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蔬菜生产,确保人民生活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蔬菜基地列入基本农田实行特别保护,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 蔬菜基地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由市政府审定并公布。市级蔬菜基地按现有90万人口(含流动人口)人均3厘确定面积,县(区)级蔬菜基地按城关所在镇总人口人均2厘确定面积,镇级蔬菜基地按镇所在地总人口人均1厘确定面积。
蔬菜基地面积根据全市“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及人口变动情况逐年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 蔬菜基地规划要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蔬菜基地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蔬菜基地划定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图册,划定红线,建立档案,埋设界桩,明确保护范围。
蔬菜基地根据城市经济发展,菜地所处的不同位置,分别规定为5年保护期或10年保护期。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不得征用。
第五条 蔬菜基地保护实行市、县(区)、镇、村四级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蔬菜基地所在的县(区)、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蔬菜基地保护责任,监督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农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蔬菜基地的配套建设规划,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持蔬菜基地建设。各级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应组织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农村蔬菜基地的水、电、路、土壤改良等基础设施和栽培、保护设施进行配套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提高土壤质量,增强蔬菜基地的抗灾渡淡能力,提高蔬菜产量。
第七条 严格蔬菜基地征用的审批管理。征用蔬菜基地须经土地、规划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征用市级蔬菜基地须经市长批准,征用县(区)、镇级蔬菜基地须经县(区)长批准,方可办理立项及征用手续。
征用蔬菜基地应按每亩3.5万元缴交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严格执行“征一补二,先建后征”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缓交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蔬菜基地,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基金。
第九条 严禁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严禁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
第十条 蔬菜基地不得抛荒或非轮作改种其他作物。因轮作改种其他作物,须经县级以上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同意。抛荒时间半年以上或擅自改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土地所有权单位取消其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同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1000元至4000元对抛荒、改种者给予罚款。
第十一条 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令退还土地,给予处罚,并限期恢复耕种条件。不能恢复耕种条件的,征收每亩3.5万元的耕种恢复费。
第十二条 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蔬菜基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并责令收回土地,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第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造成蔬菜基地损害的,应赔偿损失,并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
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商业局):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典当行年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订。
典当行年审是搞好典当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2002年度典当行年审是典当行监管体制改革后经贸委系统对典当行进行的第一次年审。对于这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典当行的年审工作由我委中小企业司负责。
对于《典当行年审办法》执行中特别是2002年度典当行年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妥善处理。典当行年审汇总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应于2003年4月30日以前报我委中小企业司,同时抄送综合司。典当行需要撤销的,请及时报我委综合司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同时抄送中小企业司。
附件:一、典当行年审办法
二、典当行年审报告书(样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典当行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典当行年审,是指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 典当行年审由省级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典当行年审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1日。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审材料。
第六条 典当行年审包括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三)典当行财务状况;
(四)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六)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
(七)典当行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典当行年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典当行向省级经贸委提交年审材料;
(二)省级经贸委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省级经贸委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
(四)省级经贸委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 年审期间,省级经贸委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开展下列工作:
(一)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二)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一)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二)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三)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末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参加年审的;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典当行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义尚未改正的,须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十二条 需要整改的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典当行通过年审,分为A、B两种类型:A类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B类为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已经改正的典当行。
第十四条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提交年审材料的典当行,省级经贸委可以参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典当行年审印章由省级经贸委刻制。
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年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典当行年审结束后,省级经贸委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最终不能通过年审或者虽已通过年审但在工商企业年检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典当行,省级经贸委应当责令其关闭,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公告典当行终止,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清算。
第十九条 省级经贸委应当于次年4月30日以前,将典当行年审汇总情况(一式两份)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
典当行年审报告书(样式)
( 年度)
典当行名称:
(盖章)
许可证编码:
***省(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制
填写要求:
1.本年审报告书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典当行。
2.本年审报告书应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正楷填写,字迹应当清晰工整。
3.典当行必须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年审报告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须提交的其他年审材料报送***经济贸易委员会。
4.本报告书“审批登记事项”:按本年度年初《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载明的事项填写。
5.本报告书“年审时实际情况”:按本年度末实际情况填写。
6.本报告书“股东及其出资情况”:指出资设立本典当行的投资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7.本报告书“分支机构情况”指本典当行出资设立的分公司的情况。
8.本报告书“典当余额”:指本年度末本典当行已经发放尚未回收的当金数额。
典当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
事 项 审批登记事项 年审时实际情况 批准文号
机构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项目 年初时情况 年审时情况 变更时间及批准文号
序号 股东及其出资额 股东及其出资额
分支机构情况
许可证编码 名 称 住 所 营运资金数额 负责人
备注:如有变更,请注明变更事项、时间及批准文号
经营情况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总额 实收资本
典当余额 上缴税金
税后利润 亏损额
我公司确认:提交的本年审报告书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处罚记录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执行机关 时间
监管部门审核情况
地市
州经
贸委
审查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
人民
政府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核
准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送达记录
联系人: 电 话: 许可证副本( 个)
邮 编: 收件人: 收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