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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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化工部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关于编报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为进一步搞好建设前期工作,特将(87)化规字第1034号文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修订补充为本规定。
(二)凡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均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即为立项。
(三)项目建议书,由企事业单位、部门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的有关投资建设方针、政策编报。其中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新建及大型扩建项目,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一般须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而对其深度与精确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议书编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四)编报项目建议书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简练。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拟建项目的各要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据实进行测算分析。
(五)项目建议书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禄步评价,一般应按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初步分析两个互相衔接、互相验证的步骤进行。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稀缺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涉及产品、原料、燃料进出口或代替进口的项目,除要进行财务评价的初步分析外,还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价的初步分析,以便于上级领导机关对拟建项目是否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做出宏观决策。
(六)项目建议书中建设投资估算误差控制指标,在国家现有规定尚未明确前,暂定为±20%。
(七)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编报。对于老厂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原有基础条件和可利用的设施等情况进行编报。
小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在满足上级审批需要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可不报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规定的内容的深度随工程项目不同而有所差别,根据工程项目条件的不同而各有所侧重可根据拟建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橡胶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八)凡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由报送单位另行补报或重报。

二、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
(一)项目建设目的和意义
项目提出的背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简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和依据,投资的必要性及经济意义。
(二)市场初步预测
1、产品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的现状和近期、远期需要量及主要消费去向的初步预测。
2、国内、外相同或可替代产品近几年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能力、产量情况及变化趋势的初步预测。
3、近几年产品进出口情况。
4、产品的销售初步预测,竞争能力和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初步估计。
5、国内、外产品价格的现状及销售价格初步预测。
(三)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
1、产品和副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指标及拟建规模(以日和年生产能力计)。
2、论述产品方案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产品结构的要求。
3、对生产规模的初步分析。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要结合企业现有内部和外部条件,拟定初步比较方案,进行优选。
(四)工艺技术初步方案
1、简要概述原料路线和生产方法。
2、工艺技术(软件)来源的选择与初步比较。
3、需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项目,要说明引进和进口的范围、内容及理由。提出引进和进口的国别、厂商的设想。
(五)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供应
1、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规格、年需用量及供应来源。
2、资源储量、品位、成份等情况,阐述资源供给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3、水、电、汽和其他动力小时用量及年需用量,并说明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六)建厂条件和厂址初步方案
1、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
2、建设地点是否符合地区布局的要求。
3、厂址方案选择的初步意见。附厂址区域位置和厂址初步方案示意图。
对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简要说明承办企业基本情况,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厂址方案初步意见。
(七)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初步方案
1、公用工程初步方案和原则确定。
2、辅助设施初步方案和原则确定。
3、土建(建筑与结构)初步方案的原则确定。
老厂改、扩建技术和改造项目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初步方案中,应简要说明那些可利用原有的设施,那些需相应地改造和改建。扩建。
(八)环境保护
1、拟建厂地区环境现状初步分析。
2、初步预测拟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提出环境保护治理“三废”的原则和综合利用初步意见。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应简要说明现有工厂或车间(装置)的环境现状。
(九)工厂组织和劳动定员估算
1、简要说明工厂体制及主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
2、工厂班制和劳动定员的估算。
对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说明从老厂可能调剂的职工人数。
(十)项目实施初步规划
1、简要说明建设工期初步规划。
2、项目实施初步进度以表。
老厂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初步规划应与原有装置(车间)、设施结合的密切程度而定。安排项目实施初步规划的原则应是把车间、设施停产或减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十一)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1、投资估算。
⑴建设投资估算。
①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投资估算。
②外汇需要量估算(均折算为美元计算,使用非美元外的要注明折算率)。
⑵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估算。
⑶初步计算建设期利息。
⑷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利息。
⑸流动资金估算。
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项目,要简要说明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情况或重估值情况及可利用原有流动资金情况。
2、资金筹措方案。
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
①人民币资金来源渠道和贷款条件。
②外汇资金来源渠道和贷款条件。
⑵流动资金来源。
⑶逐年资金筹措指数额和安排使用方案。
(十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
1、产品成本估算。
2、财务评价的初步分析。
⑴静态指标。
①投资利润率。
②投资利税率。
③投资净产值率。
④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如从投产时算起应予注明)。
⑤成本利润率。
⑥全员劳动生产率(按净产值计算)。
⑵动态指标
①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②财务净现值(FNPV)。
⑶借款偿还初步预算。
⑷外汇偿还能力初步分析。
⑸不确定性分析。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财务评价初步分析,原则上宜采用“有无对比法”,计算改、扩建后与不改、扩建相对应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分析指标。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时也可计算改、扩建后的分析指标。必要时应计算改造方案总量效益。根据项目的具体
情况有时也可计算改、扩建后的分析指标。
3、国民经济评价的初步分析。
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的费用,计算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效益。
⑴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
⑵经济净现值(ENPV)。
4、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的内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
⑴对节能的影响;
⑵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
⑶提高产品抽量对用户的影响;
⑷对提高国家、地区和部门科技进步的影响;
⑸对节约劳动力或提供就业机会的影响;
⑹对减少进口节约外汇和增加出口创汇的影响;
⑺对发展地区或部门经济的影响等。
(十三)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综述对项目各方面的初步研究,作出结论。
2、存在问题。
3、建议。
项目建议书应有的主要附件:
1、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厂址选择初步方案报告(新建项目);
3、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及运输等初步意向性文件或意见;
4、资金筹措方案初步意向性文件;
5、有关部门对建厂地址或征用土地的初步意见;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
7、邀请外国厂商来华进行初步交流计划。

