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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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所作的《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0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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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7〕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百色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保护、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方面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旅游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在资金、政策等方面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培训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

境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旅游资源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够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的各种自然、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旅游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一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组织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规划。

  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贯彻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相协调的方针,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旅游景区(景点)须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禁止在旅游风景区、开发区、保护区内擅自拆毁或改变古建筑物和采石、采矿、开荒、挖沙、葬坟、狩猎、抽水、毁林、排污及进行其他对旅游资源的破坏行为。

  第十四条 旅游资源项目在开工前,要做好相关项目的前期工作,同时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或主要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营单位。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第十七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后,应当按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时限规定办理审核上报手续;不同意其申报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所提供的服务、出售的旅游商品应明码实价、质价相符,不得以任何手段欺诈、误导、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二)自觉接受、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安全设施、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及时告知旅游者旅游中潜在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及时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严格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不得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旅游者。

  (五)建立企业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可参加所在地的旅游行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向审批的旅游主管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二)不得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

  (三)应与旅游者依法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四)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五)不得聘用无导游证者从事导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年度检验。

  第二十四条 对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复核制度,星级评定、复核按国家有关星级评定的程序办理。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设立市、县(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质量,并处理旅游投诉。

  第二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佩戴标志,文明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者,是指以游览、度假或其他形式旅游消费的自然人。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活动及服务安排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自主选择旅游合同以外的服务;

  (三)按旅游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五)人格尊严、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旅游区的规定,尊重旅游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

  (四)维护旅游秩序和安全,听从旅游服务人员的善意指导和劝告;

  (五)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第三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选择以下解决途径: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旅游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三)有仲裁条款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可向旅游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

  (一)因旅行社的过错未能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或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旅行社出现破产、停业、解散或其他终止情形,造成旅游者预交的旅游费和其它有关费用无法退还的。

  (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及时通知旅游经营者。被投诉的旅游经营者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旅游主管部门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30日内进行调解或处理,受理的质量投诉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审理终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旅游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损坏的,由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运用,点石成金的神奇之术

王瑜


  伊索寓言中有则《公鸡和宝石》的故事:说有只公鸡在扒地,要给自己和母鸡寻找食物吃,不料却扒出了一颗宝石。它对宝石说道:如果不是我找到你,而是有人找到了你,就会把你捧为宝贝,但是我找到你却一点用处都没有,哪怕得到全世界的宝石,都不如我得到一粒麦子。我们可能在笑话这只公鸡的愚笨,但笑话别人就是笑话自己,如果对知识产权不能运用那么我们就和公鸡一样愚笨。知识产权就是宝石,一般的企业都有机会得到,如果不能运用,其价值确实不如一粒稻谷,运用好了就可以点石成金为权利人带来滚滚财源。

知识产权运用,曾经当成救命的稻草

  知识产权运用在我国以前一直不受重视,直到去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才真正进入我们的视野。以前一提到知识产权的运用,我们看到多是抱怨我国的企业忽略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方面处处受制;忧心忡忡地认为国外企业已经在很多领域跑马圈地用知识产权抢占了技术发展的至高地;并且总是以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了几百年,而我们只有几十年,以此说明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当然是很落后的,对我国企业的发展满是担忧。其实并不然,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西方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只在近些年才受到重视,即便是世界顶级的跨国公司也不过在上世纪90年代才进行尝试,而且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实在是迫不得已之举。
  IBM公司每年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收益每年高达十多亿美元,着实令我们羡慕,其实1990年作为扭亏为盈战略的一部分IBM公司才将眼光放在专利的许可上。德州仪器公司的专利许可费收入累计已达令人咋舌的40亿美元,目前每年的许可费收入在8亿美元左右。1999年5月,德州仪器公司又签署了一项半导体专利使用许可协议,这笔交易使德州仪器公司在未来10年内总共将为公司带来10亿美元的许可费净收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德州仪器公司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使公司免于破产才开始从事专利许可交易。仅仅1992年公司因经营专利许可证就盈利3.91亿美元,比其当年经营其他业务的总收入2.74亿美元高出43%。国家半导体公司在1990年大规模实施经营专利许可证业务,从而避免了破产的命运。在决定继续开展业务,并在专利权许可证方面加大力度之前,所以宣布破产的文件都已经签署了,毫无疑问,专利为公司赢得了时间,得以完成公司的重组进程,在当时很长一段时期,3/4的利润都来自经营专利许可证。
  从历史上来看,绝大多数的企业在面临困境时,要用有竞争力的资产来扭转局面之前,都没有考虑到要挖掘专利资产的潜在价值,意外碰上专利权的金矿时,公司凭的只是运气,不过是无意抓了根救命的稻草而已。

