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43:57   浏览:8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意见

全国妇联 中央综治办 共青团中央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广电总局


全 国 妇 联
中 央 综 治 办
共 青 团 中 央 文 件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国家广电总局

妇字〔2005〕23号


关于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和平安建设活动,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综治委对开展平安建设活动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广泛开展平安建设活动,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于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平安建设活动中,家庭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家庭平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近年来,伴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不断深入,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亿万家庭和睦平安。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尚存,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仍在进行,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也在增多,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拐卖妇女儿童、家庭暴力、黄赌毒、未成年人犯罪等现象还未得到有效遏制,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安全、社区的安宁和社会的稳定。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动员亿万家庭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激励社会各方面更加牢固地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更加自觉地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更加有效地促进建立和完善维护稳定的机制。通过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特别是广大妇女在家庭中的重要作用,以家庭的平安,促进社会的稳定,积“小安”为“大安”,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创建活动作为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切实将“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各方面的联合协调作用,调动广大妇女群众在创建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努力营造“五个”环境,即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优美文明的社区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友爱的人际环境,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进一步增强“五个”意识,即增强家庭成员的懂法守法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健康文明意识、和睦相处意识、男女平等意识;使更多家庭做好“四防”和实现“四无”, 即防拐卖、防盗窃、防抢劫、防隐患;无毒品、无赌博、无暴力、无犯罪;使家庭成员更加充满活力,家庭更加和睦美满,社区更加优美文明,社会环境更加和谐稳定。
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要坚持以家庭为主体,以社区为基本单位,由各级妇联、综治办、共青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广播电视机构联合组织实施。综治部门要将创建活动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督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措施。公安机关要积极排查整治治安混乱,解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为社区、家庭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居住环境。妇联要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努力做好受害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帮教工作;继续联合禁毒、综治等部门,不断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积极开展“无毒家庭”创建活动,使亿万家庭努力实现“无吸毒、无贩毒、无制毒、无种毒”的目标。各级妇联、共青团、广播电视机构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开展普法活动,不断丰富“‘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内容,不断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宣传工作。妇联组织要广泛发动妇女群众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要利用基层维权网络、维权热线和社会化维权机制,积极发挥妇女法律帮助专家和志愿者的作用,为弱势群体和贫困家庭提供法律帮助和公益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大力宣传,广泛动员,使“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家喻户晓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调动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广泛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重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用面对面宣讲、文艺宣传、调研、论坛、情况通报等形式,重点抓好主题宣传、典型宣传、阵地宣传等舆论宣传,在全国上下掀起“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热潮,广泛动员家庭成员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到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中来。要通过编辑出版图书、宣传页、宣传画、公益广告,推出“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标语、口号、故事,将创建活动具体化、形象化、通俗化,使家庭成员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自觉认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努力实现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
四、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不断丰富创建活动内容
加强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是确保“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取得实效的有力措施。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注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家庭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在开展创建活动中,要突出重点,努力在提高家庭成员法律素质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家庭成员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学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在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上下功夫,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努力倡导家庭成员之间理解信任、关心爱护,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和睦团结。要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下功夫,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家庭、社会矛盾,努力防控和杜绝家庭不安全隐患,加强对一些吸毒人员、服刑在教人员的子女、有不良行为的闲散青少年、流浪儿童以及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救助工作,强化家庭监护人责任,减少辍学学生的数量,并做好家庭、社区矫正及帮教对象的转化工作,加强对失足青少年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助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各地在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中,要把“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与“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不让毒品进我家”和“无毒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做好信访工作结合起来,与开展法律帮助和社会救助活动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社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等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互相促进、相得益彰,使“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不断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五、加强领导,总结经验,不断将“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内容多,工作面宽,参与部门广泛,全国妇联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成立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职责任务,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在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工作实效。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经验,要通过总结研讨、交流沟通、信息通报等形式,及时宣传、互相学习、全面推广。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召开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各地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先进经验,树立一批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示范区和模范家庭,大力宣传典型事迹,全面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将创建活动引向深入,为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全国妇联 中央综治办
共青团中央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广电总局

2005年7月19日


附件:
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顾秀莲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全国妇联主席
副 组 长:黄晴宜 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 书记处第
一书记
陈冀平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成 员:莫文秀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杨 岳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张新枫 公安部副部长
张苏军 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胡占凡 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防军工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拨、贷款管理工作的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国防军工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拨、贷款管理工作的规定

1989年3月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市分行:
随着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军工企业进一步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调整军民品结构,促进“军转民、内转外”,建立军民结合型的新体制。为适应军工企业体制改革的需要,现对国防军工企业基本建设拨、贷款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为了更好地为军工基本建设服务,从发文之日起,各行可以根据军工单位的要求,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在就近的建设银行开户,办理各项基本建设拨、贷款业务。各行要协助搞好开户、转户手续。
二、军工所属单位向建设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拨、贷款依据和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仍执行国防科工委、建设银行(86)建总二字第19号文的各项规定。各行要配备专人负责,特别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三、各经办行要热情为建设单位服务,搞好协作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尽量方便客户,促进各项工程按时、按质完成,共同为军工基本建设做出贡献。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



(2006年1月5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如下:

一、邀请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委领导列席会议。

二、在闽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三、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四、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全体会
议听报告。

五、九届省政协委员列席全体会议听报告。

六、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设区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列
席会议。

七、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委办
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八、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