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20:01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海军、空军、国防科工委、二炮后勤部:
现将《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学习,按照“巩固、完善、发展、创新”的要求,把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推向新阶段,进一步提高军供站工作管理水平,做好军供工作,更好地为部队服务,以适应国防现代化的需要。

附: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
1984年以来,全国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以下简称军供站)按照民政部、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两部)的要求,认真开展了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在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关心重视和积极领导下,在军交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通过军供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劳动和共同努力,三
年来,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使军供工作进入了建国以来军供站发展史上最好的时期,开创了军供工作的新局面。
一、几年来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情况
自1984年全国军供站经验交流郑州现场会议以来,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工作在全国陆续开展起来。为促进这项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两部于1985年12月向各军区后勤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转发了辽宁、吉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沈阳军区后勤部军运部制订的《军供
站正规化建设要求》。各单位十分重视,积极响应,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做了大量工作。三年来的正规化建设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思想发动,提高认识。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有关规定,进行深入动员、广泛宣传,提高对开展正规化建设重大意义的
认识,使之不断深入人心,在全国军供战线普遍掀起了正规化建设的热潮。二是典型引路,全面铺开。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深入军供站进行具体指导,抓试点,抓典型,召开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逐步铺开,促进正规化建设步步深入。三是填平补齐,充实
完善。各单位按照两部1986年9月发出的《关于检查验收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检查指导,组织了自检和初验,根据存在问题,进行填平补齐和充实完善。四是检查验收,总结提高。经过全面检查验收,全国190个常设军供站,有18
4个达到了合格标准,其中52个被评为全国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先进单位。各大军区和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召开了总结表彰大会。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明确了任务。
在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中,各驻铁路、水路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积极帮助、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军供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发挥了积极性、主动性,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辛勤劳动。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声势之大,行动之快,工作之深入,在军供站发展史上是空前的。纵观全
局,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发展是健康的,成绩是显著的。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站指导思想,坚定了服务方向
通过进行正规化建设,军供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了军供站在支援国防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军供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过往部队指战员的身体健康和部队战斗力,进一步明确了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思想。不少军供站开展了“假如我在列车上”、“假如我是被供战士
”的活动,想方设法为部队排忧解难,把关心和支持军队建设作为自己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各军供站普遍改善了供应条件,改革了供膳方式,提高了饭菜质量。许多军供站针对部队长途乘车的具体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服务范围,增设服务项目。有的开设小卖部,有的设置服务台,
有的主动为零星过往军人供应,有的还热情为当地驻军服务等。几年来,各军供站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军供任务,受到了广大指战员的好评,许多军供站被誉为“军人之家”、“军队的好后勤”。
(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了科学管理水平
按照正规化建设要求,各军供站结合本站具体情况,普遍制定了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制定了军供工作程序标准,完善了各种资料,做到了办事有依据,落实有措施,检查评比有标准,人人职责明确,事事有章可循,初步实现了军供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有
效地提高了军供工作效率和质量。一些军供站推行了目标管理,确定了明确的工作指标和质量要求,定职定责,有奖有罚;一些军供站制定了紧急情况下召集人员的联络办法和不同任务、不同情况下的保障方案,提高了保障能力和应变供应能力。军供站工作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迈出了可
喜的一步。
(三)加强了军供队伍建设,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素质
建设一支训练有素的军供队伍,是搞好军供工作的基本保证。开展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以来,政府各部门普遍重视关心军供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了领导力量,加强了对工作的检查指导,提高了领导干部组织管理水平。各军供站按照两部要求,加强了政治思想工作,进行了热爱军供事业
和服务宗旨的教育,组织了职工的业务培训,许多军供站培训出了等级厨师。干部、职工积极工作,关心集体,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政治、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国约有四分之一的军供站被当地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许多党员、干部、职工被
评为模范党员或先进工作者。
(四)增添了军供设备,改善了供应条件
在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过程中,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关心支持军供站的建设,有的拨出专款为军供站整修餐厅、操作间,添置、更新炊事机械、供餐用具等军供设备,提高了军供站机械化作业程度,许多军供站做到了请部队在餐厅入座就餐。寒区军供站增设了防寒保暖设施,炎热地
区军供站设置了冲凉和防暑降温设施,改善了军供条件。有的军供站积极开展科研活动,研制出了一些新型军供器材,为改革供应方式,实现快速供应摸索了路子。同时,彻底整治了站容站貌,修缮粉刷房屋,消除垃圾、杂草,绿化、美化庭院,整修进出站道路,大大改善了军供环境,使
站容站貌发生了根本变化,为部队创造了整洁、舒适的活动环境。
(五)改革了供膳方式,提高了军供质量
为保证过往部队指战员的身体健康,保持部队战斗力,各军供站积极改革供膳方式,提高供应质量。普遍提出,不但要让部队同志吃得饱,而且要吃得好、营养好。各军供站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培训炊事人员,提高烹调技术。在饭菜加工过程中,精心调配,精心制作,千方百
计为部队改善伙食,实现了主副食品多样化。同时,由于军供设施的改善,供膳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结束了“大筐饭、大盆菜、大桶汤、围圈席地就餐”的状况,全面提高了供应质量。
(六)开展了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增强了军供站的活力
在正规化建设中,许多军供站根据军供任务不均衡的特点,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利用现有设备和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了综合利用,为社会服务。有的开办招待所、饭店,有的组织食品加工,有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等,
既增加了收入,又方便了当地人民群众,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提高了为过往部队服务的本领。许多军供站利用营业收入,购置军供设备,维修军供设施,改善军供条件,并拿出部分收入解决干部、职工的生活困难和福利问题,还拿出一些补贴过往部队的伙食。实践证明,
军供站贯彻平战结合原则,开展综合利用,符合改革、开放、搞活形势的要求,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弥补了经费不足,而且促进了军供站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增强了军供站的生机和活力。
