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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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5]55号

1985-02-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已于1985年2月8日以国发[1985]19号文件发布。关于条例的执行时间应从1985年1月1日开始。条例规定的“镇”是指“建制镇”。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此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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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CI — 谈公证机构的文化构建
     冯兴吾 汪立新

  文化对公证机构的作用很大,但文化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程,需要公证机构领导层拥有创业激情、远见卓识并言传身教、身体力行,需要公证机构全体成员的认同和共同努力。本文拟将已经成熟的CI理论移植到公证机构的运作模式中来,将公证机构独特的思维理念和服务行为,经由自我认同到产生较好的效果之后,以信息化的方式传递给社会公众,从而为公证机构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导入CI理论
  CI是英文Corporate Identity的缩写,意为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其基本定义是:将企业经营理念与精神文化,运用统一的整体传达系统,特别是视觉传达设计,传达到企业的周围(包括企业内部和社会大众),并使其对企业产生一致的认同感或价值感。在现代经济社会里,CI被用以表达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特点与差异,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单个企业或特定整体形象能清晰完整准确地辨识与自别。一般意义上CI包括三个部分:理念识别(Mind Identity),即独具特色的企业精神;行为识别(Behavior Identity),即指在企业理念指导下全体员工自觉的工作方式和行为方式;视觉识别(Visual Identity),即企业独有的一套识别标志。
  CI的运用是一项有力的宣传工具,能够帮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有别于其他的公司,从而加强在经济上的竞争能力。公证机构导入CI,可以从以下方面循序渐进:①设计视觉识别,提升整体形象;②形成规范统一的服务模式和行为方式;③提炼总结公证机构群体价值观念和执业理念。
  二、公证机构形象文化建设
  公证机构的形象文化,是指公证机构整体向周围传达的外在视觉形象和内在的感知形象。公证机构的管理层应对公证机构向外界传达的形象定位,然后再进行设计与执行。
  1、公证机构的外在形象
  包括公证机构的象征图案、标准色、宣传标语口号的设计,以及办公场所的布置和排列,公证人员的衣着、制服的穿戴;公证机构的简介、宣传册的设计制作等。标识设计应突出公证机构的“亲民、爱民、为民”的服务主题特点,体现“客观性、真实性、可行性”的内涵;形式上要求创意新颖、简洁明确、庄严大方,富有时代感,以达到“见标识即知公证机构”的效果。此外,公证机构还应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在硬件上做到规模上档次。
  2、公证机构的内在形象
  公证机构全体公证人员的言形举止体现了公证机构的整体素质和内在形象。公证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公证人员的形象应该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公证机构的形象应该是团结向上,敬业奉献。这就需要全体公证人员从语言、仪表、行为诸方面加以规范,并通过教育、培训、交流等方式加以引导,使全体公证人员认同并遵守公证机构的形象文化规范。 
  三、公证机构行为文化建设
  公证机构的行为文化建设,是指公证机构在提供法律服务、参加社会活动以及学习娱乐等活动中产生和体现的文化,是公证机构整体事业理念、执业道德、精神面貌的动态表现。
  1、提升服务品质,创新服务模式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公证人员负有经济上、道德上的义务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应建立一套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公证法律服务模式,一切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为工作的中心和出发点,提高对全体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教育,增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另外,还可以适当向当事人提供一些增值服务,比如定期寄送刊物、《宣城市公证处办证指南》等给当事人,做到公证向后延伸。
  2、热心社会公益、追求社会效益
  帮困扶贫、伸张正义,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向公众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等公益性活动,都是公证机构积极倡导和实践的。如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认购公益性法律援助卡等。公证机构要培养高尚的精神情操,提升文化品质,以此激励、鼓舞全体公证人员增强团队自豪感和凝聚力。
  3、关心公证人员的成长
  公证机构要营造积极进取的学习氛围,经常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鼓励和支持公证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养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高级专业人才。同时,还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让每一位公证人员都有一种归属感、责任感和亲切感。
  四、公证机构的制度文化建设
  公证机构的制度文化,是指公证机构为实现自身目标,在组织管理中约束全体公证人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是公证机构整体事业理念、执业道德、精神面貌的体现。
  要建立、健全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使其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避免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公证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公证员执业制度、财务制度、奖惩制度、人事制度、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当公证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由强制性转为自觉性时,公证机构制度文化也就确立了。
  五、公证机构精神文化建设
  公证机构精神文化,是指公证机构在组织管理过程中长期形成一种精神成果和文化观念,是公证机构形象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升华,是公证机构文化的本质。
  1、公证机构的价值观
  公证机构的价值是公证机构的发展观,它引导并且规范公证机构的行为及其最终发展。正确的价值观取决于公证机构全体人员自身对价值观的正确认识及反对自身文化修养的培养。公证人员的日常行为、举止无不体现公证机构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2、公证机构的精神
  公证机构的发展需要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在公证机构价值观念和管理目标上,要成为全体公证人员共同奋斗的支撑。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是公证机构为什么要存在;②是公证机构发展在时间空间上的定位;③是公证机构的运行态势。公证机构的精神是全体公证人员的灵魂,是公证机构各项措施的最高体现,是公证机构未来发展的旗帜和方向。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宣城丰谷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63-3021349
           电子信箱:notary1964@hotmail.com


