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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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9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下达前各行已验收的电算柜台,要对照本办法的要求逐项检查,如实按规定填报“验收表”并补报总行计算机中心和财会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纠正,以保证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的正常进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的安全可靠,会计柜台业务在脱离手工前,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并确认合格。
第二条 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负责对地市行及本行营业部验收;地市行负责对辖属各级行验收。
验收工作在行长领导下进行,由财会部门和电子计算机管理部门(或主管人员)具体负责,并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须熟悉本办法和有关业务及制度规定,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在验收工作中,行长负验收的领导责任;财会部门和电子计算机管理部门主管共同验收把关,财会部门主要负责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接柜、操作、复核等人员的配备,以及内部核算管理;电子计算机部门主要负责软、硬件的运行、配置、维护人员的配备,及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三条 验收程序
会计柜台应用计算机,必须依次经过先人后机,先机后人两个人机并行阶段。先机后人正常运转2个月以上,自行验证各项会计核算全部达到制度要求后,方可申请验收。申请验收,由被验收行的财会部门和电子计算机管理部门共同填写“会计柜台电算化申报验收表”(见附表),经行领导批准后按验收批准权限报上级行。上级行验收小组审阅同意后,组织验收。验收人员通过认真验收后填写“验收表”交验收小组研究讲座,将验收结果通知被验收行。同时,交“验收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总行财会部和电子计算中心核备。
第四条 验收标准
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暂行规定”,及各分行制订的有关会计柜台电子计算机维护、机房安全管理等的规定。必须做到:
一、计算机会计柜台运行系统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具有正确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具有较强的防弊防错及数据恢复功能。
二、会计柜台的存款、拨款、贷款(包括结计存、贷利息)联行及结算业务、会计报表等(暂不包括财务类报表)使用电子计算机操作,并符合规定要求。
三、每一个会计柜台有两名以上熟练操作员,多台机器操作的,按业务需要配足操作员。在特殊情况下,无论哪个岗位缺员,都能及时配务合格的顶岗人员,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四、计算机、打印机、双回路电或不间断电源及发电机等设备的配置、管理、使用,能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确保机器正常运转,稳定可靠。至少作过一次模拟断电八小时,使用不间断电源并验时计算机仍能正常工作。备份机必须放在本单位,并保证应急使用。
附表:会计柜台电算化申报验收表
会计柜台名称: 年 月 日
━━━━━━━━━━━━━━━━━━━━┯━━━━┯━━━━┯━━┯━━━━━━━━━━━
主 要 项 目 │自检情况│验收评价│ │
────────────────────┼────┼────┤ 申 │
一、基本情况 │ │ │ 请 │
────────────────────┼────┼────┤ 验 │
1.设备配置(主机、打印机、电源、备用机)│ │ │ 收 │
────────────────────┼────┼────┤ 理 │
2.人员配备 │ │ │ 由 │
────────────────────┼────┼────┤ │ 申请验收行
3.日均处理凭证张数 │ │ │ │ 年 月 日(公章)
────────────────────┼────┼────┼──┼───────────
4.人机并行时间 │ │ │ │
────────────────────┼────┼────┤ 上 │
5.有关制度的建立 │ │ │ 级 │
────────────────────┼────┼────┤ 行 │
二、柜台电算化执行会计制度情况 │ │ │ 财 │
────────────────────┼────┼────┤ 会 │
1.开户、建帐 │ │ │ 部 │
────────────────────┼────┼────┤ 门 │
2.数据输入(记帐) │ │ │ 意 │
────────────────────┼────┼────┤ 见 │ 负责人签名:
3.结息、调息 │ │ │ │ 年 月 日(公章)
────────────────────┼────┼────┼──┼───────────
4.复核、事后稽核 │ │ │ │
────────────────────┼────┼────┤ 上 │
3.结息、调息 │ │ │ 级 │
────────────────────┼────┼────┤ 行 │
4.复核、事后稽核 │ │ │ 电 │
────────────────────┼────┼────┤ 子 │
5.错帐冲正、查询 │ │ │ 计 │
────────────────────┼────┼────┤ 算 │
6.结帐、对帐 │ │ │ 机 │
────────────────────┼────┼────┤ 部 │
7.打印帐、表、凭证 │ │ │ 门 │
────────────────────┼────┼────┤ 意 │
8.年终结转和决算 │ │ │ 见 │
────────────────────┼────┼────┤ │ 负责人签名:
9.保密设置及数据恢复(备份) │ │ │ │ 年 月 日(公章)
────────────────────┼────┼────┼──┼───────────
10.应急处理及防弊防错 │ │ │ │
────────────────────┼────┼────┤上小│
三、其他 │ │ │级组│
────────────────────┼────┼────┤行意│
1.机房(器)环境 │ │ │验见│
────────────────────┼────┼────┤收 │ 负责人签名:
2.安全、消防措施 │ │ │ │ 年 月 日(公章)
━━━━━━━━━━━━━━━━━━━━┷━━━━┷━━━━┷━━┷━━━━━━━━━━━
说明:1.本表为申报和验收共用基本格式,各分行可根据本行情况作具体补充。
2.申请验收行填写“自检情况”和“申请验收理由”一式五份,经验收小组逐项验收,填写“验收评价”及上级行意见后,退申请验收行一份,上级行财会部门和电子计算机部门各留一份,同时上报总行财会部和计算中心各一份。
五、须有计算机技术人员及时维护软、硬件,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安全、正常使用。
六、会计主管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会计柜台应用计算机知识。
第五条 验收时,申请验收单位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一、软件的文档。
二、自行制订的有关会计柜台电算化的规定、制度、办法等。
三、由电子计算机打印的各种帐、表、单等。
四、各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工作情况。
五、备份盘(带)、会计档案情况。
六、人机并行阶段发生过的问题及解决情况。
七、本行自行验证达到标准的情况和资料。
八、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在严格掌握标准的前提下,验收人员主要检验以下内容:
一、审验电子计算机建帐、记帐情况,拨款、贷款、存款、联行、票据清等各类结算业务的各种会计事项电子计算机记帐准确无误。
二、审验打印的帐、表、单正确完整。按日结帐,核对帐凭、帐实(现金)、帐帐、帐表一致。
三、核验更正当日错帐,隔日错帐核算。
四、核验开、销户登记簿与计算机的记录是否相符。
五、核验利息计算情况,贷款利息清单是否及时入帐,调整利率的核算。
六、核验“日结”时各项核对是否齐全一致。至少察看两天的“日结”。
七、核验年终结转和决算整理期调整旧帐核算是否准确(如验收时未到年终及决算整理期,可拷贝到另机进行试验)。
八、验实磁记录(备份)完整,保管符合要求。
九、模拟断电试验,验证电子计算机运转正常。
十、检查设备配置及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检查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内部组织管理。
十二、检查计算机运行日志是否填写真实、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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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实现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及经营收入、以政府信誉担保的借贷资金和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实施货物采购、工程建设采购和服务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范围是:
(一)5千元以上的专项设备和物资采购;
(二)各种建设工程及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种工程维修、养护及装修;
