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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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6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软件管理步入法制管理轨道,加速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以便不断完善和补充。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建设银行顺利实施,促进软件管理步入法制管理轨道,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鼓励计算机软件在建设银行的开发与流通,加速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建设银行开发、系统内部使用的软件,均属未进入公有领域,可办理登记。
第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一般分总行登记,分行登记和个人登记。支行开发软件是否以支行名义申请登记由各分行决定。
第四条 总行业务应用软件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负责总行软登记和全行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由总行以招(投)标方式(含下派任务方式)开发的软件,在招(投)标文件或任务书中规定著作权归属总行的,由总行统一登记,各开发分行不再另行申请登记。对于未明确规定著作权归属的,其著作权归属开发分行,由开发分行申请登记,并报总行审查小组备案。
第六条 由总行组织若干个分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归属总行,由总行统一登记。
第七条 各分行自行组织开发的软件,由各分行自行申请登记。在申请登记前30日,必须通知总行审查小组。
第八条 对于与外单位合作开发的软件,在开发协议中规定版权归属建设银行的,由建设银行独家登记。否则依照《办法》第八条申请登记并报总行审查小组备案。
第九条 个人申请软件登记,必须在登记之前向所在行提供足以证明其软件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著作权归个人的详细材料,否则著作权归所在行所有,由该行申请登记并报总行审查小组备案。
第十条 对于建设银行系统发表的软件的修改本或合成软件的登记,在登记之前必须报总行审查小组审批,方可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对于所有申请登记的软件,各行必须对该软件的鉴别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凡涉及到建设银行经营秘密的,其登记应依照《办法》第十二条,作例外交存。
第十二条 各种登记软件的转让,由著作权人负责,非著作权人不得发生转让行为。分行自行申请登记的软件发生向建设银行系统外转让时,必须报总行审查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凡须向总行通知或备案的软件,在申请登记前必须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凡须报总行审批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软件,在转让前必须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审批表》(附件2)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凡须报总行审批的软件修改本或合成软件的登记,在登记前必须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软件著作权(修改本/合成软件)审批表》(附件3)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总行审查小组接到分行上报的审批表后,应在30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行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总行电子计算中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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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名称及版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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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 作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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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人 ┃ ┃电话┃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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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任务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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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业务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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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业务需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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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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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编写说明:
申请备案的软件,必须按一说明编写。
(1)《软件名称及版本号》指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将采用的名称及版本号。
(2)《著作权人》指申请登记时将采用的著作权人。
(3)《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指著作权人的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4)《任务来源》指该软件是由哪个单位或部门提出的任务。
(5)《业务类别》指该项目按建设银行业务分类所属的类别。
(6)《业务需求简介》指诀软件业务需求的摘要途述。
(7)《适用范围》指该软件适用于哪个业务部门,并覆盖了哪些业务内容。
(8)《其它说明》指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9)《单位》指申请备案的单位。
(1)《负责人》指申请备案单位的负责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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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 记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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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名称及版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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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 作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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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人 ┃ ┃电话┃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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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 受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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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 让 人 ┃ ┃电话┃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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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任务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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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业务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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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业务需求 ┃ ┃
┃ ┃ 简 介 ┃ ┃
┃介┣━━━━━━╋━━━━━━━━━━━━━━━━━━━━━━━┫
┃ ┃ 适用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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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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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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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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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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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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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编写说明:
申请(转让)审批的软件,必须按本说明编写。
(1)《登记号》指该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的登记号。
(2)《软件名称及版本号》指申请著作权登记时采用的名称及版本号。
(3)《著作权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指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及其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4)《接受转让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指该软件接受转让人的名称及其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5)《任务来源》同附件1。
(6)《业务类别》同附件1。
(7)《业务需求简介》同附件1。
(8)《适用范围》同附件1。
(9)《转让说明》指对转让情况的说明。
(10)《单位》指申请转让审批的单位。
(11)《负责人》指申请转让审批单位的负责人。
(12)《审批意见》指总行审查小组的审批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修改本/合成软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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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名称及版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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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 作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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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人 ┃ ┃电话┃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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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本/合成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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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业务需求 ┃ ┃
┃ ┃ 简 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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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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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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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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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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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批┃ ┃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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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编写说明:
申请(修改本/合成软件)审批的软件,必须按本说明编写。
(1)《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同附件1。
(2)《著作权人》同附件1。
(3)《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同附件1。
(4)《修改本/合成软件构成》指修改本或合成软件是由哪些软件构成。
(5)《任务来源》同附件1。
(6)《业务类别》同附件1。
(7)《业务需求简介》同附件1。
(8)《适用范围》同附件1。
(9)《说明》修改本/合成软件情况的具体说明。
(10)《单位》指申请审批的单位。
(11)《负责人》指申请审批单位的负责人。
(12)《审批意见》指总行审查小组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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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辩论原则之比较

王海宏


  在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教会式诉讼程序中,因采取秘密和书面审理方式,基本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辩论,辩论更不可能上升为一个重要的诉讼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后,资本主义国家逐渐以辩论式诉讼代替了先前的纠问式诉讼,辩论被确立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其内容也不断丰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不得将当事人未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为另一方所承认 的,法院必须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
3、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当事人主义下,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作为请求的根据,以什么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都属于当事治的领域,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这就是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所以,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又将辩论原则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虽名称相同,但内涵却有较大区别:
  首先,二者依附的诉讼模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依附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我国的辩论原则最初规定在1982年颁布的试行民事诉讼法中,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因素,但与当事人主义仍有很大的距离。因此现行法中的辩论原则所依附的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其次,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可见,当事人的辩论在诉讼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实质性作用。我国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虽然赋予当事人以辩论权,且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的辩论对裁判的形式有何影响。《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质证及其后的法庭辩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说明。因此,我国的辩论原则缺乏实在的内容,在诉讼中的作用远不如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有鉴于此,有学者主张应赋予辩论原则以实际内容并以当事人的辩论约束法官的行为。非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法官将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合同与企业管理

