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58:15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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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资产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资产评估确认的内容
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确认:
(一)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国家认可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三)评估操作方法的合法性。资产评估方法是否遵循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规、规定,操作是否规范;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的基准日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间是否明示。
二、明确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责任
委托资产评估的资产占有单位和具体承担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委托方的责任
1.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已经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2.已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3.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5.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6.有关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7.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相关资料依据充分、科学合理;
8.保证评估工作独立、客观,不向评估人员提出非法及不合理的评估要求,不干预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的责任
1.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活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法规制度;
2.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时应派出与评估项目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3.评估机构应认真核实所评估资产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和不重不漏;
4.评估机构应对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数、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认真的核实;
5.评估报告书须以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评估机构须对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1.资产评估范围必须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不重不漏;
2.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必须进行合理的抽查、核实;
3.采用的评估方法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4.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
5.资产评估结果合理、准确。
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上述内容分别作出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
三、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和听证制度。对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项目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将组织或委托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对抽查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资产评估项
目和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听证的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认定意见。
(二)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中,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资产评估人员违规操作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先从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开始实施,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格式

附件一: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具体规定
为了适应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需要,明确资产评估确认的内容、方法和具体工作规范,现就涉及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涉及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具体事项及申报程序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申请报告应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提出,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财政部确认,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财政部确认;地方企业经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确认。凡涉及以下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事项均按此办理:
(一)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
(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经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国有企业以实物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四)上市公司整体或部分收购国有企业;
(五)国有股东以实物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
(六)上市公司与其国有股股东进行资产置换;
(七)含有国有股的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合并;
(八)其他。
二、应报送的材料
(一)委托方提出的资产评估确认申请文件(含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表);
(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转报财政部予以复审确认的文件;
(三)经济行为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立项批准文件;
(五)资产重组方案;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其附件;
(八)其他。
三、资产评估确认应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是否办理了资产评估立项;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格;
(四)主要评估人员是否是经注册的资产评估师;
(五)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准确;
(七)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及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九)选择的评估方法是否合理;
(十)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说明是否充分、附件资料是否齐全;
(十一)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就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及对该评估结果所负的责任作出承诺;
(十二)其他。

