含量工资的支出和结余以及“百含复合挂钩”结算主要基础工作进行审计。
第五条 含量工资计提的审计
1.计提含量工资产值的审计
(1)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的计算口径是否与《结算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相符;
(2)产值的统计与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将各种应计收入的不入帐或长期挂帐,将外发包产值作为自行完成产值统计以及其它造成产值不实的现象。
2.计提含量工资利润的审计
(1)实现利润的计算口径是否符合《结算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实现利润的计算是否严格按财政部发布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和《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是否有挤占成本、隐瞒或虚增利润的现象;


(3)是否按财务决算所列实现利润总额为计提利润含量工资的依据。
3.计提含量工资系数的审计
各单位采用的综合含量系数、产值工资含量系数、利润工资含量系数及利润工资含量调节系数是否经部核定并明文下达。
4.含量工资计提额的审计
(1)应提含量工资总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2)与“百含复合挂钩”相联系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全员劳动生产率这四项考核指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是否相应扣减了应提含量工资。
第六条 含量工资支出的审计
1.实发含量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行“百含复合挂钩”的人员范围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无自行变更发放范围和违反含量工资构成的现象;
2.有无将应由含量工资内开支的工资性支出,列在含量工资外支出;
3.对外包工工资的管理及计算口径是否符合《结算办法》第六条第4款的规定;
4.含量内工资、含量外工资的工资性支出,是否按财务规定的开支渠道列支;
5.对含量工资支出的控制,是否符合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产值的增长速度,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递增速度不超过20%的规定。
第七条 含量工资包干结余的审计
1.是否违反规定,将含量工资包干结余转移或挪作他用;
2.是否将应列入当年含量工资开支的工资性支出列入了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基金中开支。
第八条 “百含复合挂钩”主要基础工作的审计
1.含量工资的提取是否实行“按月预提,按年结算,专项存储,先存后用”的办法;
2.对产值、工资总额的统计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
3.劳资部门的含量工资统计报表和台帐是否健全、准确;
4.财务部门《“百含包干”情况表》、《“百含复合挂钩”结算表》是否正确,所列数据与利润表、专项资金表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
5.劳资、财务、计划统计部门的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审 计 程 序^
第九条 各企业审计部门要根据驻部审计局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审计及对下属单位的抽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审计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企业在对本单位“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审计前,要对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百含复合挂钩”年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审,重点抽审可结合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进行,但每年重点抽审面不得少于所属单位总数的30%。
第十一条 各企业对在“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审计及对下属单位重点抽审中查出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在本单位“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报表报出后十天内,将审计报告分别报送驻部审计局和部人事劳动、财务会计司。审计报告应包括:本单位当年含量工资的收支、 等基本情况;本单位在“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对改进“百含复合挂钩”办法的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部人事劳动司、财务会计司在审批各企业“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时对审计报告中提出但尚未得到处理的问题,应商驻部审计局研究解决。驻部审计局可根据需要安排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审计结束后,按年度建立专项审计档案进行管理。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驻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加强司法所基础建设 强化司法所职能作用
———香蜜湖街道基层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李志刚 姚达武

2004年《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强调指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基层司法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也是实现“和谐福田”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性工作。我们从香蜜湖街道辖区的具体实际出发,在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改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基本情况
香蜜湖街道司法所于2002年10月份正式挂牌成立。三年来,我所以普法依法治理为核心,在基层司法建设作了大量工作,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发展与稳定,为社区法治建设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为着力点,整体推进基层司法工作向纵深开展。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是搞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保障。几年来,我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了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2004年,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我所在基层司法工作的软硬件上做了大量工作。我们落实了办公场所,办公面积基本达标,办公设施如用车、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视听设备、电脑等已配置齐全,丰富了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上,我们加强了“四室一库”的建设,档案设施、防御装备齐全,并加强了对档案的分类、整理、装订、防护工作。我们初步在各社区建立了社区法律服务站,建立人民调解组织8个,有42名人民调解员参与社区工作,还吸收了辖区内一些律师事务所签约共同开展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妇女儿童维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等工作,大大提高了基层司法工作的效率;逐步建立了社区司法信息员制度,完善了社区法律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了社区预警工作体系;加强了普法宣传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了能讲、能演、能打硬仗的群众性法律文化宣传骨干队伍,社区法制观念正在不断提升;社区法律自愿者队伍不断壮大,灵活机动,随时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目前,香蜜湖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已经基本落实,人员逐步配备到位,现有一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素质司法干部(也是全市唯一的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司法所干部),全所工作人员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层次,整体文化素质较高。