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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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4〕1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请示》提出职工因违反厂规厂纪被罚款不交,企业扣发工资引起的争议;职工因受开除以外的其它行政处分或待岗处理而影响工资、奖金发生的争议;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因职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受到开除、辞退处理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
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所以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奖金等规章制度。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因此,企业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的规章制度应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对上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要在申诉时效内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199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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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各高校:

  应急管理是新时期工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做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ΟΟ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做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工业应急管理是指工业行业保障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工业产品准备、生产和供给,以及对工业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和恢复等工作,是工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保障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坚持预防为主、协调配合,以完善工业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控制或消除工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工业应急管理政策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覆盖重点工业领域和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成,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防范和应对工业突发事件的水平明显提高,应急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工业应急管理与国防动员衔接更加紧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区域合作、企业参与的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工业应急体系建设

(三)健全工业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国家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分别负责军工和烟草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处置相关突发事件。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工业企业负责应急工业产品生产,履行应急社会责任。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国防动员管理机构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四)健全工业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贯彻国家关于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和起草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业产品应急征用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逐步完善工业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地方工业应急管理法规和规章。

(五)健全工业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工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完善相关应急预案,不断健全覆盖重点领域和企业的工业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间的衔接。加大对地方和企业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建立预案备案制度,不定期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预案演练,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健全工业应急防范体系。要加大工业行业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如生产原材料等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手段,避免引发工业突发事件。要做好工业行业防范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外部因素带来的风险隐患,特别要加大对重要工业设施设备,处于洪涝、地震、泥石流等高风险环境的生产厂房,民爆产品生产和有关尾矿库等重点对象的普查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辩识、评估及控制。加强部门间和企业间的协调配合,健全管理制度,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加快建立工业行业风险隐患普查、控制、治理的长效机制。

(七)健全工业应急管理培训体系。积极推进工业应急管理培训机构、培训师资队伍、培训课程与教材等基础建设。加大工业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急管理能力培训,加强工业企业重点岗位员工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属高校结合实际将工业应急管理纳入相关专业教学内容。鼓励工业行业协会发挥优势积极开展工业应急管理培训。

三、增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

(八)实施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工业产品应急保障是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结合应对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业产品需求,编制并实施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工业产品应急准备、生产和供给能力建设。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本地区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地方工业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可编制本地区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规划。

(九)开展应急工业产品动态储备。动态储备是指生产能力储备和社会储备。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峰值需求大、正常储备难度高的应急工业产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需求,引导相关企业利用现有生产条件开展能力储备。对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经常性工业产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需求,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工业产品储备。

(十)推进应急工业产品信息共享。开展应急工业产品情况调查,建立基础数据库。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和单位间的应急工业产品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鼓励通过举办应急工业产品展示交易活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等形式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

(十一)加快发展应急产业。应急产业是新兴产业。要以救援与运输装备、应急能源与动力装置、应急通信与信息设备、医药与防护用品、反恐装备与安防系统等为重点,编制当前鼓励和支持发展应急产品目录。加快制定应急工业产品相关标准。鼓励企业对现有产品开展适应性改进,满足应急需要。实施应急工业产品应用示范工程,促进应急工业产品推广。加快应急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形成一批应急产业发展聚集园区。

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水平

(十二)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不断健全工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利用国家各类监测平台以及工业经济监测网络和预警预测体系,建设工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和应急平台体系。借助现有公众媒体和各种专业手段,建立预警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工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提高企业应急管理能力。健全企业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管理机构或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将应急管理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生产全过程,结合实际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快建立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与地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机制。

(十四)建立工业产品保障应急联动机制。建立部门间应急工业产品需求与生产供给联动机制,必要时可成立相应工作组织。按照就近、就急的原则,加快区域间应急工业产品联动机制建设,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应急工业产品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动员生产联动机制。加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和工业国防动员的联动和衔接。完善应急工业产品调用机制,积极推进应急工业产品物流体系建设。

