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任免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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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任免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任免的决议

(1982年5月4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提议,由姚依林继续兼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耿飚继续兼任国防部部长、方毅继续兼任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黄华继续兼任外交部部长,杜星垣继续任国务院秘书长,王丙乾继续任财政部部长,赵苍璧继续任公安部部长,孙大光继续任地质矿产部部长,文敏生继续任邮电部部长,莫文祥继续任航空工业部部长,李梦华继续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杨静仁继续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对国务院其他有关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决定任免如下:
一、任命张劲夫兼任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免去万里的国家农业委员会主任职务、袁宝华的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薄一波的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主任职务、余秋里的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职务、宋养初的建筑材料工业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免去程子华的民政部部长职务。
三、任命刘复之为司法部部长。
免去魏文伯的司法部部长职务。
四、任命吕培俭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免去李葆华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职务。
五、任命林乎加为农牧渔业部部长。
免去林乎加的农业部部长职务、高扬的农垦部部长职务。
六、任命杨钟为林业部部长。
免去雍文涛的林业部部长职务。
七、任命李锡铭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免去韩光的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八、任命李东冶为冶金工业部部长。
免去唐克的冶金工业部部长职务。
九、任命周建南为机械工业部部长。
免去饶斌的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杨立功的农业机械部部长职务。
十、任命张忱(女)为核工业部部长。
免去刘伟的第二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一、任命张挺为电子工业部部长。
免去钱敏的第四机构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二、任命于一为兵器工业部部长。
免去张珍的第五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三、任命张钧为航天工业部部长。
免去郑天翔的第七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四、任命唐克为石油工业部部长。
免去康世恩的石油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五、任命杨波为轻工业部部长。
免去宋季文的轻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六、任命陈璞如为铁道部部长。
免去刘建章的铁道部部长职务。
十七、任命李清为交通部部长。
免去彭德清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十八、任命赵守一为劳动人事部部长。
十九、任命朱穆之为文化部部长。
免去黄镇的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十、任命吴冷西为广播电视部部长。
二十一、任命何东昌为教育部部长。
免去蒋南翔的教育部部长职务。
二十二、任命崔月犁为卫生部部长。
免去钱信忠的卫生部部长职务。
二十三、任命钱信忠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免去陈慕华(女)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十四、免去安志文的第六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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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机遇,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抓住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又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面临改善民生的艰巨任务和资源环境的巨大压力。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辐射带动力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产业层次、推动传统产业升级、高起点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体现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根本要求。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掌握发展主动权的迫切需要。当前,全球经济竞争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科技发展正孕育着新的革命性突破,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加快部署,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信息、生物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我国要在未来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备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严峻挑战。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快速发展,规模跻身世界前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同时,也面临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少,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历史机遇,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坚持创新发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历史机遇,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放在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突出位置。积极探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抢占经济和科技竞争制高点,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我国市场需求巨大的优势,创新和转变消费模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同时,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要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实现产业化相结合。要切实完善体制机制,大幅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原始创新,大力增强集成创新和联合攻关,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相关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指导力度,造就并充分发挥高素质人才队伍的作用,加速创新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化进程。

  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领域跨越发展相结合。要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发展时序,促进协调发展。同时,要选择最有基础和条件的领域作为突破口,重点推进。大力培育产业集群,促进优势区域率先发展。

  坚持提升国民经济长远竞争力与支撑当前发展相结合。要着眼长远,把握科技和产业发展新方向,对重大前沿性领域及早部署,积极培育先导产业。同时,要立足当前,推进对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具有重大作用的相关产业较快发展,推动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支柱产业。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

  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吸纳、带动就业能力显著提高。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局部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企业和一批创新活力旺盛的中小企业;建成一批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再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立足国情,努力实现重点领域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阶段和特点,要进一步明确发展的重点方向和主要任务,统筹部署,集中力量,加快推进。

  (一)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开发推广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及产品,实现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带动能效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再制造产业化水平。示范推广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推进市场化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海水综合利用。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着力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提升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加快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大力发展数字虚拟等技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三)生物产业。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加快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规模化发展。着力培育生物育种产业,积极推广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促进生物农业加快发展。推进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开发、示范与应用。加快海洋生物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以干支线飞机和通用飞机为主的航空装备,做大做强航空产业。积极推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卫星及其应用产业发展。依托客运专线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轨道交通装备。面向海洋资源开发,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强化基础配套能力,积极发展以数字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