附件二: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格式
(一)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
×××(评估机构):
因____事宜我单位委托你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评估。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我单位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并已获批准;
2.已按规定办理了资产评估立项并获批准;
3.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重大事项揭示充分;
4.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5.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科学、合理;
6.不干预评估工作。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方印章
年 月 日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委托方)
受你单位委托,我们对你单位因____事宜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了认真的清查核实、评定估算,并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在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我们对资产评估结果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未重未漏;
2.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了合理的抽查、核实;
3.评估方法选用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4.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
5.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6.评估工作未受任何人为干预并独立进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注册评估师执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199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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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1996年3月1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维护新疆稳定的工作。会议之后,中央以中发〔1996〕7号文件下发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文件提出,为了维护新疆的稳定,要建立一支立场坚定、政治可靠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此,一方面
要加强对当地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新疆的工作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培养和调配一大批热爱新疆,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汉族干部去新疆工作。”为了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干部的任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未来5年和15年,国家将加快对中西部地区的开发,新疆将成为全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新疆的工作需要,“九五”期间,需从内地选派2000至2500名左右党政领导骨干和专业
技术骨干到新疆工作。为了逐步积累经验,今年先从内地选派200名干部进疆工作;后4年再视情况确定选派任务。请各有关省(市)和部委按本通知所附《1996年为新疆五地州选派党政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计划表》和《1996年为新疆区直部分厅(局)级单位选派县(处)
级以上干部计划表》分配的任务,在12月底以前落实人选,并将其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表现材料以及工资表分别报送中央组织干部调配局和人事部流动调配司,同时抄送新疆区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
今后为新疆选派干部,由新疆区党委组织部和区政府人事厅提出计划,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审核,报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批准后,下达给有关省(市)和部委进行选派。
二、选派干部的条件。选派进疆的干部要立场坚定,政治可靠,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吃苦耐劳,勇于奉献;能正确地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县处级以下干
部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干部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年龄一般应55岁以下。为了加强后备干部培养工作,各单位可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到新疆工作,使他们在艰苦条件下经受锻炼和考验。
根据新疆对内地选派的各级、各类干部的要求,各有关省(市)和部委原则上要选派相应职务的干部进疆工作。对少数比较优秀、需提拔任职的,要严格把关,在内地办理任职手续后,再派到新疆工作。
三、选派干部的方法。对南疆的阿克苏、克孜勒苏、喀什、和田等四地州和北疆的伊犁州所需的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由内地一两个省市负责一个地州。具体办法是:江西省负责克孜勒苏州、天津市和山东省负责喀什地区、北京市和浙江省负责和田地区、上海市和河南省负责阿克
苏地区、江苏省负责伊犁州。对新疆其它地州市需要的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由内地其它省区负责选派;新疆自治区各直属单位需要的干部,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负责选派。
选派到新疆工作的干部,在新疆工作时间为:党政干部5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年。工作期满后,由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排他们回内地,由内地派出省市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在新疆所担任的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对在新疆
表现优秀的,可提拔使用。凡是自愿延长在新疆工作时间或要求长期留在新疆工作的干部,应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关心进疆工作的干部,积极为他们创造必备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进疆干部的培训。各有关省市选派进疆的干部,由有关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进行培训;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选派进疆的干部,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时,要认真组织进疆干部学习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文件精神,领会中央对新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
施。同时,还要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新疆社会、经济、历史、地理以及民俗教育,使进疆干部对新疆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为进疆后开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培训后,省市的进疆干部,由派出省市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送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的进疆干部,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送行。请各有关单位务必于明年2月20日前将这批干部全部送进新疆。凡是向同一地州选派干部的两个省市,进疆时间要协商一致。为便于做好接待工
作,请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在明年1月31日前将负责接待的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电传给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以及有关省市的组织人事部门。
五、进疆干部的管理。选派进疆的干部要转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进疆后实行双重管理,以新疆地方党委管理为主。对进疆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新疆自治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结果抄送有关省市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在疆工作期满后,由派出省市
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进疆干部在疆工作期间需提拔任职的,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征得派出省市和部委同意后,再办理任职手续。
六、进疆干部的待遇。选派进疆工作的干部,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并和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一样享受住房等各项福利待遇。他们在新疆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合并使用,一年一次,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医疗费的
报销办法是:凡在新疆治疗的,由新疆所在单位报销;在内地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承担。
为了鼓励干部在新疆安心工作,各有关省市和部委要尽可能地解决进疆干部的实际困难,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进疆工作的干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是必要的,但不能过分强调物质鼓励的作用。在解决好进疆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同时,要大力提倡无私奉献的精神。
七、加强对选派干部工作的领导。本年度内为新疆选派干部的数量虽然不多,但任务较重。许多省市和部委不仅承担着为新疆选派干部的任务,而且还承担着为西藏选派干部的任务,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要大力宣传做好这项
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孔繁森,陈金水等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教育和鼓励干部,献身新疆建设事业。同时,要严肃组织纪律,凡经组织确定选派进疆的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或进疆后擅自返回,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建设一支立场坚定、政治可靠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不仅是新疆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内地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狠抓落实,督促有
关单位,切实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新疆的干部队伍建设,维护新疆的稳定,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开发,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发展差距的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附:《1996年为新疆五州选派党政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计划表》
《1996年为新疆区直部分厅(局)级单位选派县处级以上干部计划表》



1996年10月18日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已废止)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市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正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
伞⒎ü妫岷媳臼惺导是榭觯贫ū咎趵?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的审批机关审核、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资产、债务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提前终止合同、章程;
(三)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破产清算,不适用于本例。
第四条 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第五条 企业的清算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外,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第七条 企业清算工作的管理,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普通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