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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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2]16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直属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课题研究,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发展,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开创青少年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完成党交给共青团团结教育引导青少年的任务的要求,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使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在总结近几年开展这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推动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不断繁荣和发展。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共青团中央宣传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五日

 

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
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使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新时期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制定和完善青少年政策服务,为推动共青团工作服务,为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

  2.研究课题立足全团,面向社会,长期开展,体现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目标。

  3.研究课题的确定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设立经费资助项目和非经费资助项目两大类。

  4.课题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为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其下设的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规划办,该办于1999年成立,设在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具体工作由理论宣传处负责)和课题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该办于2002年成立,设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具体工作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办公室负责),负责研究课题的评审、立项、管理工作。各省级团委可根据本地(系统)实际,设立相应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人员所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二条 规划与选题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选题范围主要以研究课题(年度)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在课题申报通知中公布。指南及选题范围的确定,由评审办首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汇总整理,报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2.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中的突出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研究课题要具体、明确,有一定的前瞻性,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3.课题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立项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均不超过两年。基础研究成果形式限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应用研究提倡以研究报告为最终成果形式。

  4.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由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评审办评审、报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三条 申报和评审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每两年立项一次,自课题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课题研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①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②有三年以上关于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共青团工作研究的经历;③具有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④承担过省级以上的课题研究。

  3.主持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的组织、领导,必须从事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4.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原已承担的青少年研究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再行申报课题。

  5.课题的组织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团委或相关单位受理,课题申报通知发布后,申请人可通过其单位向其所在的省级团委或相关部门索取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并按照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后报省级团委审核。各省级团委的项目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课题主持人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申请书统一报送共青团中中央评审办。

  6.评审办对申报课题进行复审、初选,选出拟立项课题提交由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将根据下列条件进行审议:

  (1)申请课题的理论、实践意义。

  (2)设计的创新性,论证的规范性,方法的恰当性。

  (3)预期科研成果的形式及数量标准的合理性。

  (4)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5)申请者的能力水平及课题组成员的构成状况。

  (6)预期科研成果的形式及数量标准。

  (7)申请者的能力水平能否胜任此课题研究。

  (8)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虑的其它条件。

  7.评委会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立项课题提出初步意见,报规划领导小组最后审定。随后下发书面的课题立项通知,并送达课题主持人本人。

  8.获得立项批准的课题主持人,需要与课题评审办签定正式的课题任务书,然后,方可开始该项课题的研究。

  第四条 课题资助

  1.为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给予额度不等的经费资助。

  2.项目资助经费拨到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3.资助经费限用于图书资料费、文具费、调研费(含差旅费、交通费等)、小型会议费、成果打印费、计算机机时费及出版补贴等项开支。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

  4.凡未经批准自行中断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课题,应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费用。由于研究者的原因,经批准取消的项目,酌情追回部分资助经费。

  第五条 课题的中期管理

  1.课题立项后,评审办将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质量进行中期管理,并向规划办通报项目执行情况,课题研究检查是中期管理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课题主持人及参加者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

  (2)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3)主持人所在部门是否给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4)资助经费是否真正用到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2.予以资助经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规划办统一组织,其它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省级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3.凡立项课题,主持人均不得擅自对其加以变更。如确实有转题必要,主持人必须向评审办写出有充分理由的申请报告,经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能实施,对私自改变课题或研究方向者,其研究成果将不予鉴定验收。

  4.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主持人或推迟结项时间,原主持人须向评审办写出书面申请,经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能继续享受有关权益。

  第六条 结项

  1.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向评审办提出书面结项申请,并提交此课题研究的所有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基础性研究课题,其最终成果原则上为报告、论文、专著或其它正式出版物。欲以正式出版物作为最终成果而到课题研究截止时仍未出版的,可提交稿件清样,填写结项报告。

  2.评审办对所提交的科研成果依照课题立项时的申请报告进行核实,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再经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对成果和鉴定进行复审,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结项,并下发结项证书,并送达课题主持人本人。

  3.由于受不可抗拒的原因等非主观因素的直接影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课题研究者,主持人必须向评审办写出延期报告,经规划办研究同意后,方可继续该项目研究。如延期后仍未完成的应追回未完成部分的经费。如研究成果未通过验收,此项研究则告取消。

  4.为调动各地开展课题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将适时开展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优秀成果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另定。

  5.对于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规划办将定期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发行,以扩大研究成果的应用范围和社会影响。

  6.各省级团委和相关单位的课题管理情况及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将作为评选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组织工作奖的重要依据。