胶州市工商局 高长玉

现在大家都有一个提法,要大力建设和发展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离不开法制。没有法制保障的信用是不安全的信用。因此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切市场主体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谁违背了这个规则,谁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作为信用经济的一部分,在法制的保障下逐渐成为市场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在美国,大大小小的交易绝大部分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公司之间通过合同进行着几百亿美金,甚至是上千亿美金的交易,这在美国是很正常的。当然,他们的合同交易是在完善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合同的签订、履行都有律师参入。在美国,对于上千亿美金的交易,律师事务所按小时收费的,一般每小时要收几百美金,当然,高额报酬必须由高质量的服务。

不光是这样,大量其他的公司业务,也是通过合同完成的,包括政府采购、招募公务员,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西方国家,合同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法律。特别是在过去的年代。大家可能了解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夏洛克放高利贷给安东尼,合同约定到期安东尼偿还不上债务,必须从其身上割下一磅肉作为偿还。这个合同约定在今天的法律看来,肯定是无效的,因为他违背了社会良俗。但在当时那个年代,法律却不能认定这个合同当然无效。因为当时整个社会崇尚“当事人意思自治”。正是基于这种法律思想,西方社会才出现了仲裁制度。从一定意义上将,仲裁制度就是以合同的方式排斥了政府的司法管辖,而由当事人选择民间机构对双方争议进行裁决。大家可能了解法国的卢梭,他写过一本《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法律实质上就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凡是经过充分协商,接近平等的法律,就是良法,就会得到广大民众的自觉遵守。

在中国,也有合同效力优于法律规定的地方。比方说协议管辖。人们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出现争议时选择某个法院管辖,当然这种管辖的选择不能违背诉讼法中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为一个标的额很小的合同纠纷案件而去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在座的都是公司的投资人,也是企业的管理者。作为投资者,必然要想方设法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和追求最大的收益。作为管理者,必然想施展自己的管理才能,让企业的员工人尽其才,为企业效力。虽然经营企业的理念和方法每人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你在经营管理中离不开合同。

今天这个讲座,我打算从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点有关合同的知识。一、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二、介绍几种合同权利。三、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一、以出资协议、企业章程的形式明确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兴办企业,除了个人独资外,只要是与他人一起出资兴办企业,不管是合伙还是合资,都要签订一份出资协议,对双方的出资份额、比例、管理权限、盈亏分担、企业终止后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等内容做出十分明确的约定。这个协议如果签的不好,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难以解决。

企业章程相当于企业的内部宪法。经过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就发生高于其他私订协议的效力。现在有一部分企业在约定上搞假,有的就是搞给登记机关看的,因为我们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很高,这当然也反映出现行公司法律的滞后,可是也有些人为了获取登记,想方设法的找几个人冒充股东,或者搞假合资,拟了个假协议,你出几十万,我出几十万,又拟好了章程,几个假股东也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成立了,也赚钱了,过去很好的假股东的突然跳出来,要求分红、分财产,最后不得不闹上法庭。法院到公司登记一调档,股东们的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在档案里规定得清清楚楚,无法证明股东是假的。就是你费尽心思留下了股东是假出资的证据,官司可能打赢了,却因为造假搞假登记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近几年来国内出现的产权纠纷案件绝大部分是由于问题出在出资协议上,希望各位引以为戒。

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在企业经理们有一种误解,认为员工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成为正式员工了,就应当到劳动局办理备案、合同鉴证手续,还要缴纳劳动保险,手续费、费用多,因此不愿意签合同。实际上这和掩耳盗铃没有什么两样。因为企业与员工的劳动雇用关系不是因为双方是否签订了合同而存在,而是一种法律事实,只要双方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建立了。

从另一方面讲,由于有《劳动法》的保护,即使你不签劳动聘用合同,你的员工照样可以通过劳动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作为企业,由于没有合同某些条款的保护,在进行内部管理时就可能缺少了一些有力的制约措施。比如说跳槽问题、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现在有不少猎头公司,专门挖别人的核心人才。你自己好不容易物色、培养了企业的顶梁柱,委以重任,但他突然第二天不辞而别,给你个措手不及,使企业陷入困境。每个企业都由自己的核心秘密,不管是经营信息,还是技术信息,都是你这个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资本。虽然你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但是却永远无法杜绝你身边的员工有意或无意将其泄漏出去。如果你的公司出现了上述问题,怎么办?必须以严格的制度约束员工,而由员工签字的合同是对其最好的约束。一方面,合同对某些想违约的员工来说是一种震慑,另一方面,对已经违约的员工,已经签订的合同为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提供依据。

三、合同在企业外部交往中的作用。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离不开合同。合同在这里既作为证据起到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作用,又起到了约束双方的作用。我相信大家对此肯定有比较深刻的理解,由于时间关系,在此不多讲了。

介绍几种合同权利

一、追究违约权和赔偿权。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这一权利很好理解,在此不再赘述。

二、撤销或变更合同权。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两类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形势撤销权和变更权。

三、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撤销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五项权利是所有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当然,在不同种类的合同,还有不同的权利。比如说优先权。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在保管合同、修理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还有留置权等等。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