三、附则
(一)本规定如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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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向日本出口活马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向日本出口活马检疫问题的通知

           ((90)总检(动)字第7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

  目前,我国向日本出口的几批活马,经检疫发现有些问题。同时,日方对“中国向日本国输出马的家畜卫生条件”提出了修改意见,我方正在考虑日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为了避免在贸易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各口岸所暂不接受向日本出口活马的报检。特此通知。

 

                         一九九0年四月十九日







  关键词: 巨灾保险 经营主体 经营模式

  内容提要: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和城市化进程等因素的影响,地震、洪水、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与强度显著增高。对此,一个全面而有效的巨灾保险体制的建立势在必行。而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营需要一个稳健的“动力机制”。其中,经营模式是关键。通过对国外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分析与总结,提出对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立法建议。

  我国历来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和城市化进程等因素的影响,巨灾爆发的频率递增,破坏强度也更高。最近半个世纪以来,各国防灾救灾的实践中,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的风险集散和互助共济的保障机制,在巨灾风险的抵御和损失的减少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相继在巨灾风险的管理实践当中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巨灾保险机制的成功运营依托于稳健的经营模式,需要包括政府、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等多个主体的配合和支持。囿于国情、灾情以及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经营模式。

  一、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国际经验

  ?一?国外巨灾保险经营模式

  1.政府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

  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是目前巨灾保险的主要经营模式,代表性国家主要有美国、土耳其、西班牙和新西兰等。在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只是政府出售洪水保险的代理人,其并不向投保人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而只是通过一定的销售代理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巨灾保险最终的赔付责任由美国政府来承担。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TCIP?专门负责土耳其地震保险的运营,该机构隶属于土耳其的财政部。因此,在土耳其,巨灾保险的最终责任是由政府来承担。此外,法国的中央再保险公司是一个创立于 1946 年的国有性质的再保险公司,其在法国政府的全权管理之下承担巨灾再保险业务,国家对其百分之百持股,并对其承担无限赔偿责任[1]。上述国家的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体现了这样一些共同的特点:国家经济实力较为发达,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而且破坏性巨大。在这些国家,巨大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就将对局部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居民生活造成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影响。因此,国家采取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经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自然因素所决定的。