我们还多次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培训活动。2003年3月,我们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举办了人民调解员培训班。2004年3月,又举办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来自辖区七个基层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共32人。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自身素质在不断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司法各项工作水平提高。我所被市司法局评为“2004年度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级所”。
深入群众,扎根基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居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几年来,为了推动依法治街和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我所以三大普法工作为重点,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广泛开展了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彩,如法律咨询、文艺演出、法律有奖问答、图片展览、宣传栏等,普遍提高了社区广大居民和外来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我所在辖区设置了9个法制宣传栏,已出法律宣传栏专刊近200期,每月定期更换宣传资料,向群众派发《深圳市劳务工学法用法读本》等各种普法宣传材料数万份。据统计,司法所所共开展普法宣传活动22次,参加的居民达20405人,赢得了广大社区群众的信赖和支持。首先,街道领导干部带头,司法所积极工作,推动公务员、社区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强化依法行政意识。2003年街道全体公务人员和科、室、站、所负责人参加了区政府举办的依法行政培训班,全部通过考试。2004年6月,我们组织居委会干部职工学习《行政许可法》,提升了社区法治建设水平。其次,加强外来劳务工法制教育,注重社会实效。2004年7月,司法所举办了“法律进社区”大型专场文艺晚会,宣传《劳动法》,社区居民和劳务工2000多人观看了演出。9月,司法所、劳动保障所联合举办劳务工普法骨干培训班,四大建筑公司和新科泰工业区近200人参加培训。三是,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成为学法、用法、守法的一代新人,巩固了这一新兴的普法阵地。综治办、司法所多次组织了青少年学生接受禁毒教育,到国家禁毒教育基地学习、参观禁毒巡回展览,为根治毒品的侵害打下了新的基础。近年来,司法所、社区服务中心又从文化的角度开展普法宣传,以文化进社区和法律进社区为中心,开辟了群众性法律文化建设的新局面,大大了提高社区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参与性,使国家的法律、法规深入民心,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依法治国的成功希望,有力地推动了辖区“大普法”格局基本形成。
加强了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近年来,司法所建立健全了民间纠纷处理程序、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工作承诺、纠纷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守则、人民调解庭纪律、调解庭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等规章制度。2004年度,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45宗,成功43宗,成功率达到95.6%,制止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2宗,制止上访150人次。2005年1—5月份,共调处纠纷18宗,成功15宗。围绕“三个下降、一个上升”的目标,成功调处了“香梅街简跨桥”、日洁公司劳资纠纷、香蜜湖实验学校和朝阳学校拆建纠纷等重大群体性案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认真执行劳教政策,提高改造质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的教育工作,降低再犯率。2004年来,司法所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制度、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帮教刑释解教人员11人,帮教率达100%,转好率100%,除2个原法轮功练习者因年老体弱没有安排外,都已安排就业或协助其自谋职业,没有重新犯罪的现象。
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群防群控,保一方平安。近年来,综治办、司法所、城管科、城市管理执法队,坚持从普法依法治理出发,积极搞好“严打”整治斗争。我们清理乱摆卖21248宗,查处占道经营361宗,超线摆卖453宗,查处违法养犬34宗,无证医疗20宗,查处车压人行道52宗,违法户外广告205宗,处理有关脏乱差的群众投诉343宗,拆除违章建筑90000平方米,立案处理各类违法违章行为143宗,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罚款95190元。辖区治安面貌焕然一新。
逐步开展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支持。2004年,街道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我们急群众之所急,以热情周到的服务,为辖区困难群众办理了法律援助证40个,提供法律援助2次,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法律诉求困难。
加强基层司法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城市社区依法治理的新途径,不断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了推动基层司法工作深入开展,香蜜湖街道司法所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基层司法理论研究,努力探索依法治社的新途径、新思路,发表了多篇基层司法工作论文,将我所基层司法工作总体水平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04年,我所在《中国党政报道》发表了《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 促进深圳司法工作上新台阶》;在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决策参考》发表了《从处理福田人民群众纠纷工作中引发的思考》一文,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市司法局《深圳普法通讯》发表了《我对法律进社区的几点想法》;在福田区司法局《福田基层司法简报》,发表了《勇于创新 狠抓落实 实现法律进社区新突破》。在深圳市委办公厅《信息快报》,司法所发表了多篇法制文章,如《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亟待规范》、《强化我市劳动纠纷工作的五点建议》、《警民联调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基层司法工作建议。其中《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亟待规范》、《警民联调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文,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市政法委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近来,司法所为推进我市安置帮教“四化”建设,还特别撰写了《全面推进安置帮教“四化”建设 努力开创“和谐深圳”新局面》的工作论文,通过了省司法厅的论文评审。