  附 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后,再作补充规定。

  2.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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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
1995年11月3日,交通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74号令)和劳动部《关于对交通部水运和施工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348号),结合部属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企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工作时间规定,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企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174号令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运输船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轮班工作,集中公休方式。以年为周期按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累计计算公休天数,全年集中或累计公休不应少于111天(其中包括法定休假节日7天)。
第七条 公路与航务、航道等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施工船舶的船员、勘察设计单位的外业人员,救捞船员和潜水员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方式。按每工作5天休息2天累计计算公休天数,全年累计公休不应少于111天(其中包括法定休假节日7天)。
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或集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按加班处理,不再累计计算公休天数。
第九条 企业(含二级公司、工程处)中的下列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局长、副局长,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相应职务等人员;
外勤人员,市场营销、推销人员,揽货、销售与采购人员及派驻外地工作人员;
运输生产值班调度、汽车运输单位的长途运输驾驶员、机动作业的船舶设备维修(含航修)和部分装卸生产人员等。
企业中无法用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作,包括需要机动工作的劳动者和少数生产保障性的特殊值班岗位,因工作量不固定,在值守中可机动掌握休息,包括辅助船船员等工作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第十条 企业中实行四班三运转班制的职工,全年增加休息13天。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企业不得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本办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需按要求填报《交通部部属单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表),报部核批。
第十四条 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延期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调整和优化劳动组织,尽可能缩短延期时间。
第十六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生产实际和特点,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十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部分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交通部部属单位职工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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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性 质| |地 址| |
|--------|------------------|------|------------|------|----------------|
|职工人数| (人)|电 话|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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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不定时工作制 | |
| | |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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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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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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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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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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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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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人劳司审批意见: |
| 章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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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报送本表一式四份,审批后寄送: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当地劳动
局备案一份,部人劳司备查一份。
2.主管部门为集团、总公司等,港湾、路桥系统分别为中港、路桥总公司。
3.性质按单位所有制填报,如:国有、集体、股份制、中外合资等。


关于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是否为犯罪的思考

肖汉


  【摘要】 精神病人[ 文中所指的精神病人都已满18岁]在发病期间失去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时,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通常会认为无罪,然而在客观上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已经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并且法律所处罚的就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人道主义的影响以及社会道德的提升让我们对于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有更多的包容,但是法律的严谨性需要我们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有更多更深的思考与研究。

  【关键字】精神病 犯罪 权衡 刑法 道德

  精神病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行为和思想通常差别与正常的社会人。在病理学上,精神疾病一般分为轻型与重型两大类。轻型是指患者对自身的精神异常有一定的自知力。尚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活动,能保持与环境适应的能力。所谓重型是指患者对自身的精神异常表现没有自知力,不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活动,丧失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这种轻重之分也是相对的,一些重型精神疾病的早期常呈现轻型表现。[ 《精神病学》孙学礼 人民卫生出版社]
  定义精神病人的标准是看此人是否“正常”。那么“正常”的标准是什么呢?何为我们认定的“正常”?我们可以发现世界上没有动物是患有精神病的,只有人类才会有精神病。这归结于人类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思想。
  人有理性的思想,人类是受到这个世界的自然法则约束的,这个自然法则也可称作理性(logic)[ 亚里士多德理性(logic)哲学观点]。人类需要食物和水来供能量维持生命;人类受到地球万有引力的约束;人类需要空气而不能在没有空气的外太空生存等等。同样人类的行为也必须符合世界的自然法则,也就是要遵守自然规律,人类不可以用鼻子吃饭,只能用嘴巴通过消化系统;人类不可以像鸟一样飞行,因受到地球引力作用自身具有重力等等。在人类的思想道德方面,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逐渐形成了不可乱伦、不可杀人害命这些基本的道德观念。那么对于正常标准的界定,应该是一个符合自然法则(logic)和人类的基本道德,?K且要合乎人类在社会中所形成的习惯。当一个人不符合这个“正常”的标准,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一个人如果他不穿衣服到处游荡,人们一定会认定他患有精神病,因为他的这个行为违背了人类道德伦理——人们都需要衣服遮羞。同样的,在大热天有一个人穿着厚厚的棉袄在大街上游荡,也会被人们认为他有精神病。因为我们在这个社会上生活,受到大自然法则的约束,夏天天气热,穿厚厚棉袄显然是违背了这个自然法则,也不合乎社会习惯。为此,笔者认为精神病人的判断标准是按其是否“正常”,而所谓的“正常”是相对于我们这个社会界定的,即符合自然法?t,以及人类的道德伦理,还有人类在社会中所形成的习惯。当一个人的行为违背这个“正常”标准,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患有精神病。
  这是一个典型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例:2000年4月18日深夜2点左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高某突然心血来潮,捅醒了身边的妻子,处于熟睡中的妻子烦了,就骂了高某一句,不料这下可激怒了高某,上去就对其妻进行殴打,其妻也不甘示弱,与高某对打起来,丧失理智的高某就找来三棱铁锉朝妻子的头部砸去,又找来菜刀,向妻子的脖颈砍去,他的妻子立刻倒在了血泊中。[ 《精神病人触犯刑法一样被判刑》 刘士玉]在该案中,高某是精神病患者,因为他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从而实施了能满足高某心理状态的行为——杀死其妻。