  2.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

  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的代表当属英国和德国。英国的保险市场是开放的,保险公司可以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经营[2]。英国的资本市场高度发达,民众有投保积极性,英国政府负责基础的防洪基础性设施后,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洪水保险的经营、销售与理赔,政府不参与其中。德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相对较为成熟,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巨灾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业务的开展上都凭借自身力量来实现,无论是在保单设计、核保理赔还是保险精算,都能做到游刃有余。同样,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CEA ?也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出资设立,采用公众管理私有资金形式分散地震所带来的巨灾风险,州政府不保障其承保能力[3]。英国与德国之所以采取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笔者认为这与两国所处的地理位置与经济发展水平是相符合的。首先,英国和德国都处在北温带,在气候上属于温带海洋性气候,气候温暖湿润、地震、洪水、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很少发生,即使发生其破坏力也一般比较小。其次,作为工业革命最早起步的国家之一,经济水平发达,防灾基础设施完善,商业保险体系也比较健全,商业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因此,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两个因素综合起来,决定了其巨灾风险完全可以依靠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力量来承担,而无需政府的介入,其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也别无二致。

  3.公私协作供给的巨灾保险

  公私协作的巨灾保险,巨灾风险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一旦发生巨灾需要赔偿时,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当赔偿金超过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时,则由政府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由政府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责任。日本在巨灾风险的承保上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日本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就是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模式的典型代表,其核心是以商业保险公司组成的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 ?代表私营机构与政府签订再保险合约。其中,政府承担主要风险,私营机构承担次要风险,而 JER 则是连接政府和市场的纽带[4]。新西兰的巨灾保险制度也体现了公私协作的特点。当发生巨灾风险时,由新西兰的地震委员会?EQ C?负责赔偿法定损失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承担超出法定责任部分的赔偿,同时保险协会启动应急预案。此外,新西兰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再保险,该国的再保险方案也分为三层。第一层是损失在 2.0 亿—7.5 亿新元之间时,由再保险人承担 40% 的损失,剩余的 60% 由地震委员会再承担 2 亿新元;第二层是损失在 7.5 亿—20.5 亿新元之间时,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第三层是损失超过 20.5 亿新元,由巨灾风险基金耗尽其所有。若仍有不足,政府将作为最后的担保人承担最后的余款补偿。

  ?二?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比较

  1.巨灾保险政府供给的优势和不足

  巨灾保险政府供给的基本优势在于:?1?成本优势。由政府提供巨灾保险可以进行全局性、统一的规划,在保险机构的设置、巨灾风险的核定和理赔方面能够实现规模效应,进而节省了大量的交易费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2?公平性。由于巨灾风险的发生具有低概率、高损失性,因此为了保障巨灾风险的可负担性,保险公司会设置较高的保费,而由政府来提供巨灾保险,能够通过一定的强制力来提高保险的密度,同时政府还可以为巨灾保险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进而让经济收入处于弱势的人们也能购买巨灾保险,增加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进而保障了巨灾保险供给的普遍性和公平性。?3?实效性。相比私人组织而言,政府掌握了更多的公共财政资源,能够确保灾害保险偿付的信用,且一旦发现巨灾保险的“挤兑效应”,政府也可以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予以排除,以保证巨灾保险供给的相对有效性[5]。?4?规范性。政府还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统一巨灾保险的产品品种以及保单费用的厘定,进而便于市场的规范管理。

  巨灾保险的政府主导供给模式在具有上述多种优点的同时,还包括如下不足:?1?政府主导供给导致政府财政压力过大、保障水平不足。在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的资金供给责任。尽管在世界范围之内政府相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都具有后者所无法比拟的种种优势,但是单一的政府主导模式,无疑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支出,一旦巨大自然灾害事件发生,所需要的资金往往是个天文数字,即使是发达国家的政府也会显得力不从心;?2?政府不具备商业保险公司所具有的专业化优势。巨灾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对此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专门的保险经营主体相对于政府而言,具有更明显的专业化优势。无论是从险种的设计、赔付比率的设定还是具体的保险赔付环节等等,商业保险公司都更加的专业和熟悉;?3?由政府主导巨灾保险建设的资本,一般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转移给各个地区,这很容易因为转移力度在区域之间的不平衡问题,造成巨灾保险的区域性不平等现象[6]。政府主导保险模式,在日本、新西兰等国家中一般还采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的做法,这就会诱发商业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问题,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政府为其承担最后的赔付费用,其往往会采取措施减少在承保和核算等环节上的投入[7]。