通过基层司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我辖区群众的法制素质明显提高,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社会治安和矛盾纠纷明显好转,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事件明显下降,群众的安全感有了一定的提高,为根本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工作目标、实现平安和谐的社区法制氛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基层司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几年来,香蜜湖司法所在基层司法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要看到,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所体制不顺,影响了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
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化解矛盾、推进依法治区的前沿阵地。但目前,我区司法所体制不顺,隶属不清,人少事繁,兼职过多,职能缺位,客观上影响了基层司法所职能的持续履行。
当前,全国大多数地区都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的有关要求,实现了司法所机构独立,编制单列,实行区县司法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有的作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而我所属于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区司法局业务指导的模式。这种的模式,主要缺点有三:
一是隶属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缺乏科学性。为了实现基层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必须要求司法所独立行使职权。然而,司法所交由街道管理,其权利的行使容易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街道和居委会为了节省经费开支,往往居委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同时担任调委会、帮教小组的成员,造成了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高素质法律人才不能合理流动,难以形成专业化的基层司法工作队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这不但要求我们要加强基层司法的软硬件建设,更为重要的是要从管理结构上调整司法所机构,实现科学的治理结构。
二是不利于专业化管理。基层司法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和法制素质。从社会发展来看,社区必然走向依法治理。因而,队伍建设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标准是搞好司法工作的客观要求。然而,从目前的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体制来看,区司法局只能对司法所工作实行业务指导,不能行政领导,势必阻碍司法所高起点统一规划、高标准统一建设,也影响了司法行政效能和整体水平,不利于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工作流动性大。司法所作为街道的内设机构,不但要从事本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往往还要参与街道其他事务性工作,如群众文化、计划生育等,有时甚至还要抽调人手协助街道其他部门的行政工作,这样势必造成司法干部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司法所“高质量运行”的规范化要求。
(二)司法干警行政编制严重不足,阻碍了司法所“高质量运行”
在2002年10月司法所收编时,全区各司法所只有1名司法助理员,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的仅1人,平均年龄达41岁,队伍呈现“年龄大、学历低、专业人才缺”的特点。收编后,区司法局坚持以素质强队伍,强化教育管理,大力开展队伍素质建设;大胆起用了部分扎根基层、乐于奉献、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司法所长;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按照每个司法所2-3人的定编规定,到高等院校和各类人才交流会新招录干部10人,调整人员3人,9个司法所总人数达到21人,人员力量得到充实,妥善解决了大批矛盾纠纷,为社区和谐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法治基础。
然而,随着深圳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司法所的职能也日益增多,社会发展对司法所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共管”工作模式越来越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从发展方向来看,司法所应当向科学的分工协作方式发展,才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效能和效率,这也是时代的要求。因此,我区应当学习宝安司法局的先进经验,调整司法所行政编制数量。
(三)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抑制了人民调解整体水平的提高
当前,制约我所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我所民调工作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婚姻、劳务关系、债权债务、宅基地、继承、赡养抚养、赔偿等方面,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还没有发展起来,普法宣传工作和“法律进社区”活动不全面,社会覆盖面较差,工作效率较低。然而,如小区物业管理,调解一旦不到位,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而我们的调解员比较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在调解中深感困难重重。但我市消费者委员会十分缺乏群体性纠纷的调解经验,物业管理纠纷也只能交由基层司法部门调解,才能保持社区稳定。当前,基层司法部门与消委会都是独立调解,还不能融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风险性。
二是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目前,全所共有人民调解员42人,平均年龄36岁,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有16人,占总人数的36%,初中文化程度的有2人。大专以上学历的调解员中,法律专业毕业的就更少了,队伍文化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相对较低。
(四)经费短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香蜜湖街道已设立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开展了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但由于存在以下几个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辖区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务工相对较多,特别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社区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局限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按三月份统计,我街道辖区低保户、特困户就有40户,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也难以满足。
二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比较短缺。由于基层财政困难,领导一怕增加人员编制,二怕增加负担,很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所需的业务经费也没有直接纳入区财政预算。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够高。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难免走过场,工作不认真细致,再加上缺乏必要的工作资料,东拼西凑,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
