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银行工作报告制度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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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工作报告制度的几项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建设银行工作报告制度的几项规定

1983年5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前言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为了加强上下级行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工作进程,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指导和推动工作,并减少公文流转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建设银行应向上级行及时报告工作。对一些重要的工作报告,各级领导要亲自主持起草,并修改定稿。现对建设银行报告制度规定如下:

一、请示报告
1.各级行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通知指示过程中,遇有不够明确或无法处理的问题,向上级行请示的文字报告,称请示报告。
2.请示事项必须一事一报,在标题中写明“请示报告”,以便上级行及时研究处理;不能在其他文字报告中夹带数语,以免延误工作。
3.请示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办行的请示报告应报其上一级管辖行处理,一般不要越级请示。对越级上报的请示报告,上级行一般不做批复。
4.对国务院各部直属项目和下放代管项目以及总行直接戴帽下达的贷款项目,经办行在拨款或贷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一般应请示省、市、自治区分行,只有省、市、自治区分行难以处理而急需总行与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经办行才能直接请示总行,同时抄报上一级管辖行和省、市、自治区分行。总行批复时,主送经办行,抄送省、市、自治区分行。
5.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请示报告,要及时办理批复,不得拖拉积压。遇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短期内无法批复的问题要以电话或便函及时通知请示行。
6.经办行需要由总行与主管部门联系、了解的具体业务问题,包括:(1)下达拨款限额、贷款指标方面的问题;(2)年度投资计划或拨款、贷款计划的下达和调整方面的问题;(3)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通知规定方面的问题,等等。查询事项,均以便函联系,不作为请示报告。总行对查询事项,均以便函或电话答复查询行。

二、工作报告
7.各级行向上级行报告一定时期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和今后工作安排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称工作报告。
8.工作报告要从政策思想方面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既要总结成绩、效果和主要经验,又要检查值得吸取的教训和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今后打算。要避免只是叙述过程,罗列数字,堆砌事例,文字要简炼,防止一般化、公式化。
9.工作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应当分别在7月15日和次年元月20日前报送总行一式二份。省会所在地分行、支行的工作报告,在报送省、市、自治区分行的同时,抄报总行一式二份。

三、工作简报
10.各级行向上级行反应主客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交流工作经验的简要报告,称工作简报。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也可以分别编写“情况反映”(以对上为主)和“工作简报”(以对下为主)。
11.工作简报应以“简、短、快、准”为特点。即内容简明扼要,突出当前工作的中心;文字短小精捍,生动活泼;反映问题、交流经验要及时、迅速;情况要完整准确,数字要核实清楚。
12.工作简报为不定期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和各省会所在地的分、支行工作简报报送总行一式三份。

四、专题报告
13.下级行就某项专门工作或专门问题向上级行所做的总结报告,称专题报告。
14.各行应就某一个时期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例如,投资规模、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投资效果、体制改革,等等)或者对某一项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取得成果和主要经验教训,向上级行作专题报告。
15.专题报告为不定期工作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有计划的组织安排,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总行一式二份。

五、专户报告
16.经办重点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行处向上级行报送的有关重点单位情况的报告,称专户报告。
17.专户报告主要反映:(1)建设单位在项目安排、投资分配、资金安排、拨款或贷款支用、建设进度、投资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施工企业的生产施工、财物成本等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2)反映财物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节约或浪费的事例,建设进度和投资效果的预测;(3)各行在管理重点项目上开展的主要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改进工作的建议。
在建设项目或重大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后,经办行应对该工程的资金使用、工程造价、投资效果以及建设中的主要经验和问题等向总行作一完整系统的报告。
18.专户报告的内容力求中心突出,简明扼要。每次报告抓住当前的主要矛盾,说清楚一、二个问题,不要面面俱到;有关基本数字可以用表式反映,不要在报告内简单罗列情况,报流水帐;报告要有分析、有比较,既要反映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19.专户报告为季报,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可以随时报告。需要上报专户报告的重点单位,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由上级行指定。凡需直接报送总行的重点单位专户报告(名单附后),在季度终了后十天内,由经办行报送总行一式二份。非总行指定的重点单位,其专户报告一律不报总行。