知识产权运用,神奇的点石成金术

  1950我国科学家吴仲华创立叶轮机械三元流动通用理论,得到了国际学术、工程技术界的一致公认,称其为“吴氏通用理论”,英国利用该理论发明了喷气涡轮发动机。英国人向我国转让了此项技术,小平感谢英国对中国的支持,结果英国科学家却向中国致敬,小平回国找这个人时,却发现还在五七干校养猪。如果那时我们重视知识产权,中国在航空发动机方面就有一席之地。1958年上海邮电一所提出了蜂窝无线通讯,就是现在手机通讯技术基础的基础,但是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当我们和美国高通公司购买CDMA技术时,高通公司要求每部手机支付高达8000元人民币的专利使用费。尽管我国最早创立了原理,但是喷气涡轮发动机的技术并不属于我们,尽管我国最早提出了蜂窝无线通讯,但是手机对于我们还是属于舶来品,知识产权如果不运用就不能发挥其价值,那么发现它的人就成为发现宝石的公鸡,只能把它抛弃。
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讲到成功的典范都是外国公司的,失败的案例都是中国的,事实并非如此,国外忽略知识产权运用的例子也是比比皆是。当苹果公司被起诉IPOD产品侵犯了某公司专利权时,苹果公司找来个老同志,该技术其实是他发明的,由于不会运用,这个技术让苹果公司赚得盆满钵满,而这个发明家却穷困潦倒,以致苹果公司送给他的IOPD坏了都没有钱修理。卡拉OK是日本人发明的,其发明者也没有注意知识产权的运用,失去了成为亿万富翁的机会。而中国人或中国公司在通过知识产权运用大获其利的案例并不少。2008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世界富豪们的财富纷纷大跳水,而在中国却有个人异军突起,个人财富高达一百多亿,这个人就是美特斯邦威的老总周建成,他就是知识产权运用的顶级高手,仅仅依靠一个商标,以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虚拟经营模式,打造了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而李文清一个没有受过太多教育的江苏人,在他穷困潦倒时创业已经是年过半百,他从一件失效的专利中挖掘出新专利技术,并且将这些比较简单的专利打包成为了几个地方的标准,从此他将工厂开到全国各地,却不用投资一分钱,直接以其技术入股取得30%的股份,他不再需要自己参与生产,不用担心销售,却可以坐享公司30%分红。清华同方公司扶助一个即将解散的课题组中,将其技术纳入了分公司投资少量的钱进行孵化,如今该公司产品已经卖到80多个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高达70%,年赢利高达几个亿,这就是同方威视公司。
美特斯邦威的老总周建成仅仅依靠运用一个商标就将个人资产做到一百多个亿,而李文清依靠十来个简单的专利打造的标准,可以向各地的合作者收取30%的权利“租金”,清华同方公司以比较微小的投资,通过对技术的孵化,短短的时间造就了年赢利几个亿的公司,知识产权运用具有点石成金的神奇力量。

