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21:37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

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


  2003年4月30日,辽宁省林业厅为了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制止乱采乱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了《辽宁省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规范树木及森林植物的采挖移植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树木采挖移植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树木包括乔木、灌木、可再生树桩和树根及其他植物。


  第三条 凡采挖移植树木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挖移植苗圃地、自留地和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树木及另有规定的树木除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和珍贵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树保护的有关规定对采挖移植树木实施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严格控制采挖移植森林内的树木及其植物。采挖树木不能使森林、林木、林地生产条件和森林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五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严禁实施采挖移植活动:


  (一)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树木;


  (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一级野生植物以及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名树、古树名录的树木;


  (三)经国家林业局认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用途林和重点防护林中的树木;


  (四)立地条件极差,土层平均土层厚度不足30厘米及其他难以植树造林地域的树木;


  (五)坡度26度以上(含26度)的林地内的树木;


  (六)公益林中的天然林;


  (七)岩石裸露、干旱瘠薄及其他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


  (八)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严禁采挖移植的其他树木。


  第六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林木要从严控制采挖、移植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及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二)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及天然商品林;


  (三)胸径大于10厘米(不含10厘米)的树木;


  (四)近10年年均降水量低于400毫米县(区)的树木。


  (五)郁闭度在0.20—0.60的森林中的树木。


  第七条 树木的采挖移植必须由林权所有者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采挖作业设计,同时要有保证林地和植被恢复的措施,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在采伐许可证中标注“树木采挖”。


  第八条 采挖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要按照《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树木的采挖移植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采挖移植作业设计。一次性采挖乔木总量不超过30株(每亩采挖树木低于5株)的、采挖灌木总量不超过100株的除外,但须提交有明确采挖地点、种类、目的、数量及相关保护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第十条 坡度15度以上(含15度)的林地经批准实施采挖树木与灌木活动后,5年内不得再批准该地实施采挖活动。任意两株采挖树木间距不得小于5米。在坡度低于15度的林地采挖树木及其他植物也要严格控制,具体标准可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在地势平坦且土层较厚的人工商品林及苗圃地采挖树木可不受采挖次数和强度的限制。


  第十一条 采挖树木后林木保留株数要符合森林科学经营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采挖移植树木时,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到现场指导、监督树木采挖移植活动。


  第十三条 采挖树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采取土壤回填等林地、植被保护与恢复措施,依法缴纳林业规费。凡对林地土壤或林木造成破坏,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和补种,所需费用由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支付。


  第十四条 采挖的树木运输时,必须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及检疫证明。无运输证明的木材检查站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林分、林相、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有关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和收购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树木采挖移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树木采挖移植的审批、检查、验收和监管机制。严禁违规批准采挖移植树木。凡滥用职权批准采挖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严重还要追究责任人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1】2号


为贯彻落实近年来中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进一步探索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

二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心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手段。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在城镇化、工业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要防止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发生,避免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定分止争的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是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关键证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四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延包形成的,加上承包期内农村依传统习惯调整承包地和经济建设征占用承包地等,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同时,受当时农民负担重等因素影响,还有少部分农民没有获得承包地或者被违法收回了承包地,少数城郊和征占地频繁的地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落实。这些问题不解决,既影响国家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权威,又给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三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四是因地制宜。根据试点地方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五是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抓紧研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门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成立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指导登记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要牵头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情况交流,科学调度,支持和帮助试点单位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县(区、市)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二)科学选择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各地实际,选择1—3个代表性强、领导重视、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健全、工作扎实的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可在若干乡(镇)或村开展先行试验,再扩展到全县(区、市)域。试点工作进度由各地统筹安排,2012年前完成。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四)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五)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央要求,登记试点工作经费以地方为主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财力薄弱县(区、市)保障试点经费存在缺口的,可由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

各地于2011年3月底前,将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报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底前,将本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启动后,每季度末书面向全国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摩托车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摩托车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 ]766号

2002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个委、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为了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具体内容部署如下:
一、检查范围:所有摩托车生产企业,重点是重庆、广东、江苏、浙江等地的中小摩托车生产企业。
二、检查时间:2002年9月—10月。
三、检查年度: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若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内容:
(一)增值税检查
1、增值税销项税额方面的检查内容
(1)有无隐匿收入,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
(2)有无视同销售,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
(3)有无价外收费,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
(4)有无其他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
2、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的检查内容
(1)有无利用非法票据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2)有无利用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3)有无虚列运费和擅自扩大运费抵扣范围,从而多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4)有无其他多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二)消费税检查
(1)自产自用的摩托车(用于赞助、广告等方面),是否按规定计提消费税;
(2)价外收入(代垫运费、返还利润)是否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3)是否存在将销售收入挂在往来帐上,减少应税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虚开发票、将整车按零配件开具发票,并按零配件纳税的情况;
(5)包装物收入是否按规定计提消费税;
(6)在计征消费税时是否存在扣除外购摩托车轮胎已纳消费税的情况;
(7)是否存在设立销售公司,降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的情况;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相互之间采取低价供应零配件,低价供应摩托车,以减少计税收入,侵蚀税基的情况;
(9)委托加工的摩托车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稽查局)。报告中除写明上述检查内容外,还应对摩托车行业征收管理的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存在问题所造成的税收流失(要有数据)、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完善摩托车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和征管措施及建议加以阐述。同时,认真填写“摩托车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企业明细表”(附件1)、“企业纳税情况明细表”(附件2)、“摩托车生产企业纳税情况汇总表”(附件3)、“销售公司纳税情况汇总表”(附件4)、摩托车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
(三)各地上报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要在寄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或互联网将电子文件报总局,其中,总结报告的文字部分统一为Word文档形式,汇总报表为Excel电子表格形式。
NOTES信箱的地址为:“总局税收专项检查”邮箱
E-mail信箱的地址为:Xtc2002@sina.com

附件:1摩托车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企业明细表(略)
2、企业纳税情况明细表(略)
3、摩托车生产企业纳税情况汇总表(略)
4、销售公司纳税情况汇总表(略)
5、摩托车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