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药新药标准品、对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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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药新药标准品、对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药新药标准品、对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7日,卫生部

我部卫药字(89)第35号下发的《卫生部新药审批工作程序》第6.3项规定,中药新药标准品、对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定、复核。为作好这项工作,特对中药新药标准品、对照品的审批程序及技术指标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审批程序补充规定
中药新药标准品、对照品由研制单位起草和提供,并在申报新药时一并送审,在标准试行期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审核、标定、分发。标准试行期满前半年,省所应将标准品、对照品及研制报告、检验证书等有关资料转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标定和复核,试标准转正式标准后,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统一制备和分发。
二、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1.确证为该标准品参数至少2个以上,如紫外、红外光谱检测……。
2.纯度:按药典有关品种项下要求,做三倍TCL点样量点样,薄层谱应显示单一斑点。并作20、40、60、80、100微克层析图谱,以了解纯度情况。
3.含量:如定量用对照品,应提供含量数据及含量测定方法。如为定性用对照品,也应尽量提供含量数据,如色谱归一法计,但需注明进样量。
4.注明标准品、对照品的植物(包括拉丁学名)来源,或化学合成。
5.提供有关参考文献及标准图谱,与实验数据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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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关于中国佛牙舍利到缅甸供奉的协议

中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关于中国佛牙舍利到缅甸供奉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为进一步发展中缅两国人民和宗教界之间的传统友谊,确认应缅甸联邦政府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国的佛牙舍利于一九九四年赴缅甸供奉,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佛牙舍利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赴缅,六月五日返回中国,在缅供奉时间总计四十五天,供奉地点为仰光和曼德勒两地。

  第二条 中国佛牙舍利赴缅及返回中国时,由缅方派遣专机或租用中国民航专机迎送。佛牙舍利在缅供奉期间的远距离移动,由缅方派专车迎送。

  第三条 缅方派由二十二人组成的中国佛牙舍利迎奉团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到中国,与中方共同清点随佛牙赴缅的其他供品等文物,并与中方共同举行迎送法会。

  第四条 中方派遣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明惠法师率由十五人组成的中国佛牙舍利护送团、十一人组成的护法团赴缅。护送团和护法团于四月二十日乘坐缅方专机随佛牙赴缅,护送团完成护送任务后于四月二十七日返回中国,护法团负责佛牙舍利在缅期间的护法工作;迎归团于六月一日赴缅,六月五日同护法团一起乘坐缅专机迎请佛牙舍利返回北京。

  第五条 佛牙舍利在缅供奉期间,缅甸联邦政府将提供特级保护,确保佛牙舍利及文物的绝对安全,如有损坏,由缅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中国佛牙舍利入、出中国和缅甸边境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边防、海关和卫生防疫部门对佛牙舍利及其他文物和中、缅双方护送、奉迎团组人员给予免检、免验礼遇。

  第七条 缅方负担佛牙舍利赴缅的往返专机费(北京——仰光——北京)、中方护送团、护法团、迎归团全体人员在缅期间的接待费用(其中包括中方赴缅全体人员的人身和行李保险费)。中方负担缅方迎奉团的接待费用、迎请法会费用及中方护送团返京、迎归团赴缅的国际旅费。

  第八条 佛牙在缅供奉期间所得香金将归缅甸国家宗教基金会所有,用于佛教弘法利生事业。为表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谢意,缅甸联邦政府将另行捐赠资金用于庄严北京佛牙舍利塔。

  第九条 佛牙舍利在缅供奉期间,任何人不得拍摄用作商业广告的佛牙舍利照片和图像。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佛牙舍利返抵北京之日起终止。
  本协议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缅甸联邦政府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部
    代  表           代  表
    赤  耐           吴  赛
    (签字)           (签字)

中国和墨西哥关于一九七五年两国文化交流的换文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国和墨西哥关于一九七五年两国文化交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9月9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9日)
             (一)我方去文

墨西哥城
外交部长埃米略·奥·拉瓦萨硕士阁下
部长先生:
  我非常高兴地提到关于发展我们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的会谈。在会谈中,双方对最近二年文化交流项目的完成情况一致表示满意,并且认为,这些文化交流活动进一步促进了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此外,双方还就一九七五年两国文化交流的下列项目进行了磋商,并取得了一致意见:
  1.中国绘画和手工艺品赴墨西哥展出;
  2.墨西哥电影技术考察小组访华;
  3.墨西哥派两名医生来华学针灸;
  4.相互提供助学金,享受助学金的名额,双方另行商定;
  5.墨西哥手工业者代表团访华;
  6.继续交换新闻电影素材;
  7.交换刊物;
  8.继续进行两国间的体育交流。
  如阁下同意以上各点,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墨西哥合众国大使
                          姚  广
                          (签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九日于墨西哥联邦区
             (二)对方来文

墨西哥联邦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姚广先生阁下
大使先生:
  我非常荣幸地提到阁下一九七五年九月九日第(75)018号照会,原文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非常高兴向阁下确认我国政府同意一九七五年文化交流项目,为此,阁下的来照及本照会即成为墨西哥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定。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墨西哥外交部长
                      埃米略·奥·拉瓦萨
                        (签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九日于联邦区特拉特洛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