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对举报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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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对举报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对举报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政办发(2001)7号



第一条 为了深入、有效地开展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全省各级“打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打假”部门)举报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省各级执法“打假”部门对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含单位和其他组织,下同)以可查证的真实名义用书信、电话、传真或口头形式向执法“打假”部门报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打假”部门在受理上述各种形式的举报时应认真做好案情的登记和记录,作为案件查处和结案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有功,是指各级执法“打假”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查处制假售假案件过程中,为案件取得重大突破和彻底查处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五条 对举报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实行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数额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真实性和举报人在案件查处中所起的作用,按每案实际到位罚没款的10%以下的金额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40000元,具体奖励标准由省各执法“打假”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制度,奖励办法为:
(一)给予记功奖励。
(二)省“打假”办综合省各执法“打假”部门的意见后,与省人事厅联合授予“全省打假先进个人”称号。
(三)对办理个案有功人员和全年执法“打假”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分别按该案和全年实际到位罚没款总额的5%提取奖励资金,用作奖励和表彰经费,由省各执法“打假”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但奖励个人一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四)以上奖励办法既可单独也可以结合进行。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程序为:
(一)各级执法“打假”部门的执法机构在举报案件结案后,要进一步确认举报人的举报属实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奖励的初步意见,报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接到通知后(以被通知人签收挂号邮件或其他确认已告知的日期为接到通知日期),在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和单位领取奖金,或书面委托他人(有法律效用的委托书)代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举报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必须有案件承办人员(2人以上)、本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和部门领导在举报奖励领取凭证上签字。
第八条 各级执法“打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对泄密者,要依据有关规定报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查处制假售假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程序为:
(一)各级执法“打假”部门的执法机构在案件结案后,要根据执法人员在案件中的表现,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奖励的初步意见,报送本部门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奖励意见并按下述第(二)、(三)款办理或报批。
(二)对拟给予记一等功奖励的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拟记二、三等功的要报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拟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须逐级上报省执法“打假”部门,然后报省“打假”办汇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拟给予物质奖励的,由各执法“打假”部门自行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奖励人,被奖励人签收视为送达。其他程序同第七条第(二)、(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省各执法“打假”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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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有效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推动完成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工作任务,我委正组织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印发,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等相关工作参考使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101587850267333.pdf)

     2、《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101587854817732.pdf)

     3、《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101587855156053.pdf)

     4、《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101587855339956.pdf)

    5、《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101587858681875.pdf)

     6、《中国镁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101587858931958.pdf)

     7、《中国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101587859245830.pdf)

     8、《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101587859501466.pdf)

     9、《中国陶瓷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101587859706467.pdf)

     10、《中国民航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指南(试行)》
(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101587859941266.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10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

199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0〕157号“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可否判决维持原判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再审所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判决的新判决。再审后作出的新判决,原来是第一审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因再审后作出新判决而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