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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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市 政 府 令

[2005]第1号

  《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长 冀纯堂  

二○○五年一月十日  

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衡水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明渠、水库、湖泊等。

  第三条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设立污水处理费稽征所,作为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市物价局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收手续费为其代收的污水处理收费总额的1.5%。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征收。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一)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二)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三) 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扩建的资本金。

  第八条 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九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财务管理规定,按月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标准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运行维护补偿标准,逐月核拨给承担收费工作的单位和污水处理企业。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努力做到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滞纳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将市区内收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及使用情况按年度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确保正常运行,努力降低成本,提高处理质量,做到达标排放。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停止运行或不正常运行的,应责令其纠正,并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城市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其超标排污费,并依法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对于吸收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城市排水单位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城市下水道排放标准》和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对于含有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物、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必须进行预处理。环境监测单位要加强对排水单位的监测,对所排放污水超过污水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或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追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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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的第五项是: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顾名思义,是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建议。关于其重要性及法院在此方面取得的成绩,专家们已经讲得很清楚,我们依然是从身为一名法官的角度,谈谈该如何做好此项工作。
发出好的司法建议,法官要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民意识。之所以要有这些意识,用法院系统自己时常所引用的一句话来讲,就是很多法官时常是“就案办案”,不注重“社会效果”。实际上,即便法官们真的是这样,究竟是对与错,从理论到实务界,均是有争议的。然而,就当前我国的社会环境、法治环境来看,就司法建议这一做法来看,这些意识必不可少。
提及大局意识,很多法官会认为政治色彩太浓,淡化了法治色彩。其实,自国家诞生之日,人类及其活动就注定摆脱不了政治的影响,无论古代社会的“王法”,还是现代社会的法治,无一不是政治的一部分。再说直接点,美国这样所谓公认的法治完备的国家,首席大法官依旧是总统任命的。当然,也出现了法官裁定由谁当总统的有趣现象。不过,这恰恰说明了法治与政治的密不可分。同时,不能不说的是,我们生活的环境下,往往会出现所谓的大局,只是某些领导机关甚至是某些领导个人的认识和判断,或者所谓的保稳定、促和谐需以某一群体的合法利益法律不予保护为代价。直接些说,就是公检法都不立案,甚至要求所有的律师不得为某类案件、某类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是这种情况,法官们其实也是可以向有权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的;如果确确实实涉及大局,法官们更有必要了。毕竟,法官也是可以参与“大局”的人。关于责任意识、公民意识,我想无需作过多的解释。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即便是从道德的角度,每个公民也是当有的,何况,法官虽然不是社会直接的管理者,但法官所处理的每一起案件,或在细微处,或在一部分群体中,乃至整个社会,产生极深远的影响。影响好的案例暂且不提,不好的,彭宇案、李昌奎案、赵作海案,着实值得每位法官深思。至于公民意识,法官的专业是法律,法治语境之下,法官更能明白什么是公民意识。当然,令人遗憾的是,法官们的公民意识即便很强,即便是法官自身,想真正发挥一名公民的作用,做共和国一名有着各种应有的权利的公民,与现实还是有着一段距离的。但正因如此,法官们当从自己的工作做起,为更多的人争取更多的公民权利。
司法建议的提出离不开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妥善处理。司法建议虽然针对的是司法权限管理之外的事实和现象,却是基于案件的审理;没有案件本身,司法建议即无从谈起。所以,建议必须建立在案件的公正、妥善处理的基础上。只有如此,法官们的建议才能得到被建议方的认可和重视。试想,案件本身的判决已不为当事人接受,判决之外的“建议”在当事人那里只能是被视作多余,建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当然,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法官们的建议一定要有所针对性,有实际价值,发出之后,能让被建议方切身的感受到:的确如此。否则,泛泛而谈,不痛不痒,就没有发出的必要。

司法建议需要整个社会予以重视和落实,尤其国家机关要起带头作用。司法建议之于法院、法官,严格说来,不是其职责所在,但这项工作一旦被最高司法机关纳入法院系统的整体工作,法院和法官自身首先当予以重视并付诸于行动。不过,司法建议所建议事项的最终落实,不是法院、法官所能控制的,这就需要被建议的对象予以重视和落实,按照建议,逐步、逐项修订和完善不足之处。在此方面,尤需国家机关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是具有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如果这些行政机关在因管理不善、执法不当败诉之后,依然我行我素,实在是令法官们极为伤心欲绝的一件事。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1965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外交部领事司(65)领一发字第913号函略称:陈琼赞和陈梦华的英文本公证文件上有香港“殖民地”字样,考虑当前国际局势,应当将“殖民地”字样删去,方可以办理认证。为此,现将陈琼赞等原英文本转去,请你院通知广州市公证处,将该英文本上“殖民地”字样删掉,重新打字,重办公证后,再寄外交部领事司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