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认真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我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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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认真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我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认真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我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各支行、分行各有关所属:
为更好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我行各分支机构应与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由于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实际操作运行中的衔接配套还有一个不断补充完善的过程,现将我们已经收到的市房地
产管理局的京房产籍字(1994)第239号、357号,京房法制字(1994)第412号文,及〈公告〉和一些附件,先转发各行以利操作,并补充通知如下:
1.我行贷款凡涉及房地产抵押事项,从贷款安全和法律效力角度考虑,应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2.办理房产登记抵押须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配套,以构成完整的抵押要件。
3.办理抵押事项的范围,不得超越市政府和房地产管理局文件的规定。
以集体所有土地或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管理局不办理抵押登记。
4.以期得权益房屋设定抵押的,其涉及法律关系较复杂,且其过程须进行若干技术处理(例如,抵押之外另加担保等其它手续),注意范围和步骤:
(1)属于以自用、出租之用和无外销许可证的情况,不接受抵押。
(2)在建工程不宜作为抵押。办理大宗以期得权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征求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并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3)以期得权益房屋设定抵押的购房者,须先经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对“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预约登记后,转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的抵押登记。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贷款合同之前,要求其获得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发给的房屋外销许可证,同样亦须办理“预售契约”的抵押登记,并对其预售商品房过程加以控制。增加附加条款,注明“必须每预售10户向银行报送一次情况,在房地产管理局办好预售和抵押登记”,以把握发
展商还贷能力,并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保护中小房地产商和购房者的利益。
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管理局将在权证上面注记房地产抵押情况,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再行抵押、转移。房地产管理局向抵押权人(银行)颁发《他项权利执照》,作为银行取得合法房地产抵押权的证明。
5.以拟建的外销商品房作抵押的,应在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范围之内。
银行不得接受即将拆迁的房产或国家将要征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6.办理抵押贷款的文件应包括下列材料:
(1)抵押贷款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证书。
(3)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的须提交《房屋共有权执照》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期得权益的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经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后的预售房屋合同之复印件。
(6)上级机关批准其抵押的证明;合资或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授权书。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明书复印件。
(8)有权部门认可、符合市场水准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9)抵押房地产保险单上注明受益人的,可办理“批单”变更为银行。
(10)出租房屋作抵押的提交有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契约》复印件。
7.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银行应妥善保存所有合同附件,并在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检查抵押房地产的实际状况。
8.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应根据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市政府规定的处置方式、程序内容进行。
9.借款担保人以其房地产作抵押的亦应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10.抵押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应按规定期限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11.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各行应在抵押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涉外房地产抵押、军队以其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购买人以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抵押的,应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12.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应提交各行负责人任命书,负责人变动应及时与法规办联系,以便协调。
以上各点望认真参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宜及时向分行反映。



199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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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
国务院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和巩固去年出台的各项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努力抑制通货膨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物价涨幅和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均有所回落,国民经济运行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当前通货膨胀形势
仍很严峻,物价涨幅回落缓慢,有些地方还出现反弹,投资增幅仍然偏高,实现今年宏观调控目标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宏观调控不可丝毫松懈。
抑制通货膨胀,首先必须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今年以来,国家明令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国务院没有批准过新开工基建大中型项目。但是,一些地方不顾宏观经济大局,在现有施工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大量新开工项目,致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膨
胀,资金拖欠加剧,投资效益进一步下降,严重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据统计,1-5月国有单位投资完成2619.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1%,虽然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6.1个百分点,但增长速度依然偏高;新开工项目仍在大量增加,1-5月新开工项目投资总
规模1110.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7.2%。同时,不少国家重点项目中地方投资的资金不能按计划到位,139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地方投资的资金到位率1-5月仅为16.2%,与计划要求有较大差距,严重影响了这些项目的建设进度。
为了坚决抑制通货膨胀,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确定的经济工作指导方针,在把握好改革和发展机遇的同时,对宏观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有清醒的判断,不能再走不顾客观条件,一味争投资、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发展

经济的老路。要下决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注重依托现有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走提高效益发展经济的路子,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要高度认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固定资产投资严格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认识投资规模失控会造成投资效益下降、

导致和加剧通货膨胀的严重后果。要看到物价上涨的潜在压力还很大,形势的发展不容乐观,必须顾全大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
二、坚决控制新开工项目,缩短建设战线
为防止继续扩大建设规模,必须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今年下半年,除国家批准个别关系重大的项目外,各地一概不得擅自新开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更不允许将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抢先开工或在国家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违反规定程序对外签约造成既成事实。小型

基本建设项目,除农业、水利、环保和普通住宅等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控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一般不得开工。地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新开工,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计委从严
审批。中央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新开工,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审批。技术改造项目,要把调整结构、提高效益、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放在首位。国家专项贷款要集中安排已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新开工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国家经贸委审批后方能开工建设;限额
以下技术改造项目要经国家经贸委严格审核,下达年度计划后,方能开工建设及进行设备订购等。技术改造一般设备贷款项目,也要集中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各地经贸委要从严审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项目的通知》(国发〔19

