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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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21号




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局组织制订了《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现将实施《审批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0年9月1日前,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属于《审批办法》第一条和第六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地方排放标准和在用机动车改造方案,须于2001年9月1日前,按《审批办法》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排放标准一律废止。

  二、凡2000年9月1日后,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方案,一律废止。需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和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方案,应按《审批办法》的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附件: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排放标准 审批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件:

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


  (国务院2001年2月8日批准)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须报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查原则

  (一)保护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

  (二)促进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简化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便于标准贯彻执行。

  (四)严格控制制定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城市数量。

  三、审查依据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规定。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国家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

  四、审查条件

  (一)即使全面实施现行机动车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由于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空气污染,使环境空气质量仍不能达到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要求,或者使环境空气污染状况仍在加重。

  (二)城市一年中一氧化碳(CO)或二氧化氮(NO2)日平均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0天以上,或者一年中发生臭氧(O3)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0天以上,并且在城市空气污染物排放量中,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的分担率分别超过40%和30%。

  (三)与国家排放标准体系一致,污染物项目和测量方法等同于下阶段实施的国家排放标准。

  (四)城市具备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的基本条件,经与油料供应部门协商,可以组织供应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质量要求的油料,已经颁布或拟订配套的地方法规,具备适合标准实施的检测能力等。

  五、审查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编制完成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报批文件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申请文件。

 2、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正式文本、编制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

  3、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城市最近一年的环境质量状况报告,主要空气污染物监测报告,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占城市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比例的测算报告,全面实施现行机动车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而无法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控制目标的论证报告。

  4、当地油料供应部门的燃油供应方案及燃油质量报告。

  5、实施标准城市相应的地方政策措施和配套立法情况报告。

  6、城市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机构和检测设备情况报告。

  (二)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批文件,批转国家环保总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三)国家环保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报批文件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家环保总局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环保总局。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若有不同意见,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协调。

  (五)国家环保总局在综合和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集中对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审批意见,于每年年底前呈报国务院审批。

  (六)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环保总局行文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并向社会公告,通知、发布文件和公告中可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

