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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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11号

2001-11-06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辽宁、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重工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船舶重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重工集团的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所属的35户全资控股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分别由重庆船舶工业公司(1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大连船舶工业公司(8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武汉船舶工业公司(10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在重庆市、大连市、武汉市合并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一、重庆船舶工业公司  1.   重庆船舶工业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  2.   重庆造船厂              重庆市南岸区  3.   川东造船厂              重庆市涪陵市  4.   江津增压器厂             重庆市江津市  5.   四川齿轮箱厂             重庆市江津市  6.   重庆红阳机械厂            重庆市江津市  7.   重庆液压件厂             重庆市永川市  8.   重庆红江机械厂            重庆市永川市  9.   重庆跃进机械厂           重庆市永川市  10.  重庆前卫仪表厂            重庆市江北区  11.  重庆华渝电气仪表总厂        重庆市江北区  12.  重庆重型铸锻厂            重庆市万州区  13.  重庆清平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4.  重庆衡山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5.  重庆长平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6.  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7.  重庆江陵仪器厂            重庆市万州区  二、大连船舶工业公司  1.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           大连市  2.   大连造船厂              大连市  3.   大连船用柴油机厂           大连市  4.   大连船用推进器厂           大连市  5.   大连船用阀门厂            大连市  6.   辽海机械厂              辽宁省沈阳市  7.   渤海造船厂              辽宁省葫芦岛市  8.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  三、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1.   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武汉市  2.   武昌造船厂             武汉市  3.   宜昌船舶柴油机厂          武汉市  4.   武汉船用机械厂           武汉市  5.   武汉重型铸锻厂           武汉市  6.   中南光学仪器厂           宜昌市  7.   江峡船舶柴油机厂          枝江市  8.   江新机械厂              宜昌市  9.   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        赤壁市  10.  河南柴油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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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八月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建设,扶持龙头文化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以及《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厦府〔2008〕398号),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文化企业服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三条 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企业,在2年有效期内按照规定享受我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在厦门市行政辖区的各类文化企业。

  (二)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主营业务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

  (三)具有从事文化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文化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五)拥有从事本行业经营资质。

  第五条 申请企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二)年文化产品产量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三)年文化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四)申报市重点文化企业之前2年内获得国际、国家和福建省专业奖项,或国家及福建省扶持资金。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重点文化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文化企业提出申报,填写《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表》,报送所在区指定的部门,并经所在区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初审: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召集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考察,并将通过初审的文化企业申请材料盖章后报送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文产办);

  (三)复审:市文产办依据本办法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企业名单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议;

  (四)审定: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对市文产办复审后的名单进行审议。经审定后的重点文化企业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办公厅下文、发证、授牌。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五)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文化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六)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七)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2年一考核。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于考核年度3月底前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核,报市文产办复核:

  (一)《市重点文化企业年度年审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工商年检证明。

  市文产办将复核结果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复核决定并回复企业。 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撤销其市重点文化企业称号。

  重点文化企业更名的,由市文产办为其重新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 如市重点文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市重点文化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

  (二)有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

  (三)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文化产品,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犯知识产权;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五)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六)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的诚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制裁;

  (八)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接受考核;

  (九)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3月17日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全市经济实力增强和经济发展后劲,关系到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在泸重点建设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市委、市政府成立的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是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协调服务机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行使对全市重点项目的总体协调、服务、监督和检查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省在泸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配合与日常监管,由市级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负责。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市属项目的协调与日常监管,由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所在区县协助。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区县项目的协调和日常监管,由区县政府负责。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领导协调服务牵头负责制。市属和区县属市重点建设项目均由一位市级领导或区县领导作为牵头负责人。牵头负责人应随时了解项目建设动态,对项目建设涉及问题中应由省、市有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协调,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服务机构要主动为项目服好务,根据项目协调问题的难易程度,能立即解决的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提请项目牵头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总体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工作。牵头承担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储备、筛选、汇编,年度目标任务的安排,及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目标办)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及时协调重点项目涉及本单位的问题。对重点项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负责收集汇总,提请召开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会议,予以协调解决。负责泸州市重点建设奖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是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单位,其职责是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要求与本部门的职能,协助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合、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按照项目业主负责制要求,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及程序

