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0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0年8月2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今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66件规章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又对现行的220件省人民政府规章及1993年至1999年省人民政府制定的118件其他规范性文件组织了进一步清理和审核。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对29件规章及12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2.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29件)
──┬────────────────┬──────────┬─────序号│ 名 称 │ 文 号 │发布时间──┼────────────────┼──────────┼─────1 │云南省关于退休工人自费修建住房补│云政发 1983 5号 │1983.1.12 │助费的暂行规定 │ │2 │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云政发 1986 128号 │1986.9.16 │法 │ │3 │云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云政函 1987 110号 │1987.8.25 │法 │ │4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人员支援│云政发 1987 185号 │1987.10.21 │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规定 │ │5 │云南省乡镇建筑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 1988 37号 │1988.3.236 │云南省地方进口和技术引进合同管理│云政发 1988 115号 │1988.7.10 │试行办法 │ │7 │云南省开发应用与推广微电子技术暂│云政发 1988 127号 │1988.7.26 │行管理办法 │ │8 │云南省国营企事业保健食品发放暂行│云政发 1988 161号 │1988.9.21 │管理办法 │ │9 │云南省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联合经济│云政办发 1988 174号 │1988.11.25 │开发试行办法 │ │10 │云南省鼓励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试行办│云政办发 1988 188号 │1988.12.20 │法 │ │11 │云南省开展经济协作引进资金建设糖│云政发 1989 35号 │1989.3.1 │厂的暂行规定 │ │12 │云南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 │云政发 1989 75号 │1989.4.2113 │关于调处土地、山林、牧场、水利、│云政发 1989 66号 │1989.4.23 │矿产资源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暂行│ │ │规定 │ │14 │云南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云政发 1990 14号 │1990.1.3115 │云南省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 1990 65号 │1990.4.416 │云南省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云政发 1990 83号 │1990.4.19 │理的暂行规定 │ │17 │云南省征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云政发 1990 154号 │1990.8.418 │关于新增煤炭价外维简费的征收和使│云政发 1990 187号 │1990.10.4 │用实施办法 │ │19 │云南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云政发 1990 234号 │1990.12.18 │国人来华审批办法(试行) │ │20 │云南省地方留成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1 125号 │1991.7.1821 │云南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1 156号 │1991.9.422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云政发 1992 1号 │1992.1.223 │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云政发 1992 72号 │1992.4.27 │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 │24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云政发 1992 202号 │1992.9.2925 │云南省省级第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云政发 1992 208号 │1992.10.7 │行办法 │ │26 │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云政发 1992 241号 │1992.11.27 │向调节税暂行优惠办法 │ │27 │云南省地方煤炭基本建设基金提取使│云政发 1992 268号 │1992.12.29 │用暂行办法 │ │28 │云南省民航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发 1993 120号 │1993.5.2329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2号 │1993.8.11──┴────────────────┴──────────┴─────
附件2: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12件)
──┬────────────────┬──────────┬─────序号│ 名 称 │ 文 号 │发布时间──┼────────────────┼──────────┼─────1 │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云政发 1993 227号 │1993.10.12 │制实施意见 │ │2 │云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 │云政发 1994 147号 │1994.7.143 │云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步骤规定 │云政发 1994 271号 │1994.12.29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云政发 1995 75号 │1995.5.4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 │5 │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云政发 1995 89号 │1995.6.5 │定 │ │6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云政办发 1995 209号 │1995.8.297 │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云政发 1996 106号 │1996.5.31 │使用管理办法 │ │8 │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6 195号 │1996.11.59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10 │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11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12 │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法 │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5月30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铜川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各级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市本级和各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各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全市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安排符合市情的收支规模,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良性循环发展。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各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符合国家、省上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非经相关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市人民政府审查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企业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各企业负责编制本单位企业财务预(决)算,执行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组成。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对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追加资本金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的安排,确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等具体事宜。各预算单位按照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部门部署,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具体布置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及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及时向其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编制各预算单位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报告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给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以批准后的决算为准,组织企业调整相关决算数据和有关财务帐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预算单位所下达的年度各项预算指标,年度各项预算指标完成情况将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检查,有关预算单位、企业和个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有资本权益损失的,各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理》(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