  六、其他事项

  (一)国家环保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报批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报,逾期不按要求补报材料并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有关报批文件退回报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方案的审批办法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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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3号)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6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赵紫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3年6月18日于北京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调整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处理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由借款人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有条件地延长借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可以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
(一)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如调整税率、汇率和贷款利率等)原因,致使借款人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而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三)开发银行认为可以办理贷款展期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到期前60个营业日(短期贷款应在3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附件一)。
第六条 贷款展期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贷款展期的理由,展期的借款金额,展期期限和展期后的分期还款计划等。
第七条 借款人在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二)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三)属于担保贷款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提交的同意借款人贷款展期和延长担保期限的承诺函件。
(四)开发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贷款展期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同意展期与否的处理意见。审查的重点是:借款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申请贷款展期的原因是否真实,展期的分期还款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等。
第九条 信贷业务部门同意贷款展期的,将审查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通知借款人并作相应的风险记录。
不同意贷款展期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在收到贷款展期申请书后30个营业日(短期贷款应在15营业日)内书面答复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经审查同意贷款展期的,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协议》(附件二),并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属于担保贷款的,贷款展期协议由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共同签订。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期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展期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展期后的分期还款计划,担保人同意贷款展期和继续提供担保的承诺等。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档次利率计收。
第十四条 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贷款展期协议生效前,开发银行对借款人已发生的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贷款展期协议生效后,在贷款展期期间,逾期贷款部分按正常贷款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
致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单位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号借款
合同,我单位应在__年_月_日前向贵行偿还借款本金
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截止__年_月_日,我单
位已经偿还____万元,尚欠____万元,现由于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造成我单位不能按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
借款本金。为此,特向贵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借款金额为
____万元,展期期限为__年__个月,展期贷款利率
按贵行规定执行,展期后按下列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
金: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我单位保证按上述分期还款计划向贵行偿还借款本金,并
按期支付借款利息,请予批准。
附件:
1、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
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期末财务会计
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
变动表
3、担保人同意贷款展期和延长担保期限的承诺函件
借款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合同编号:
原合同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展期协议
贷款种类: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担保方:
借款方(以下称甲方):
经办人: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经办人:
担保方(以下称丙方):
经办人:
甲方由于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按
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原借款合同)约定的
借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向乙方申请贷款展期,经乙方审查
同意展期。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原借款合同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
写)______万元,应于__年_月_日到期。截止
__年_月_日,甲方尚欠借款本金(大写)_____
万元,乙方同意对甲方所欠借款本金予以展期。
第二条 贷款展期期限为__年__个月,即从__
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贷款展期后,原借款合
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变更为__年__个月,即从__年_
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
第三条 贷款展期后的贷款利率按年利率__%执
行,按__结息。在贷款展期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
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在贷款展期期限内按下列分期还款计划
偿还借款本金: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甲方保证按上述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期
支付借款利息。
第五条 丙方同意贷款展期,并继续为甲方偿还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六条 商定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除本协议约定之外,甲、乙、丙各方的其他权
利、义务和有关事项仍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
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
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单位。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甲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调整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于国家政策性原因或者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变化等原因,致使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不能按期实施的,可以调整借款合同中的分期用款计划。
第三条 属于国家政策性原因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以下称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或者由信贷业务部门根据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分期用款计划的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
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变更协议》(附件一)。
第四条 属于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变化等原因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分期用款计划的原因和要求。信贷业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调整分期用款计划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
同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第五条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而能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贷款的,经开发银行同意,可以有条件地调整借款合同中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六条 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可以申请调整分期还款计划:
(一)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如调整税率、汇率和贷款利率等)原因,致使借款人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而不能按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三)开发银行认为可以办理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其他原因。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调整分期还款计划时,应在分期还款计划还款到期前3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交《调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书》(附件二)。
第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审查借款人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申请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信贷业务部门同意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将审查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不同意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在收到调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书后15个营业日内书面答复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 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只能办理一次,因调整分期用款计划而引起的分期还款计划调整除外。
第十条 签订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十一条 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生效前,开发银行对借款人已发生的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生效后,逾期贷款部分按正常贷款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合同编号:
原合同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用款计划
还款计划
变 更 协 议
贷款种类: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担保方:
__年_月_日,借款方_________(以下称
甲方)与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乙方)签订了编号为
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原合同),该合同贷款额为
____万元,贷款期限为__年__个月,分期用款计划为: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分期还款计划为: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并达成协议
如下:
一、本协议签订后,分期用款计划为: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如下分期还款计划偿还上述贷款: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三、本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本协议没有变更的内容按原合
同的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和担保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
本一式__份,分送有关单位。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担保方意见:
我单位对上述变更知悉,并同意继续承担担保义务。
担保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调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书
致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单位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号借款
合同,我单位应向贵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共计
____万元,贷款分期还款计划为: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截止____年__月__日,我单位已经偿还借款
本金____万元,现由于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造成我单位不能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
划偿还借款本金,为此,特向贵行申请将借款合同约定的尚
未履行的分期还款计划调整为: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我单位保证按调整后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贵行借款本金,
请予批准。

附件:
1、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
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期末财务会计
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
变动表
3、担保人同意调整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的承诺函件
借款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对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应在提前还款日前2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代理经办行,说明提前还款的理由。
第四条 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以下称信贷业务部门)审查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申请,并征求代理经办行意见,提出是否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还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信贷业务部门批准;还款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信贷业务部门将审查处理意见送综合计划部门会签后,报主管行长批准。
第六条 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申请后10个营业日内将是否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处理意见书面答复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批准后,信贷业务部门应立即以“提前偿还贷款计划通知单(附件一)”的形式通知综合计划、资金和财会业务部门及代理经办行。
第七条 提前偿还贷款前,借款人必须结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八条 提前偿还贷款的利率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的利率执行。
第九条 属于委托代理的,代理经办行应在收到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当日将收回的贷款上划开发银行。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提前偿还贷款计划通知单

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 提前偿还贷款计划通知单
( 年 月 日)
信贷业务部门(签章) 经办人(签字)
------------------------------
|借款人名称 | |借款合同编号| |
|------|------|------|-------|
| 借款金额 | |借款起止日期| |
|------|------|------|-------|
|已还借款金额| 万元|未还借款金额| 万元|
|------|------|------|-------|
|提前还款金额| 万元|提前还款日期| 年 月 日|
|----------------------------|
|备| |
| | |
|注| |
------------------------------
本通知按贷款种类填制,一式五份,综合计划、资金、财会及代理经办行各一份,
信贷业务部门自留一份。



19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