  2.巨灾保险市场供给的优势和不足

  与政府相比,市场提供巨灾保险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灵活性优势。由于市场与巨灾风险的“接触”是第一线的,市场对灾情的渗透具有广泛性和灵活性,因此它更能了解到巨灾风险的需求并及时作出反映,也因此依据市场机制进行风险评估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更为准确。二是专业性较高。与政府提供保险产品相比,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的经营上时间较长,在风险的评估、承保、核保与理赔上具有一定的技术专长,因此具有很强的专业和技术优势,基于此所提供的保险服务的质量也相对较高,也能够保障巨灾保险服务的多样性要求。三是能够促成市场主体的理性决策。通常而言,由市场私人商业保险机构向社会供给巨灾保险,能够通过保费与保险金额之间的比例向人们显示购买巨灾保险的投入与补偿之间的关系,进而有助于人们根据风险成本做出理性决策。而由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很容易扭曲这种信号,因为政府救助使得人们只需承担灾害所带来的部分成本,而另外一部分则由纳税人承担[8]。

  当然,完全市场主导的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上述不足之处,并非在任何国家都可以显现得出来。换言之,这些缺点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如前所述之英国和德国两个国家就是采取完全由私人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体系,却取得了不错的运行效果。这主要是因为,英国与德国国土面积较小、气候适宜、自然灾害尤其是巨灾事件很少发生,又加上两国有着发达的经济实力,国民收入水平高,自我保障能力强,这些因素的累计都意味着这样一个结果,即在英国与德国商业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进行担保是有利可图的,而且商业保险公司也有这个能力去提供风险保障。

  3.巨灾保险合作模式的优势和软肋

  巨灾保险的合作模式是指由政府与市场进行合作,通过多风险承担主体的方式共同参与巨灾风险的承保,分摊风险责任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可以由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组织来共同搭建巨灾保险管理机构,其中,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而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资金补贴等。其实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的沟通成本主要是源于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关,其行政行为的做出始终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增进为目标,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任何行为的采取都存在着一个潜在的成本与收入分析,盈利始终是其所主要追求的目标,具有很强的商业属性。二者价值目标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对待一个问题可能会因为行为动机不同而产生分歧,这种分歧一般而言可以通过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补偿得以改变,沟通成本也会降低。而作为强势一方的政府应从税收等多方面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巨灾保险事业能够有利可图,唯此,才能使巨灾保险的商业性与公益性二者在彼此协调中得到共生性实现[8]。

  ?三?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新方向:风险共保

  一般而言,国土面积辽阔,自然灾害频发且自然灾害的发生在一国之内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差异的国家适合采取政府主导的经营模式或者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巨灾保险模式。而在国土面积不大、自然灾害较少发生、而且各个区域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与灾害发生频度上差异不大而且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国家,则适合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经营运作,因为对这样的国家而言,巨灾风险系数不高,居民的自我保障能力强,商业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自身和投保人的力量实现对巨灾风险的有效分散与转移,而无需政府的过多干预。换言之,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巨灾保险经营模式,是由这个国家巨灾风险的可分散性程度所决定的,是一个具有明显的本土化特征、地域性特征的问题,对于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而言,只存在最合适的模式而不存在最优的模式。

  国内外巨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巨灾风险共保体。巨灾保险风险高,初始投资大,一家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必须举全行业之力。同时,私营保险市场往往由于巨灾保险的市场失灵而不能实现有效供给,政府虽然具有较强的财力,但是容易出现低效和腐败的弊端。因此,无论是私营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保险问题的唯一主体,只有政府和市场密切合作组成联合体,公平、公益和效率才不会偏失。而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是巨灾风险可保性的最优解决方案。所谓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是指在确定的巨灾保险区划内,所有的利益攸关方组成风险共同体,由政府财政发起出资组建共保体,并由政府作为最后的财务风险承担者,国内的所有保险人?包括再保险人?出资参加共保体,并与相关方一起组成经营管理层受托经营管理,实行强制保险,而由被保险人参与分担风险,比例自保一部分(注:不是取代市场,我们目前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取代市场,从而形成了巨灾保险建设中政府一肩挑的。市)。共保体确立的基本理论在于“互助担保理论”,即由多元化的风险承担者来分担巨灾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在共保体中,被保险人并不是作为互助保险的股东或合伙人参与,而仅仅是作为巨灾风险的利益攸关方参与分担风险。

  二、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问题与完善

  ?一?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