知识产权运用,如何将权利变为利益

  知识产权仅从法律上看是一项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的权利获得是需要支付费用的,而且维持该权利还是不断交钱,如果不能运用对于权利人而言还是一项财务负担,因此实在不是什么好的权利。如果能够运用起来,则能够为权利人带来滚滚的财源,如何运用有很多的方式,下面简单介绍几种与资本相关的知识产权运用方式:
(一)如何用知识产权入资
  1998年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成立时邓中翰以两个专利入股占35%的股权,开了中关村企业知识产权入股的先河。以知识产权入资就是知识产权的资本化的一种形式,今年4月30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资本化运作。知识产权资本化将知识产权直接变为成立公司时的出资,减轻了现金出资的压力,大大降低了成立公司的门槛,对于那些想创业的技术人员而言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想想如果邓中翰当时不是以专利入股,而是将专利卖掉,也许能卖到百万以上的价格,但是当中星微上市以后,当初的两个专利折成的股份已经以亿美元为单位来计算了。邓中翰的专利经过资本化增值至少几百倍。资本化后的知识产权其价值远高于将知识产权简单出售的价格,这是知识产权资本化巨大魅力所在。
  知识产权资本化大家也许觉得很新鲜,其实我国法律很早以前就有相关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各自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均规定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涵盖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内容。《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我国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到直接表述为知识产权,认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规定其实存在了几十年。
以知识产权入资的比例以前规定不超过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实际已经将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提高到注册资本的70%。在实践中各地还有自己的一些规定,比如在05年公司法修改前,北京的中关村科技园的九个小园区关于知识产权入资都有自己不同的规定,就入资比例而言从50%到100%都有,对于是否评估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规定知识产权如果作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只要股东之间认可就可以,不需要经过专门的评估。各地方对知识产权入资政策并不一致,在准备以知识产权入资成立公司前,应当咨询当地的工商注册部门,以当地的政策规定为准。
(二)如何用知识产权获得贷款
  可口可乐的老总说可口可乐厂房即使被毁掉,他马上可以重新建起新厂,这是因为他可以用“可口可乐”这个商标进行质押获得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国外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很普遍,但我国银行业未能表现出相应的热情。“秦池”商标评估价值曾经高达几十亿,但是该企业却被一个只有几百万的欠款案打击得从此一蹶不振,拥有几十亿元的无形资产却不能获得贷款以解燃眉之急,抱着金饭碗还讨不来饭吃。
  我国政府已经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以推动用知识产权融资问题。2006年9月,央行和银监会牵头在湖南湘潭召开了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讨会,有意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挥更大的作用。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意见》中提出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07年7月 银监会发布《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通过品牌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抵押而从银行获得贷款了。2007年9月30日央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提出知识产权许可费可以作为应收帐款。
  各地方也在积极寻求有益的解决之道,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率先推出“展业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2007年6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交通银行签署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框架协议,设置了总额为20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到目前为止总共为37家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发放贷款总额达到了4.02亿元。2009年5月6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银行在北京签署了《全面战略合作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协议》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由北京银行拿出50亿元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项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仅北京市一个地方在积极推动,其他地方进行的努力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的报道《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15日有则报道:《“桐君阁”抵押 借贷2580万元》,9月12日,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抵押方式为其控股企业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担保贷款2580万元,该公司用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桐君阁”知识产权质押给浦发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商标质押在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取得2000万元的贷款。
(三)知识产权如何证券化
  知识经济推动金融创新,不同的时代潮流推动了西方发达国家相应的金融创新活动,如1960年,信用卡的使用开启了信用卡应收账款的证券化。1981年按揭贷款催生了房屋贷款证券化。1992年,陶氏化学公司以知识产权为支撑获得贷款,开创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河。1997年1月,美国摇滚歌星大卫•波威通过在美国金融市场出售其演艺生涯中创作的300首歌曲的出版权和录制权,获得了5500万美元。发行的票据为期15年,平均期限约为10年,利率为固定的7.9%。该笔融资被穆迪公司评为“3A”级,所发行的票据全部被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一家总部位于旧金山、名为Global Asset Capital的高端投资银行公司1999年表示,他们准备以制药公司未来的专利许可收入为标的资产,对其实行资产证券化,并向投资者公开出售证券,这是首个利用专利进行表外融资的案例。
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迅速。在美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对象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电子游戏、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时装设计的品牌、最新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经成为证券化的对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还没有开展,可以想见不久的未来也将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另一条通道。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