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7〕9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市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市级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猪肉储备(以下简称市级储备肉),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保障节假日市场供应,加强宏观调控而储备(含临时储备)的猪肉产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从事市级储备肉(含市级临时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原则)
市级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市级临时储备肉实行定时定点定量储备制度。
第五条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市级储备肉工作。
第六条 (管理职能)
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重供办),负责全市市级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等部门提出年度储备肉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市级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按有关规定核算储备费用补贴。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肉资金拨付,会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市级储备肉管理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承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承储企业选择)
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储备安全的原则,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选择落实承储企业。
第八条 (承储企业条件)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冷库;
(三)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四)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
(五)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储备责任)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级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日常管理工作;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市级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条 (储备计划执行)
承储企业应当按时落实市级储备肉入储计划,并及时将市级储备肉入储情况报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未经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以及拒绝、拖延计划的执行。
第十一条 (临时储备规定)
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市级临时储备肉的,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储备要求)
市级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做到帐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优良、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禁止规定)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变更市级储备肉,不得虚报市级储备肉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四条 (报告制度)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商务局(市重供办)。
第十五条 (轮换时限)
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肉轮换。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第十六条 (轮换要求)
市级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要求,及时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应当报市商务局(市重供办)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动用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肉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数量、价格和使用计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保障重大节假日市场供应;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十八条 (动用落实)
承储企业应当及时落实市级储备肉动用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肉动用计划。
第十九条 (质量要求)
市级储备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储备冻肉应当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定期按照国家储备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对市级储备肉质量情况组织抽检。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定期对承储企业收储、轮换、动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当上报市人民政府;承储企业对市级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大做强我市银行业,建立公平公正的目标考核体系,形成客观科学长效的考核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朝阳市分行、朝阳市城市信用社、省农信联社朝阳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朝阳市分行、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朝阳监管分局。
二、考核指标设定
(一)对银行的考核
对银行的考核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参评银行对当地经济的支持程度、风险把控能力、社会效益贡献、社会服务等设定如下指标:
1、全口径信贷投放:①当年新增法人贷款;②当年新增个人贷款;③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④银企对接履约率。
2、支持中小企业、重点项目、政府急难问题等贷款;
3、不良贷款下降率;
4、利税增长率;
5、客户满意度。
(二) 对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的考核
1、认真执行央行货币政策情况;
2、对银行业的调查、分析、预测情况;
3、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情况;
4、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5、加强征信管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6、促进银行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全市银行业信贷投放增幅不低于10%);
7、促进银行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情况。
(三)对中国银监会朝阳监管分局的考核
1、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情况;
2、对银行业及业务活动的监管情况;
3、对银行业审慎经营的监管情况;
4、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现场、非现场监管情况;
5、对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6、促进银行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全市银行业信贷投放增幅不低于10%);
7、促进银行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情况。
三、考核指标说明
(一)银行
1、全口径信贷投放类指标
①当年新增法人贷款额=年初余额+当年累放额-当年累收额+当年剥离核呆金额
②当年新增个人贷款额=年初余额+当年累放额-当年累收额+当年剥离核呆金额
③当年新增存贷比率=当年新增贷款额/当年新增存款额
④银企对接履约率
以当年银企对接会草签协议为基数,计算至年末实际履约情况。
2、支持中小企业、重点项目、政府急难问题等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当年投放额+政府急难问题贷款额+重点项目贷款额等
对本市贷款投放额占总投放额的比率低于80%(含)的银行奖励等级按评定等级减一档计算。
3、不良贷款下降率=当年不良贷款下降额/当年不良贷款余额
4、利税增长率=(本年利税额-上年利税额)/上年利税额
5、客户满意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人民银行、银监局掌握的客户投诉、表扬情况确定。
(二)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得分标准按九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四、评定标准及奖项设定
(一)考核指标权重分配
1、全口径信贷投放指标得分=①项得分*30%+②项得分*20%+③项得分*20%+④项得分*30%
各分项得分标准:
(1)当年新增法人贷款额满分100分。新增法人贷款额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名次中当年新增贷款额在4亿元以上的依次递减2分;当年新增贷款额在4亿元以下的依次递减10分。
(2)个人贷款增加额满分100分。按个人贷款增加额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依次递减2分。
(3)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满分100分。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名次中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在75%以上的依次递减2分;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在75%以下的依次递减10分。
(4)银企对接履约率满分100分。按银企合作项目履约率排名,第一名得100分;以后名次中履约率在50%以上的依次递减2分;履约率在50%以下的依次递减10分。
2、支持中小企业、重点项目、政府急难问题等贷款。按投放额度排名并按支持态度和程度酌情掌握分数,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依次递减2分。
3、不良贷款下降率满分100分。按不良贷款下降率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名次中依次递减2分,没有下降的不得分。
4、利税增长率满分100分。排名第一的得100分,增长比例在5%以上的依次递减2分,增长比例在5%以下的不得分。
5、客户满意度满分100分。每有一次投诉减1分,一次表扬加1分。
(二)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1项得分*35%+2项得分*40%+3项得分*15%+
4项得分*5%+5项得分*5%
(三)奖项设定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一个奖项,分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按五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每项指标分别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记分,依据考核标准得出各项得分,最后分别乘以权重,相加得出综合得分,满分100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等奖,85分(含85分)-95分为二等奖,80(含80分)-85分为三等奖,分别奖励主要负责人3万元、2万元、1万元。特别奖用于奖励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且没有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
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考核
考核总分满100分为一等奖,90分(含)以上为二等奖,80分(含)以上为三等奖,奖金标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同。
六、考核程序与表彰奖励
(一)考核程序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根据上年度业务情况,填报《金融贡献奖申报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考核领导小组组成部门相关人员,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对各申报金融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按计分办法排列名次,拟定获奖名单,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领导小组。
3、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领导小组在次年的2月10日前确定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二)考核要求
1、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行业规定,保守银行业各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如实填报《金融贡献奖申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工作业绩。
(三)考核奖励准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当年参评奖励之列:
1、发生重大案件。
2、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低于70%。
本年度内出现第1项情形 ,人民银行、银监局不予授奖。
(四)奖励方式
1、由市政府对获奖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授予牌匾和兑现奖金,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上级行(社)。
2、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其他班子成员的奖励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比例和列支。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辽宁省银监局朝阳银监分局的奖金按获奖行(社)的平均数确定。
附件: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
核及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 列 副市长
副组长 李建华 市长助理
姚玉民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成 员 董彦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肖建辉 市财政局局长
管绍华 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盖捍疆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
孙文爽 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行长
朱生辉 市银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姚玉民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