第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目标任务的确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结合泸州实际,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原则。
第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为保证市重点项目的质量,集中精力确保重大骨干项目的实施,我市每年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安排,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纳入国家、省上计划管理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二)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
(四)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项目;
(五)对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有促进作用的项目和经济或社会效益极为显著的项目;
(六)高新技术转化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七)市政府上年结转到下年继续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
(八)原则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九)其它骨干项目。
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及目标任务每年确定一次,原则上在当年的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目标任务的提出、汇编工作,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请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批准,最迟不超过来年一季度由市委、市政府文件正式下达。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凡项目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请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主要领导批准,纳入当年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四条取消市重点建设项目“终身制”。对已开工的在建重点项目,由于项目业主主观原因造成的工程进展缓慢,建设资金不落实等困难的项目,可取消该项目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不再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泸州市200×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目标任务建议计划表》(表式一附后)的要求上报;
(二)市级部门上报的重点建设项目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区县上报的项目须经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每年11月底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编制;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办严格按照“四个一批”的分类原则,即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和加快前期工作一批,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目标任务;
(四)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年度目标任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并作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后评价制等国家、省和我市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所负责的工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和配合稽察、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总投资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扩大或缩小规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严格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执行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季度报表制度,按照《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统计季度表》(表式二附后)格式,在季度后的下月5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办报送重点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对突发和重大事件可随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凡列入计划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不能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报请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如下积极政策:
(一)提供便捷、快速、高效的办事“绿色”通道。由市招商局牵头负责,为重点项目业主提供涉及项目实施的工作程序清单和每一步需要的要件,并指定专人协助项目业主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投资优惠政策,各级规划、财政、国土、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资金拨付、电力供应、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优先考虑,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应指导和高效服务。
(二)市政府、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要充分体现政府投资对重点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三)建立与有关职能部门的通气制度。每年的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由市重点办及时向项目涉及部门通报,让各职能部门提前启动服务程序;
(四)市重点办牵头,通过网上、会议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信息,争取多种信贷资金支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五)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满足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证用地指标的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格供地,对投资较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价格实行一事一议,征地成本不足部分按市、区县税收分成比例分摊;
(六)凡列入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物价部门要根据企业性质,专门编制缴费手册。向企业收费的所有单位应出示由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涉及向重点项目收费有幅度的,财政和物价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一律按低限制定收费标准;
(七)对企业税收留成比例实行老企业老政策,新企业新政策。对建设地点在区县的新上重点建设项目产生的税收,按适当比例安排给区县,支持区县经济发展(具体比例市委、市政府另行规定),对建安企业税收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的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外部配套工作,协助项目业主做好生活物资供应和施工区域的社会治安等工作;
(九)加强与在泸投资业主的沟通。项目业主在泸州市期间有任何意见、建议或投诉可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反映。市政府每年年终将召开投资者座谈会,当面听取意见,改进工作,更好为投资者服务;
(十)市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门用于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贴息,为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领导、优质服务单位的表扬表彰。具体使用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办、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协调服务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的总牵头部门,具体的协调服务分以下3个层次进行:
(一)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区县项目由区县政府负责,涉及省、市部门区县政府协调有难度的由市级职能部门负责;
(二)市属重点项目涉及职能部门的,由职能部门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难度的,提请项目牵头负责人予以协调;
(三)对重大事项的协调,每季度定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提请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协调解决。遇突发重大事项随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请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建立督查通报机制: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季度汇总和分析项目业主报表,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并将牵头负责人涉及的项目情况独立汇总送达。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市政府督办室(目标办)根据项目业主报表中反映问题涉及的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以电话、行文等多种形式发出督办通知。对协调服务不力的,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建立目标考核机制。把市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考核依据为市委、市政府年初正式下达的当年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及目标任务。对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等级为:完成、基本完成(完成目标任务80%以上)、未完成;对牵头负责人考核等级为:及时、不及时;对区县、职能部门考核等级为:优质服务单位、称职、不称职。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单位,年末应写出总结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其年度分管的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或服务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和协调解决问题情况、业主的反映等进行综合考评。结果报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目标办。
(二)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年初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当年目标任务,年末应写出总结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视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质量等进行综合考评。结果报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目标办。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评结果,对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市政府在每年的重点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重点建设奖励资金,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办、市财政局提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由于主观原因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职能部门服务没跟上影响项目建设的,市政府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单位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或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实行评选一票否决制,不得享受市政府表彰奖励,并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对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截留和挪用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责任单位和个人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违反国家、省、市招投标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关市重点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统计季度报表
年 月 日
表一:完成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计划总投资 开工时间 自开工累计完成投资 本年计划投资 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 工程形象进度 存在问题(文字说明)
项目自身问题 需区县、市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表二:资金来源情况
资金来源及分类 资金来源合计 去年结转资金 本年资金来源 (1)国家预算内 (2)国内贷款 (3)利用外资 (4)债券 (5)自筹资金 (6)其它
建行 工行 中行 农行 其它 中央部门 省 市 县 单位
本年计划
本年落实
本年到位
去年底止累计到位
说明:1、本表于次月5日前报市发改委重点建设处。 填报单位:
2、累计完成投资按统计局统计口径填报; 填 报 人:
3、落实资金:指出有明确说法或计划, 电 话:
但还未到帐上的资金(不包括到位资金) 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