(三)机动车辆的保险、维修、燃油;
(四)各种服务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政府采购工作。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二)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
(三)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授权下,具体承担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的实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管理
第八条 对所需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填报审批表,并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工程建设、各种工程的维修、养护及装修的采购须经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进行预算审查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采购方式:
(一)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采购项目,可由政府采购中心采取集中或询价采购方式,在采购过程中应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以确保采购质量;
(二)对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条 采购原则:
(一)采购货物,在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凡采购本市企业不能生产或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本省选购;
(二)凡工程项目,在施工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市的施工企业,凡本市的施工企业不能施工的工程项目,可在市外选用施工企业;
(三)凡服务项目,在服务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市的公共物业服务企业,凡本市的公共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承做的服务项目,可在本省选用公共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各项采购,本省不能生产,满足不了要求的,经过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到外省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管理:
(一)凡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依法获得代理资格的机构组织招标;
(二)招标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和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公开向社会发标;
(三)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及有关监督部门组成评委会,对投标价格的设备质量、售后服务、投标商的资格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政府采购中心认定。
第十二条 经政府采购中心认定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后,采购单位需变更合同的,应当与中标人协商,并报经政府采购中心认可后,方可变更,同时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长期供货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时,应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的采购单位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应在财政收支预算中予以核定,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指标文件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第十四条 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全部自筹的,须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方可自行拨付。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部分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政府采购专户。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最终审定的采购项目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采购项目的中标人,待采购单位对所采购项目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凭借采购单位出具的同意付款凭证,直接将其余款拨
付给采购项目中标人,同时向采购单位提供拨款凭证,作为采购单位记帐凭证。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资金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二)属部分财政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资金部分,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各自所占比例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部门指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建立项目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同级监察部门对招标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行为,市监察部门可随时检查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活动是否依据批准的计划进行;
(二)采购方式、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有关文件、材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随时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本办法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所受理的投诉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必要时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政府采购活动并有可能给国家、社会或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责令采购单位中止采购。
第二十五条 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严重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需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或经济、刑事责任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实行政府采购却未实行政府采购的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投标人、招标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自行组织招标的;
(二)开标前泄露采购预算的;
(三)与招标机构、投标人串通而进行虚假招标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通过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给采购单位、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的;
(二)与采购单位、投标人串通而进行虚假招标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通过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采购单位、招标机构或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并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向采购单位、招标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与采购单位、招标机构串通投标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22日抚政发〔1998〕34号文)同时废止。



1999年3月4日
从“深圳拒卡”谈“履约技巧”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 房德权 王娜