六、其它事项
20.各级行上报的工作报告、工作简报、专题报告应当同时报送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各级行向地方党政领导部门报送的重要报告,也应同时抄送上级行一式二份。
21.本制度从下达之日起执行,总行(78)建总综字第121号文颁发的《关于建设银行请示报告制定的几项规定》即行废止。
附:重点建设项目专户报告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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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月28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在遵义地区、安顺地区、铜仁地区、毕节地区设立地区工作委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各地区的常设工作机构,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讨论问题、议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提出建议或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交付的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三)听取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汇报,提出建议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督促、检查本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或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五)听取本地区行政公署及其职能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汇报,提出建议或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六)对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七)参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八)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部署和工作需要,召开本地区人大工作会议,传达有关精神,研究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九)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时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办理本地区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培训人大干部;调查了解本地区人大工作情况,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协助本地区选举工作机构进行县(市、特区、自治县)、乡(镇、民族乡)换届选举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审查有关议案时,地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参加有关的会议和调查研究,办理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地区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通知地区行政公署及其职能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听取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汇报时,可以邀请驻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处、室。
第十一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本条例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8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办〔2007〕46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3〕6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深发〔200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实绩考核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公正、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区和有环境保护任务的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考核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市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考核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主任。考核办抽调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专家等组成考核组,负责考核的具体业务。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和环境安全保障机制的情况;

  (二)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和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三)上级环境保护考核指标、节能减排任务和年度治污保洁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环境保护处罚及整改情况,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资源保障情况和成效;

  (六)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的改善情况,固体废物管理和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情况。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和任务,按照上述相关内容进行。

  第六条 设定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指标,应遵照宏观原则,并结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具体考核指标进行。

  第七条 考核的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于每年初确定,并下达各被考核单位。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按年度进行,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九条 考核采取自查、审核材料、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专家评审、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考核对象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上阶段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分别上报半年和年度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自查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办对照要求审核自查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办不定期对各区、市直部门的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及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三条 考核办组织环境保护专家参加考核工作,对环境保护绩效等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民意调查由考核办或其委托的专业调查机构通过座谈会、电话征求意见,发放问卷、入户调查或政府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一般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境保护监督员和辖区居民等。

  第十五条 考核办负责提供下列有关考核资料,作为考核领导小组评定考核结果的依据。

  (一)环境保护处罚情况和整改结果,群众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市治污保洁工程考核等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的结果;

  (三)考核对象年度考核任务和自查报告;

  (四)专家评审意见;

  (五)民意调查结果;

  (六)考核组初步考核意见;

  (七)其他与考核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考核资料,进行实绩分析、综合评价。重点分析考核对象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主观努力程度、客观因素和工作成效,进行不同考核对象之间的横向比较和不同年度的纵向比较,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做出综合评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考核结果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名额为考核对象数量的15%左右,即每年4个左右,其中区里2个,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排序确定。

  本年度环境保护实绩与上年度相比进步特别明显,且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评为进步奖,每年2个左右。

  第十九条 被考核单位党政正职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其考核结果原则上与对领导班子的考核一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年度任务的;

  (二)治污保洁工程考核不合格的;

  (三)发生环境违法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四)突出环境问题连续两年以上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的(时间计算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五)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受到市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环境保护工作受到问责的;

  (七)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八)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一)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完成年度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

  (二)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引起群众到国家、省、市集体上访的,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三)民意调查对象群众满意率低于80%,且位列全市最后一位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委组织部建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档案,考核结果等归入档案。

  第二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获得进步奖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做出公开道歉,不得在当年综合评优创先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两年内不予提拔或重用;实行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考核制度,任期内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调整工作或转任非领导职务。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考核办就存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被考核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考核办,由考核办组织整改验收。

  第二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可根据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和责任分工,对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适当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对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进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