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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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9〕2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
关政策法规,为了维护棉花流通秩序,确保棉花质量,保护棉花生产和利用好棉花资源,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纤维检验局)、省供销社(省棉麻公司)、省纺织总会和省农业厅联合组成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棉花市场准入资格的审(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计委。
二、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棉纺企业,应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进行籽棉加工。各地一律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个体工商业者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企业,一律不得收购、加工、销售棉花。
三、棉花市场准入企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棉花市场准入企业的申报范围。
此前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省内纺织企业,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均应按照棉花市场准入条件进行审定;此前已经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和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应根据有关条件和规定进行认定。
(二)棉花市场准入资格的认可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必须有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3、具有经省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的棉花检验执业人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花监测中心所发证件1999年继续使用);每个收购站、点必须配备2个(含2个)以上检验执业人员。
4、具备棉花检验国家标准(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每个收购站、点必须配备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以上。
5、具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合格的棉花质量检验仪器;每个棉花收购站、点必须配备水份电测器、符合国家标准的试轧机、杂质分析机及计量器具。
6、棉花收购单位要有能满足棉花收购需要的场地、用房、棉花分级堆放的仓储条件及消防设施;收购场地要求在200平方米以上,仓容不少于300平方米;配备专职过磅、会计、出纳、安全保卫人员。
7、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正确执行国家棉花质量标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四、棉花市场准入资格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申请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单位,在其申请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和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合格的,由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发文明确。
(三)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企业,持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文件及资金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有权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的规定,对个体商贩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单位或企
业,视为非法经营,予以取缔,没收其收购、加工的棉花,并给以处罚。对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而不执行国家棉花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或不能保证收购、加工质量的,要比照《产品质量法》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严肃查处。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先提出警告,并记录在案,令其纠正。若再次发现或情节严重的,即取消其棉花市场准入资格,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销棉花收购、加工、销售职能。
六、本办法由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19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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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你中心接收中国中医药基金会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你中心接收中国中医药基金会的批复

国中医药外[1999]6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

你中心“关于拟接收北京中医药发展基金会的请示”和“关于北京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变更名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为了更好地推动基金会工作,同意你单位出面接收基金会并将名称变更为“中国中医药基金会”。

2、基金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其法人代表由安宝华主任担任。

3、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成立该基金管理委员会。

4、请你们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办法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与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办理好移交手续。

此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肉类出口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肉类出口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3〕104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许多肉类进口国,对进口肉类的生产储存期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不得超过三个月。而我国的肉类生产多是先生产入库,后找客户销售,待装运出口时,一般都超过三个月。一些进口国主管当局严格控制和检验,增加实验室检测项目。因产生储存期限问题而引起的贸易纠纷经常发生,严重影响国家的信誉。有的国家甚至对商检出具的卫生证书提出异议。各局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出口肉类的检验把关。出口肉产品,凡是进口国、合同、信用证有生产储存限期规定的,一律严格按实际生产日期检验出证,实事求是,超过期限的,不予出证放行。

  另外,请各局加强对出口肉类食品的农药残留,兽药残霉菌毒素等的检测工作,严格按进口国的限量规定逐批检测,不合格不予放行。

  请各局发扬“四铁”精神,为促进外贸,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维护国家信誉,提高商检证书质量,严格检验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