此外,宣传力度不够,队伍建设未加强,工作制度不完善,区司法局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导不足等,都严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进一步改进基层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开展基层司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司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总结推广经验,不断创新基层司法工作体制、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稳定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一)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所队伍整体素质
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基层司法工作的关键。今后五年,我们应在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层司法队伍建设,规范司法所建设:
首先,要密切与街道党工委和区司法局党委的关系,建立一支牢不可破的基层司法工作领导班子,加强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党建工作,在我所建立党支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以党建带队建,发挥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学先进、树典型,不断增强队伍的凝集力和战斗力。要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其次,要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培养一支有理想、有政治素质、有法律素养和文化底蕴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将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成一支终身学习的学习性队伍。我们要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大对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对社区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矫正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理论联系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将基层司法工作者培养成法律宣传员、法律教员、法律咨询员、司法员的“四员型”人才,做社区群众的领头人,使群众形成有困难、有纠纷找司法工作者的良好习惯,强化理性维权意识,自觉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区安宁。同时,我们应将学习培训与岗位职责和考核奖罚等制度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注重培训实效,尽快造就一支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第三,我们应坚持“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完善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注意吸收社区离退休老法官、检察官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基层司法建设,特别是要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吸收社区老党员参与维稳工作,发挥余热,调动一切积极性,做好传帮带,维护社区稳定祥和的大好局面。
第四,我们应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合作在各社区设立警民联调工作站,共同开展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工作站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成,充分发挥工作站“短、平、快”及时、便利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的特点。
第五,要建立一支基层司法理论研究队伍。目前,随着我区正逐步进入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和高风险社会时期,群众利益诉求日益增多,如何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群众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维护深圳的国际化城市形象,增强国际竞争力,是当前我们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课题和紧迫的政治任务。我们不但要学会不断总结实践工作经验,同时还应当开展基层司法的理论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不断适应形势的发展。
(二)以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方向,以构建“大普法”格局为目标,立足福田“大服务”、“大环境”战略,整体推进基层司法普法工作向纵深开展
开展基层司法普法工作是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从根本上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立足福田“大服务”、“大环境”战略,将这一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形成长效机制,迎接“五五”普法新阶段,不断提高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首先,要加强理论研究,不断总结实践工作经验,按照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推进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相结合,研究制定街道“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树典型、学典型,迎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整体推进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增强全民法律素质,提高社区法制化管理水平。
其次,要进一步深化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要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社区司法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守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学习、考核制度,加大对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大力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和推进“未来太阳学法用法”工程,针对青少年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探索开展针对性强、形式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第三,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宣传教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于广大经济主体要依法开展经济工作,不断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我们一方面要在辖区各工业区、商业街宣传国家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对个体经济、民营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继续抓好流动人员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整体推进合法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体系的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消费环境,为全面进入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