(十五)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单位、个人发出预警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同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人民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保障应对突发事件,各单位要在现有应急物资管理体制下,加强与处置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衔接,根据需要启动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业产品生产调度和供给。处置突发事件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组的作用。建立突发事件工业损失评估制度,制定工业损失评估规范,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掌握相关情况。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工业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工业应急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健全工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做好预防和准备、监测和预警、处置和救援、恢复和重建等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

(十七)加大工业应急管理投入。根据我国应急体系建设的需要,逐步完善应急工业产品动态储备机制。各单位要将应急管理日常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鼓励企业通过上市等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工业应急产业投入。积极推进建立应急工业产品有偿使用机制。

(十八)加大工业应急技术改造。以现有应急保障能力为基础,通过实施必要的技术改造,切实提高应急工业产品的保障能力。以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等工业领域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薄弱环节和隐患为重点,加大改造力度,不断提高防范标准。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展工业应急管理相关技术研究,健全工业应急科技支撑体系。

(十九)加强工业应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工业应急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专业人才队伍体系建设,表彰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快建立由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为工业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逐步建立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专(兼)职应急工业产品保障后勤支援队伍。

(二十)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与工业密切相关各类应急预案宣传力度,提高工业行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高度重视突发工业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坚持及时、准确、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十一)加强工业应急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相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工业应急管理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密切跟踪国外工业应急管理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工业应急管理的有益经验,不断提高我国工业应急管理水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通知
现将《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颁发。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餐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直径4.5厘米,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五)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发。
(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单位,以及市属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5厘米,经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七)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单位,以及区(市)县属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2厘米,经区(市)县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八)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印章,直径4厘米,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发。
(九)在渝国家部属单位的印章,直径4.5厘米。由各单位请示上级主管机关颁发,亦可由其上级委托当地政府归口的工作部门制发。
上述(四)至(九)项制发的印章,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本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重庆市”字样。市辖区、区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重庆市”或“××区”、“××县”字样,印章所刊名称学数过多、不易刻制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三)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商刻制企业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市人民政论及其各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市人民政府的套印印章,报国务院颁发;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套印印章,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二)钢印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刻制。各类培训班不得刻制钢印。
(三)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各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一律为椭圆形,规模长4厘米,宽2.7厘米。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企业,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按照公安/部门准刻证核准的项目进行刻制。非指定的企业一律不得擅自刻公章。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1.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2.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由区(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在渝国家部属单位的印章,可由其上级机关委托当地政府归口的工作部门证明;
4.临时机构需刻制印章,凭市人民政论的批文和有关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
5.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凭民政局的社团组织登记证及其证明;
6.外地驻渝机构刻制印章;凭经济协作办公室的批文和证明;
7.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刻制印章,凭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8.大专院校、中小学校需刻制印章的,由市教委出具证明;
9.驻渝新闻出版单位需刻制印章的,由市委宣传部或市新闻出版局出具证明;
10.驻渝部队需刻制印章的,由其上级机关出具证明。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公安机关封存或销毁。
五、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各级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吊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吊牌名称
(一)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在机关正门挂书写有机关法定名称的吊牌。
(二)各区人民政府的吊牌,冠重庆市的名称,即为:重庆市××区人民政府。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吊牌,不冠重庆市的名称,即为:××县(市)人民政府。
(四)市政府各局、委员会、办公室的吊牌,冠重庆市的名称,即为:重庆市××局(委员会、办公室)。
(五)市政府直属单位的吊牌,冠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名称,即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乡、镇人民政府的吊牌,冠以县(市)的名称,即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二、吊牌字体
(一)吊牌一律用白底宁体黑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吊牌,应当并列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和汉字。
三、吊牌规格
吊牌的大小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不作统一规定。
四、吊牌制作
(一)各机关单位的吊牌,依照本办法由各机关单位自制。
(二)重庆直辖市建立后,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如果没有改变的,不再重新制作吊牌。
(三)机关单位原有吊牌破损或陈旧的,应依照本办法重新自制。
五、其他规定
(一)各机关单位所属的内部处、科、室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村委会、合作社一般不挂吊牌。
(二)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9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