五月中旬深圳四十多家零售企业通过深圳零售商业协会与深圳银行进行协商,希望银行方面可以把信用卡服务费作相应调整。至五月底因双方谈判底线差距太大,深圳刷卡收费标准谈判以失败而告终。继而深圳四十多家零售企业为避免巨额的信用卡手续费支出成本在六月初以“系统维修”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从而引起所谓的“银商大战”,一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现在据说深圳银行界为使收费更加合理正在制定相应的收费细则,深圳零售商拟定六月末再一次的罢刷行动也没有实际执行,可以说现在这一事件已基本平息。
作者一直在关注“银商大战”的进展情况并对其进行分析,从而在如何更好的维护客户正当合理的权益也多了些思路。现总结一下,与大家共同探讨进步。
不容否认银行与信用卡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只不过在消费者刷卡消费习惯迅速形成的情况下,商家为消费者刷卡消费支付出的成本也迅速提升。就深圳42家特约商户2003年的调查情况来看:当地42家参加谈判的零售商,2003年的刷卡消费额46.69亿元,比上年增加了382%,仅交给银联的手续费高达4659万元。可以说消费者刷卡消费已经成为深圳零售商的不能承受之重。
可以说银商之间的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因客观环境的变化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分配出现了严重的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快更有效的改变商家的不利局面?对此我所律师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作者做出以下分析:
第一、 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与银行进行协商而变更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认定此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么信用卡特约商户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与银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信用卡的手续费作相应调整?但这一方案在现实生活当中很难操作。合同在性质上基本上认定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外在条件变更的情况下得利的一方居于完全主动的地位。谈与不谈,对合同作不作变更是他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而利益相对受损的一方则居于很被动的地位,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利益遭受重撞,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对于利益遭受损失的一方基本上没有谈判空间。这也是特约商户通过当地零售协会谈判失利的根本所在。
第二、能否认定这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从而由特约商户单方面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当初特约商户与银行签订此合同是基于其不想放弃高端客户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而且当年中国信用卡消费量很小,完全在特约商户的承受范围之内。所以很难认定银商在签定合同时就显失公平。
第三、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改变商户的不利局面?
大家知道自1999年新合同法实施以来,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判例中我们更是想维护一个合同的稳定性,而“情势变更原则”因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已有过时之嫌,,同时这一原则也为一些人规避商业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这一原则在司法中基本上得不到支持。
第四、能否利用垄断的条款来主张商户的合理利益要求?
从事实上来看目前在我国的确不存在与银联相竞争的另一些组织或机构,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央行制定,定价机制存在不透明性,而与此同时商户也没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银联很有垄断的嫌疑。但我国目前没有反垄断法,对垄断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及相应的标准,等待垄断法的出台似乎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第五、能否适用法理中的法的价值在于“秩序”和“正义”来主张商户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法的价值表现为法的秩序与法的正义。法的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既定的法的规则、原则行事,从而在行为上体现着规则性的秩序状态。而法的正义是指法的规则系统在最广泛地主体范围内符合人们的理想性要求,具有可接受性,具有普适性。法的秩序的形成最终有?于法的规则系统的正义性。所以说秩序是形式上的正义,而正义是实质上的秩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就在于其公平性,而公平性一旦失去,秩序就随时面临被打破的危险。所以我们立法部门可以通过对不公平“规则”的变更来维护法的秩序。但这样话题好象扯的很远,而且在这其中作为特约商户命运是掌握在别人的手里,不具有效率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利用法学理论来作审判的少之又少,而且利用这一条似乎也超越了法院的职权范围。
基于以上分析,签订合同时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原则在社会客观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就很有可能使的利益平衡点出现重大移位。对利益所得严重失衡的一方就出现了一个两难境地,履约是割左脚,违约是割右脚。这个时候利益显失公平的一方该何去何从?这个时候我们作为律师就要帮我们的客户进行衡量,到底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能最有效率最有程度的维护客户的合理利益?
所谓“不破不立”,可以建议我们客户采用“两害取其轻”的理论,使用一些履约技巧将合同的相对方拉到谈判桌前,共同来制定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原则。在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时强制违约的应该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履约技巧。
第一、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已经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我们作为律师负有维护法律尊严与市场稳定的职责,应该督促我们的客户要依法行事,依约行事。如果在法律的框架内能够使客户的合理利益要求得以维护还是应该在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合理利益要求。
第二、 合同的平衡点已经严重偏离,继续履约会阻碍一方的发展,使其发展失去可持续性。
如果利益平衡点没有严重偏离,在双方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就不存在强制违约的必要,毕竟一般来说合同应该是双方均得利的条件下才能达成。在利益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违约是双方的损失。所以只有在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的一方是一种长期严重的损害时才有必要来强制违约。
第三、 合同双方利益联系紧密,合同的相对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们违约目的在于能促使合同的相对方来适当的考虑到合作伙伴的利益。使合同相对方能意识到目前自己的得利行为使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难以生存,长此以往对双方都将造成严重的损害,从而在心理上能接受谈判并愿意作出适当的让步。反之如果违约方在现实中很容易被其他第三方予以替代,强制违约必然会导致没有违约方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随之下来可能就是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这样强制违约方就失去了违约的意义。所以只有违约方能够基本肯定自己是另一方不可缺少的合作伙伴时使用才能以较小的损害换得较大的利益。
根据以上表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继续履约将使我们的客户遭受显失公平的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我们可为客户提供一个履约技巧:即“两害取其轻,以破促立”。通过强制违约来促使合同的相对方愿意坐下来谈判,制定出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原则,使合同的当事人达到双赢甚至是多赢的状态,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与法的本位价值达到完美的契合点。最终既刺激了合同当事人履约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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