总之,经过三年来的共同努力,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军供站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标志着军供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对深入开展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通过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整个军供系统的工作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但从全国来看,仍存在发展不够平衡的问题,个别军供站还没有达到合格标准,有的虽达到了合格标准,但落实还很不够;有些军供站的设施年久失修,设备陈旧,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一些军供站还没
有开展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等。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加快和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也要在改革中深入发展。新的形势给军供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单位要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围绕全面提高军供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和军供质量这一总目标,在“巩固、完善、发展、
创新”上狠下功夫,把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推向新阶段。
(一)充分认识军供站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军供工作的领导
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是地方政府设在交通沿线支援过往军队的组织机构,是常设的战备设施,属于半军事化性质。军供工作是军队后勤工作的延伸和重要补充,是国防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军事运输中,军供工作是组织部队输送的重要环节,是保障部队机动不可
缺少的一个方面。因此,军供部门在保障部队行动、支援战争胜利上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尤其是现代战争,爆发突然,部队机动频繁,要求具有快速反应能力,因而军供工作的任务就更艰巨,地位作用就更重要。此外,军供工作又直接体现着党和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
,这项工作做好了,有着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军供站还是地方政府拥军支前的一个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增强了解,增进友谊。总之,不论是和平时期的军队建设,还是未来的反侵略战争,都离不开军供保障工作。因此,军供工作是一项光荣而又重要的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军供工作的领导,主动开展工作,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帮助军供站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要把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检查指导,提出要求,不断推进正规化建设的发展。各级军交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多出主意,当好参谋,大力协
助军供站抓好正规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深入开展正规化建设
实践证明,开展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是使军供工作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化的重要步骤,是提高军供质量、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有效措施,是适应深化改革形势的需要,也是和平时期加强军供站建设的一条根本途径。因此,是一项长期工作,不是权宜之计。在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松
劲情绪。各单位要看到自己的差距,要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填平补齐,充实完善,制定措施,更上一层楼。没有开展正规化建设的军供站,应按要求尽快开展起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就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按职责考核工作;制定了工作程序标准,就要“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按标准化作业”;制定了定期检查、评分计奖办法,就要认真兑现,奖罚严明。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做到熟记职责、制度和程序,自觉用正规化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
动。为进一步明确、统一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标准,两部将修订《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发至各军供站,遵循执行。各单位要根据深化改革的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经验,拓宽范围,使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不断向新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坚持“两个服务”的宗旨,全面提高军供质量
军供站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平时和战时成批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和支前民兵、民工以及战俘在铁路、公路、水路输送途中的饮食供应。因此,它从诞生那一天起就与战争和军事行动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一基本任务决定了军供站只能把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宗
旨。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各军供站一定要牢牢地把握住这一点。各主管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检查指导军供站的工作,使军供站始终坚持“两个服务”的方向。全面提高军供质量是军供工作的核心,是“两个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军供站要加强科学管理,培训炊事人员,积极
采取措施,提高供应质量。同时,要不断改善军供条件,扩大服务范围,千方百计为过往部队提供方便,把军供站真正办成“军人之家”。
(四)积极改革供应方式,提高快速保障能力
现代战争突发性强,部队机动频繁,时间紧迫,对输送途中饮食供应要求高,如何实现快速供应,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提高军供设备机械化程度来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就是研究改革供应方式。1984年郑州会议后,一些军供站研制出了新的
军供设备,对改革供应方式,提高快速保障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军供站要学习这些单位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军供科研活动,根据部队铁路输送条件的改变和现代战争的特点,积极研究探索新的供应方式,使供应手段更多样,供应方式更灵活,提高军供站的供应能力、应变能力
和快速保障能力,使军供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完成军供任务。
(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大力开展综合利用
全国现有300多座军供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五、六千名干部、职工,是一支相当大的社会服务力量。几年来,不少军供站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了综合利用、为社会服务的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但还有很大的潜力没有挖掘出来。开展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深化
改革形势的要求,符合军供站的特点,是一项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战略措施。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要大力提倡,积极引导,促进深入发展。各军供站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地拓宽服务门路。但必须是在充分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进
行,不能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妨碍军供任务、影响军供质量,其经营活动也应与其性质、任务相适应。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其收入应用于军供站的建设,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自身的生机和活力。对此,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此外,为推动军供工作的全面发展,计划在适当时机召开全国军供站工作会议。全面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深化改革形势下军供站建设问题。
当前,举国上下正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军供战线的全体同志,要在加快和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增强改革观念,发扬务实作风和进取精神,在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新的起点上,团结奋斗,再接再励,为把军供站建设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管理科学、训练有素、反应快速、手段多
样的军供系统而努力。



