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
序号
税则号
产品名称
适用退税率%
1
72081000
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
取消
2
72082500
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取消
3
720826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取消
4
72082690
其他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取消
5
72082710
厚度<1.5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取消
6
7208279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
取消
7
720836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8
720837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9
720838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
取消
10
7208389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
取消
11
7208391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12
7208399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13
72084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14
7208511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5
7208512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6
7208519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7
720852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18
720853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
取消
19
7208539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0
72085410
厚度<1.5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1
7208549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2
72089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取消
23
720915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厚度≥3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4
72091590
其他厚度≥3mm的冷轧卷材
5
25
72091610
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1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6
72091690
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1mm小强度冷轧卷材
5
27
72091710
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0.5mm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8
72091790
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0.5mm小强度冷轧卷材
5
29
72091810
厚度<0.3mm的非合金钢冷轧卷材
5
30
72091890
0.3mm≤厚<0.5mm非合金钢冷轧卷材
5
31
72092500
厚度≥3mm的冷轧非卷材
5
32
72092600
3mm>厚度>1mm的冷轧非卷材
5
33
72092700
1mm≥厚度≥0.5mm的冷轧非卷材
5
34
72092800
厚度小于0.5mm的冷轧非卷材
5
35
720990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轧材
5
36
72101100
镀(涂)锡的非合金钢厚宽平板轧材
5
37
72101200
镀(涂)锡的非合金钢薄宽平板轧材
5
38
72102000
镀或涂铅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5
39
72103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0
72104100
镀锌的瓦楞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1
72104900
镀锌的其他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2
72105000
镀或涂氧化铬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3
72106100
镀或涂铝锌合金的铁宽平板轧材
5
44
72106900
其他镀或涂铝的铁宽平板轧材
5
45
72107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6
72109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7
721113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48
721114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
取消
49
721119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0
72112300
含炭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
取消
51
721129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2
72119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
取消
53
72121000
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4
72122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5
72123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
取消
56
72124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7
72125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8
72126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9
72131000
铁或非合金钢制热轧盘条
取消
60
72132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
取消
61
72139100
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
取消
62
72139900
其他热轧盘条
取消
63
72141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锻造条、杆
5
64
72142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热加工条、杆
取消
65
72143000
易切削钢的热加工条、杆
取消
66
72149100
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
取消
67
72149900
其他热加工条、杆
取消
68
72151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冷加工条、杆
取消
69
72155000
其他冷加工或冷成形的条、杆
取消
70
72159000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取消
71
72161010
截面高度<80mm的H型钢
取消
72
72161020
截面高度<80mm工字钢
取消
73
72161090
截面高度<80mm槽钢
取消
74
721621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
取消
75
721622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取消
76
72163100
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
取消
77
72163210
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
取消
78
72163290
80mm≤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
取消
79
72163311
截面高度>800mmH型钢
取消
80
72163319
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
取消
81
72163390
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
取消
82
72164010
截面高度≥80mm角钢
取消
83
7216402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取消
84
72165010
乙字钢
取消
85
7216509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6
72166100
冷加工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7
72166900
冷加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8
72169100
其他冷加工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
取消
89
721699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90
72171000
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1
72172000
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2
72173000
镀或涂其他贱金属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3
7217900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4
72191100
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
5
95
72191200
4.75mm≤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
5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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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
教育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
经征得国家劳动局同意,决定在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现将《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己列入国家今年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以内。津贴发放时间,从文到之月起
执行。
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办法如下:
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要求(原则上参照中、小学校班主任工作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和教学工作质量,方能发给津贴。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
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每班设班主任一人。
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以每40名学生为一个教学班。班主任津贴:每周任课时数在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的,每月7元;每周任课时数在8学时以上的,每月6元; 每周任课时数在6学时以上的,每月5元。教学班人数在40人以下,和每周任课时数不足5学时的,可酌情减发。盲聋哑学校,?
⊙拷萄О嘌?1人以下的,每月4元;12人至14人,每月5元,15人以上的每月6元。中学每教学班学生 11人以下的,每月5元;12人至14人的,每月6元;15人以上的每月7元。
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下月起停发津贴。
四、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过十天的,按当月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不发给津贴。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外出,而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当月工作超过十天不满二十天的,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按全
月津贴标准发给。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班主任要批评教育,以至停发津贴;情节严重者要及时调换。
六、班主任津贴经费,在教育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中“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教育事业费”项目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七、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会同劳动局(厅),可结合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98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