95〕13号)规定,有效地控制住高档房地产项目的开工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是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安排的解困、解危商品住宅项目,要切实组织好“安居工程”的建设实施。各地区今年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计划。从今年起,国家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
,新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国家注入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资本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颁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今年上半年的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精神,进行认真检查,对于资金不落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包括由于超概算严重等原因造成资金缺口很大、近期又无能力解决的项目,要下决心停、缓建。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发挥效益。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地方安排的资金必须落实,并按计划足额到位。重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地方投资的资金未按计划足额到位的省(区、市),国家将暂停审批该省(区、市)的新项目。
三、继续加强投资资金的源头控制
牢牢把住资金源头,正确掌握资金投向,是控制投资总量和调整投资结构的关键,也是近两年宏观调控行之有效的办法。各级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控制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对在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计划之外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
款;严禁用信贷资金作为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凡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未按计划到位的,银行不得先行发放贷款;严禁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或者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拆借给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认
真审查委托单位的委托资金来源和项目报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接受委托贷款;各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给未按国家规定批准的项目开立帐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整顿财政信用资金用于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问题,对由财
政部门提供资金担保、银行用信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由财政部门指使银行用信贷资金顶替财政资金进行所谓委托贷款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严禁将预算外资金用于国家计划外未经批准开工的项目。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规范资金市场的一系列法规,对各种违
章拆借、非法集资、高利吸储和放贷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四、整顿建设秩序、加强对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
多头审批、政出多门,是造成近几年投资规模膨胀的重要原因。再次重申,除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和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外,总投资2亿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必须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大中型基建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地方小型基建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各级计委、经贸委审批,但审批
权限不能超越其综合平衡能力;中央小型基建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审批项目。要严格按照基建、技改项目划分标准审批项目,防止以技改名义搞基建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今年内按上述要求对项目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做出明确规
定。
严禁各级政府在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硬压任务上项目,扩大投资规模。
五、加强检查监督,切实落实调控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由主管经济和投资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亲自负责,计委、经贸委、财政、银行、审计、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今年新开工项目和投资增长情况。各地区首先要进
行认真的自查,于今年七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和相应措施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要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统计局、开发银行、建设银行等部门组成国务院工作组,于近期分赴有关地区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明年初要对各地区进
行复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对主要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1995年7月1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处理高等学校毕业生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处理高等学校毕业生问题的若干规定

1962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中,对专门人才的保留问题,已经作了原则规定:“工龄长的老职工,必须保留的技术工人中具有特殊技能的骨干、技术人员、归侨职工和其它政治上需要照顾的人员,要注意保留,不要精简”。但是,在最近一个多月来,接到不少人民群众来信,反映在机关、企业、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中,有一些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有到工作岗位不久的,有毕业后已工作多年的),甚至还有留苏学生,正在被精简,有的已被辞退回家。
现在,国民经济正在进行调整,在调整期间,对于专门人才,一定要加以保存、调整。解放以来,高等学校毕业生只有七十九万人,国家用了很大力量培养他们,使他们获得一定的专门知识,应该使用他们,发挥他们的作用。培养一个专门人才是很不容易的,如果现在把有些人才弄散了,过几年后重新把他们调集回来就会有困难,而且调回后也会因业务荒疏而不能起应有的作用。况且,当前工厂要提高质量,加强技术管理,解决技术关键,是需要很多技术人员的;农业的科学研究试验工作,也需要专门人才;高等和中等教育,要提高质量,也要有合格的教师。我国的专门人才,无论从将来还是从现在来说,都是少了,而不是过多了。许多单位的基本建设下马,有些企业、事业停办或规模缩小,在那里工作的专门人才正是应该调整出来,用于需要的方面。指标减少了,要加强技术,加强管理,并使现有专门人才得到保存和锻炼,使这几年不致虚度。否则,到可以发展的时候,如果没有准备好技术条件,没有一支强大的专门人才的队伍,就又会发生新的问题。
高等学校毕业生被精简退职现象,在政治上也会带来不良影响,引起学生本人、一般知识分子和社会上的疑虑不安。现在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学习情绪也受到影响。在高等学校毕业生上面,可减的人不多,而影响则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对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不利的。
现在规定如下几条,望切实执行:
(一)在精简工作中,所有高等学校的毕业生,除因犯十分严重的错误应予开除公职或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一律不得作退职处理。必须对他们负责到底,妥善安置。在原来单位不需要或不适合的,应该调整到别的工作岗位上去。在调整工作时,原则上应该照顾其原学的专业。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凡是在本单位作为精简对象,或者其所工作的单位已经停办、撤销的,应该由各该单位交与上级机构处理、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精简下来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各该部门统一处理。地方所属单位精简下来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指定一个部门主持,分由省、市、自治区人委的业务厅局归口处理。
(三)一般理、工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所学专业与农业生产没有关系、农村中用不上的,不宜将他们送到农村去。理科、师范、文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如原属部门和地方不能安置时,应交由教育部会同内务部安排,分配给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以及用于提高若干重点中学的师资,或作其它安排。工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如原属部门和地方不能安置的,应交由专门部门归口安排,如学冶金、机械、化工的,分别交由冶金、一机、化工部安排,放在有关厂矿、学校和设计、研究机构等。医科、农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原属部门和地方不能安置的,分别由卫生部、农业部安排。政法、财贸专业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原工作部门或地方不能安置时,由国务院政法、财贸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上述这些干部的编制,首先应尽可能在各该单位的编制内解决。如确有困难时,由各部门清理后统一报告中央批准,作为国家储备干部,给予一定的编制解决。
(四)与农业、农业机械等有关的专业,以及某些文科、社会科学、师范方面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组织到农村、农场去工作和锻炼。分配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去的工作,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要妥为安置,要有重点地使用这批力量,并应保留他们的国家干部的身份。这样做,有利于团结、教育、改造知识分子,也有利于鼓励一部分大学毕业生到农业中去,减少动员他们下乡的阻力。
(五)所有到农村去的高等学校毕业生,除直接受当地公社、县领导外,还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指定的部门来管理。这个部门有权调动他们的工作。如果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时,可向管理他们的机关报告,这些机关应该负责处理。地方党委,特别是地委和县委,对在农村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应该经常关怀,帮助解决他们的问题。
(六)对精简中已经处理的大学毕业干部,各单位应该进行一次清理。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该改正过来。对于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