1988年3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劳动部发布的《劳动监察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与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四条 劳动监察实行专门机构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自治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含部队)进行劳动监察;地、州、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含外地驻当地单位)进行劳动监察;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体户进行劳动监察。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必要
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监察机构,对其负责监察的单位进行监察,并有权对下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监察员。监察员由本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和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劳动部统一监制的《劳动监察员证》。
第七条 劳动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从事劳动行政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劳动行政业务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语言文字的表达及书写能力。
第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劳动力管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的范围:
(一)职业介绍、招工程序、招工范围和招用手续;
(二)待业证及其他有关证件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三)劳动力的安置、调配和流动;
(四)吸收、录用少数民族和妇女职工以及按规定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五)退伍军人、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接收安置;
(六)职工的劳动时间以及未成年工、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鉴证和管理;
(八)劳动统计及资料上报制度的执行。
第十条 职工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方面的监察范围:
(一)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工资总额的报批及核定;
(二)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
(三)对企业工资自主分配规定的执行;
(四)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退职职工和死亡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种保险福利待遇;
(五)职工在待业期间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的待遇;
(六)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合同后,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等待遇;
(七)社会保险金、待业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的支付以及单位或劳动者缴纳劳动保险金的情况;
(八)职工应享受的各种假期及出境定居权利和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的社会培训及在职培训方面的监察范围:
(一)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收费、办学、考核、证书发放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矿山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在执行劳动监察公务时,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参加,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等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或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对需要处理的,应当立案,调查取证,并听取监察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需要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违反劳动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无异议的,也可由劳动监察员当场做出处罚。当场处罚应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生效。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应当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阻挠或妨碍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单位或者劳动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并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企业的罚款,从企业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对事业单位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金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劳动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诉或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单位和劳动者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8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发〔2004〕15号


  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关系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最近一个时期,一些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波动、上涨,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3月1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4〕6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高校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学生食堂价格,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学校的情况基本稳定。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进一步清醒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体现。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和价格,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绪,极易诱发事端,也易为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和煽动闹事提供借口,从而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都要进一步清醒地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改进并加强学生食堂工作。

  二、各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并改进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切实承担起稳定食堂价格与质量的责任。

  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永远主要是高校的责任。高校的主要领导务必要亲自抓、亲自过问,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与质量的管理工作,千方百计地控制饭菜价格的上涨。

  高校领导要经常监督并帮助学生食堂经营者不断端正经营思想,改进经营作风。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改进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广大学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有意见要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要教育学生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提高警惕,严防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食堂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完全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煽动不满情绪,制造事端。各高校还要切实加强对校内网站、论坛的监督管理,对于一些影响学校稳定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反映,及时处理。要利用网络配合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三、进一步调整落实有关政策,努力消化涨价因素对高校学生食堂的影响。

  1.自2004年4月起,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给予伙食补助。中央部委(局)所属高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按在校生总数5%的比例,按每人每天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高校参照执行。学校要采取发饭菜票或直接将补助款划入学生本人就餐卡等方式,确保这项补助能用于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问题。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专款安排,专款专用。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学校可参照以上做法,对其他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在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2.在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价格上。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3.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高校用管道燃气统一按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高校学生宿舍、食堂和澡堂等生活用水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行高校用管道燃气价格或高校用水价格已经低于居民用气、用水价格的,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

  4.为降低高校学生食堂的经营成本,对确有较大困难的高校学生食堂的建设、维修和大型设备更新,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支持。

  5.进一步搞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抓紧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现存的实际问题,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6.凡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对高校学生食堂所需粮油副食品供应实行定点直供,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统一采购方式,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高校学生食堂工作,争取政府领导同志的指导和支持,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帮助高校学生食堂消化一些涨价因素,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的工作,确保高校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