主要参考书目: 
  1、翁树忠:《导入CI-创名牌律师事务所》、《中国司法》2001年第6期
  2、梁玲玲:《谈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构建》、《律师与法制》2003年第11期


北京市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占用道路,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因下列事项占用道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办法管理。
一、掘动道路施工。
二、堆物、作业。
三、搭建临时建设工程。
四、商业服务业摆摊经营、开办集贸市场。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占用道路的, 应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掘动道路施工的,先经市政工程管理机关或公路管理机关同意,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时,须提交说明工程概况、维护交通措施、道路占用起止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和工程平面图、横断图。

二、搭建施工暂设工程、设置临时性的亭、阁等临时建设工程的,先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发给许可证,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三、堆放渣土的,先经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批准,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四、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范围内的绿地的,须报市园林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审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占用道路事项,直接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占用公路的,还须报当地公路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条 对占用道路的申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对周围交通秩序的影响程度以及气候等因素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维护交通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进行掘动道路施工的(急修项目除外)。

三、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地段摆摊设点和搭建棚、亭、阁等临时建设工程的。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占用的道路范围的。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占用道路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占用道路的,发给占用道路执照。
第六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占用,并负责维护占路范围周围的交通秩序。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腾出所占道路,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占用期限的,须提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第七条 经批准掘动道路施工的, 除遵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
二、施工现场须按规定使用围挡设施和标志,夜间应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挡设施。围挡设施和标志须保持完好有效。
三、施工用料应在批准占路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应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的畅通。
四、挪移交通设施,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五、设置人员维护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
六、在有雾或雨、雪等特殊天气时,须在施工现场周围危险地段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七、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现场的临时设施、弃土和弃料,并按市政工程管理机关或公路管理机关的要求回填夯实,修复路面。
第八条 占用道路造成路面或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修复或交纳补偿费;未按规定修复或交纳补偿费,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占用道路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占用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应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占路费(占用公路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占用道路搭建施工暂设工程、设置临时性的亭、阁或除临时汽车候车棚以外的棚子等的,还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交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封闭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包括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封闭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为为居民生活配套建设的粮店、菜店、副食店的临时建筑,市政工程或公路路政、市政工程管理机关为养护、维修道路的占用道路事项,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准,免
交占路费。
占路费的交纳标准和交纳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取的占路费上交区、县财政,并由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上交市财政。占路费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占用道路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或超越批准占用范围、占用期限占用道路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按其违章占用的面积或超越占用的范围、期限,加收5倍占路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1年2 月1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4年11月10日《关于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占地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