  (五)新能源产业。积极研发新一代核能技术和先进反应堆,发展核能产业。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开拓多元化的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市场。提高风电技术装备水平,有序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加快适应新能源发展的智能电网及运行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六)新材料产业。大力发展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照明材料等新型功能材料。积极发展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提升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发展水平。开展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研究。

  (七)新能源汽车产业。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推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同时,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相关前沿技术研发,大力推进高能效、低排放节能汽车发展。

  四、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心环节,必须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核心引领作用,结合实施产业发展规划,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结合国家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的实施,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在生物、信息、空天、海洋、地球深部等基础性、前沿性技术领域超前部署,加强交叉领域的技术和产品研发,提高基础技术研究水平。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大企业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对面向应用、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机构和高校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依托骨干企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支持建设若干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工程化平台,结合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发展一批由企业主导,科研机构、高校积极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财税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快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科研机构、高校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科技人员积极从事职务发明创造。加大工作力度,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发挥研究型大学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增加急需的专业学位类别。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制定鼓励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政策,建立企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促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鼓励企业建立专利联盟。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利益保障和实现机制,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机制。加大对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

  (四)实施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以加速产业规模化发展为目标,选择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并能够实现突破的重点方向,依托优势企业,统筹技术开发、工程化、标准制定、市场应用等环节,组织实施若干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推动要素整合和技术集成,努力实现重大突破。

  (五)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发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支撑作用,大力发展研发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着力培育新业态。积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投资和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和环境服务业。

  (六)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集聚发展。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加大实施产业化示范工程力度,积极推进重大装备应用,建立健全科研机构、高校的创新成果发布制度和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扩散,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托具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集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形成增长极,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五、积极培育市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为各类企业健康发展创造公平、良好的环境。

  (一)组织实施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坚持以应用促发展,围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缓解环境资源制约等紧迫需求,选择处于产业化初期、社会效益显著、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大技术和产品,统筹衔接现有试验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全民健康、绿色发展、智能制造、材料换代、信息惠民等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引导消费模式转变,培育市场,拉动产业发展。

  (二)支持市场拓展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绿色消费、循环消费、信息消费,创新消费模式,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新能源并网及储能、支线航空与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市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物联网、节能环保服务、新能源应用、信息服务、新能源汽车推广等领域,支持企业大力发展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现代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等新型商业模式。

  (三)完善标准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优化市场准入的审批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药品注册管理的体制机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支持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性高、价格合理的创新药物优先进入医保目录。完善新能源汽车的项目和产品准入标准。改善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规标准。

  六、深化国际合作,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

  要通过深化国际合作,尽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提升我国自主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新特点,深度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探索合作新模式,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

  (一)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发挥各种合作机制的作用,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研项目。支持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积极开展全球研发服务外包,在境外开展联合研发和设立研发机构,在国外申请专利。鼓励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技术示范应用项目,共同形成国际标准。

  (二)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在境外以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扩大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改进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支持。积极探索在海外建设科技和产业园区。制定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为企业开展跨国投资提供指导。

  (三)大力支持企业跨国经营。完善出口信贷、保险等政策,结合对外援助等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在海外推广应用。支持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收购等方式,培育国际化品牌。加强企业和产品国际认证合作。

  七、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健全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和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增加中央财政投入,创新支持方式,着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等推广应用。加强财政政策绩效考评,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服务。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

  (四)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推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建设,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创业企业的需求。完善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逐步实现各层次市场间有机衔接。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开发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金融产品,稳步推进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展,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

  (五)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体系与监管体系。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为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创造条件。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动力和条件。

  (一)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创新药物、新能源、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税费调节机制。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促进三网融合高效有序开展的政策和机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空域管理体制改革。

  (二)加强宏观规划引导。组织编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调查,加强与相关规划和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各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导,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总体部署,从当地实际出发,突出发展重点,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三)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形成合力,统筹推进。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5〕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国家和省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 补偿基金是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构成。补偿性支出包括损失性补助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公共管护支出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省公布的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以下简称“公益林”)。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尚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要求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列入补助范围。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六条 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8元,其中:补偿性支出7元,公共管护支出1元。补偿性支出中,损失性补助为5元,护林人员劳务费为2元(集体、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专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不低于3元);公共管护支出中,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不低于0.5元,管理费用支出不得高于0.5元。