  从精神病理学角度上说,通常精神病人发病是由于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包括生物因素,即自身的遗传或自身的体制;还有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即生活事件或者自然人文环境[ 《精神病学》孙学礼 人民卫生出版社]。从上面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例来看,高某发病是由于自身的原因,然而此时高某应该处于轻度状态,由于受到其妻的激怒,亦就是外来因素的影响,令高某受到刺激,导致高某处于一个重症状态,失去了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亦就是高某处于重症精神病状态中。
  当精神病人处于病态时他们自己也不会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没有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甚至在行为实施之后自己也不会记得自己曾实施的行为。笔者发现患有精神病的人,他们的思想意识似乎不只有一个,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在没有自制能力和分辨能力的状态时,是由另一个意志来支配他的行为。首先,精神病人处于正常状态时,他们和正常人一样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使他们处于轻度的病态,依然具有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人性的角度看,笔者认为这种一定的能力是具有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性[ 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性是指不可杀人谋害,不可违背伦理以及不可违社会道德等]的分辨力和控制力。此时他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认定他们为正常人。其次,当他们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时,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一定是由一个意志来支配的,可以当精神病人恢复正常时却往往不记得自己曾经做过什么,这也可以推断出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的意志和正常时的意志并不相同,即这个精神病人具有至少两种意志。
  精神分析学家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指出人格可分成三个层次,即意识,前意识及潜意识,相对应的就是人格结构中的本我、自我和超我。[ 《人格心理学》JerryM burger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按照弗洛伊德的人格三层次的观点,精神病人至少有两个以上的人格是成立的,典型的是患有多重人格障碍症的精神病人。多重人格(Multiple?Personality)一种由由心理因素引起的人格障碍,也可以把多重人格这样界定:在个体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且不同的人格,每一个人格在一特定时间占统治地位。这些人格彼此之间是独立的、自主的,并作为一个完整的自我而存在。[ 《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 亦可以说一个人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存在的子人格。[ 《美国精神病大词典》]总的来说,精神病人具有至少两种以上的人格意志,其中包括处于正常状态下的意志,还有处于精神病状态下的意志。
  既然精神病人不仅是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正常”标准的人,同样精神病人也可以认定为具有多重人格的人。“正常”的标准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这个“正常”也是社会稳定持续的基础,也是法律存在的目的,维护社会生活正常的进行。精神病人的不正常行为显然是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妨碍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笔者认为,精神病人这种侵害行为也应该认定为“危害行为”。首先精神病人具有多重人格的特点,精神病人发病时是由另一种人格意志支配从而实行了侵害行为,此时的意志依然是属于精神病人的。从心理学和病理学角度上来说,这种意识就是精神病人自身的所拥有的并且独立的,这种意识是虽然“不正常”,但是不可以把这种意志作为例外,每一个犯罪分子在犯罪的那一瞬间都是“不正常”的,那显然是不可以例外的。另一方面,精神病人的另一种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法益,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固然是危害行为,不能因为精神病人此时的意志是另外一种意志而否认他的危害行为。
  这样,以维护社会安定以及人民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的法律理应对其“不正常”行为进行处罚。首先,刑法是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财产安全以及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刑法至少要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当人们破坏这个正常的秩序时,就应当追究由刑法管辖。精神病人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秩序;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再次,法的目的是要维护社会公共持续,法律所惩罚的是危害行为,并不惩罚主观思想。我国刑法是针对犯罪行为,当行为人危害国家社会公共财产安全及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就必须对其危害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精神病人在客观上确实实行了危害行为,使法益受到了侵害,那么根据法律针对行为非思想的原则,是应当承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是指重型精神病。
  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是指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危害国家社会、公共以及个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行为主体是出于精神病发病状态的行为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能免除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在事实行为的时候是处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
  在法理学界,张明楷教授也认为精神病人处于病态状态时,是应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张明楷教授认为法律所追究的是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若该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也就没有侵害到法益,也就不会构成危害结果结果。这样看来,张明楷教授是以精神病人不能构成“危害行为”作为免其刑事责任的理由。为此,笔者认为精神病人处于发病期间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不认定为“危害行为”有不合理之处:其一,危害行为的定义按照其语意来分析,是指该行为对行为实施对象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该行为造成了以行为实施对象为主体的危害结果。根据这个标准,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其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危害行为”其二,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的法益主体,当某种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主体,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这种当然是危害行为。其三,不能把精神病人的意志状态不正常作为例外,每一个罪犯在犯罪那一瞬间的意志都是不正常的,这当然不能例外。同样,精神病人有多种意志并且相互独立,当精神病人处于一个不正常的意志状态时也不能例外。

  精神病人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然而这种尺度如何把握,是否可以把精神病作为减刑的依据?每一个在社会中存在的人,都有一个本我的意识,精神病人本我的意志状态是正常的。刑法是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每一个人都受到刑法的约束。在刑法约束下的每一个社会人的行为,都是由本我支配的。那么,精神病人受到他的另外一种非正常的意志支配时,所实行的危害行为,显然是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精神病人的本我,也就是支配刑法约束下每一个社会人行为的本我意志是无辜的。从客观上,精神病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从主观上,考虑到精神病人的特殊性,也应当酌情减刑。


参考文献

《精神病学》孙学礼 人民卫生出版社
《西方哲学简史》 罗素
《精神病人触犯刑法一样被判刑》 刘士玉
《精神病学》孙学礼 人民卫生出版社
《人论》 唐崇荣
《人格心理学》JerryM burger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
《美国精神病大词典》

联系方式 timothy_2012@liv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