第七条 省对国家公益林和省公益林按照不同的森林生态功能区位,分别采取不同的补助标准(含中央财政补助):

(一)钱塘江、瓯江源头及中上游生态脆弱地区、海岛地区等省重点扶持地区(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洞头县、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武义县、磐安县、莲都区、云和县、景宁县、龙泉市、青田县、遂昌县、松阳县、缙云县、庆元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定海区、普陀区、嵊泗县、岱山县),每亩每年补助7元 。

(二)省次重点扶持地区(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长兴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诸暨市、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永康市、东阳市、浦江县),每亩每年补助5元。

(三)其余县(市、区)每亩每年补助4元(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面积每亩每年补助5元)。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支出。省级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单独安排。

第八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山林权属、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一)损失性补助的对象确定为:

1.林农个人投资经营管理的责任山、承包山,补助对象是农户。

2.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统一经营管理、未分山到农户的集体山,补助对象是相应的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3.国有林场(含苗圃,下同)和自然保护区投资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地,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山林权属归乡(镇)、村的集体山或林农的责任山、承包山,补助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确定。

4.依法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经营的林地,在合同规定承租期内,补助对象是承租人。

(二)护林人员劳务费支出的补助对象,为对公益林实施管护的护林人员和专职护林人员。

(三)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的补助对象,为在公益林区内从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项目的实施单位。

(四)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的省、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或乡镇政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申拨和核算



第九条 补偿性支出,用于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投资经营者收益损失的补助和公益林护林人员的劳务费。其中: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获得的损失性补助主要用于国有公益林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林木抚育费支出。护林人员劳务费按护林人员管护面积每人1500—2500亩标准核定。

第十条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公益林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公益林区划、界定、宣传、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支出。其中:森林防火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森林病虫害防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简易器材等。

第十一条 公共管护支出中的采购项目,应积极推行政府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安排的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3年按照年度支出计划格式(附表3、3-1、3-2、3-3)编制支出规划,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支出规划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确定后下达。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上报当年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总结、当年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数额以及安排计划(见附表1,附表3、3-1、3-2、3-3和附表4)。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联合下达的补偿项目年度计划,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调整。经国家和省批准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的,由省林业厅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从下年度起停拨其中央和省补助资金,调整用于其他已经区划界定的公益林。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待省对各地公益林检查合格后,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下拨。为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管理,确保补偿基金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对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补偿基金的支出构成分别拨付,其中:补偿性支出资金,应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专用账户,每年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到位后的一个月内与县补偿基金一并拨付至补偿对象专用账户内。

(一)对林农的损失性补助,直接拨入为农户统一开立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

(二)护林人员劳务费,已建立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实行乡(镇)、村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统一管护的,县级财政部门将护林人员劳务费拨入各管护责任单位的专用账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各乡(镇)村、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专职护林人员和专门护林组织人员名册以及护林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达县级财政部门。

(三)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由县级财政专户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四)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承担相应公共管理任务的单位。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各级补助资金分别设置专账,独立核算,并相应设立“中央补偿基金”、“省补偿基金”和“县补偿基金”二级会计科目,及时和正确反映补偿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必须按照《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乡(镇)村集体护林人员应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统一组织招聘,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护林人员择优推荐,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用、确定。护林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获得劳务费的护林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劳务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并终止合同,同时,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和国家、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规定,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核查情况上报省林业厅(见附表2),抄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在各县(市、区)核查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采用随机抽样和典型抽样方法进行抽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实施绩效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益林建设绩效。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档案;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必须建立补助资金认领签收制度,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录入档案。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补偿性支出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补偿基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接受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审计部门的审查。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补偿基金未列入财政预算,补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兑现的,省财政厅责令其及时纠正。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纠正要求的,省财政厅从下年度起暂停拨付该县(市、区)的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或有关责任单位挤占、滞留中央和省补助资金,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未及时改正的,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扣减其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建立公益林管护责任区,监管不力、建设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阶段性建设成效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其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至次年纠正或补救效果仍不明显的,由省林业厅提出处理意见,商省财政厅扣减其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挪用或骗取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视查证情况,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公益林补助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浙财农字〔2002〕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