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员和带领全国各族青年在“七五”期间建功立业、做四有新人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19:32   浏览:9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动员和带领全国各族青年在“七五”期间建功立业、做四有新人的决议

共青团中央


关于动员和带领全国各族青年在“七五”期间建功立业、做四有新人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共青团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是今后五年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也是激励青年一代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建功立业、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共产主义新人的奋斗纲领。按照党中央《建议》的要求,做好八十年代后五年的工作,将会基本上奠定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基础,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也将为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为祖国的光辉前景而欢欣鼓舞的同时,明确认识到自己在“七五”期间担负的光荣任务,这就是动员和带领全国各族青年,举改革旗帜,创四化大业,做四有新人,为实现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而英勇奋斗。



一.带领青年支持改革,投身改革,
在改革中增长才干,发挥作用

  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是全面完成“七五”计划、胜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关键所在。坚定不移地把改革进行到底,就能使当前我国政治上安定团结和经济上已经出现的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大好形势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七五”期间,共青团要继续高举改革的旗帜,带领青年热情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

  党中央《建议》要求,“七五”期间要全面进行经济、科技、教育等管理体制的改革。各级团组织要积极配合改革的每一重大步骤,及时、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教育和动员各条战线、各个行业的青年投身改革,为改革献计献策,多做贡献。要鼓励和支持担任领导职务的青年发扬开拓进取、大胆创新的精神,依靠党和群众,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改革。要引导青年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觉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干扰、破坏改革的不正之风。

  改革是一项开创性、探索性的事业,有关的政策、措施必然有一个不断摸索、逐步完善的过程,改革的某些环节也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因此,各级团组织要把形势、政策、任务教育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引导青年正确认识形势,分清主流和支流,坚定改革的信心,往前想、往前看、往前干。要结合改革的实践,不失时机地对青年进行改革目的和意义的教育,帮助青年认识改革的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明确改革要依靠包括青年在内的全体人民坚韧不拔的共同奋斗才能完成,以主人翁姿态,与党和人民一起,积极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主动分担改革中遇到的暂时困难,用自己的双手去开辟光明的前途。

改革、开放、搞活,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团组织既要支持青年的改革积极性,鼓励他们敢于改革,又要帮助他们克服急于求成的情绪,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教育青年不务虚名、多干实事,顾大局,守纪律,一切服从国家和民族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一切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着想,一切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持续协调、稳定发展,实实在在地为改革做贡献。要进一步宣传青年改革积极分子,大力支持他们的改革行动,对他们在改革中因经验不足而出现的失误,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改正,鼓励他们继续前进。



二、动员青年立足本职,艰苦奋斗,
为实现四化进行创造性的劳动

  青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大军中一支生机勃勃的力量,完成七五计划需要全国青年的创造性劳动。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以四化为中心全面活跃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抓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个关键,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动员每一个青年树立振兴祖国每一寸土地的社会责任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革命精神,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成绩,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青春。

  工交、基建系统的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以提高质量、降低消耗为主攻方向,发动青年争当优质标兵和节约能手,千方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产品优质率和企业管理水平。

  农村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向农林牧渔、工商运建等各行各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立足本地资源,着眼普遍富裕,应用科学技术,广开生产门路,在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大显身手。少数民族地区、老革命根据地、边疆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的团组织,要把帮助青年治穷致富,尽快改变贫困落后面貌作为中心工作来抓,教育青年热爱家乡,建设家乡,为本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财贸、服务行业的团组织要以搞活流通、方便人民为宗旨,发动青年创造最好的济经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发展第三产业,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科学技术战线的团组织要团结广大青年知识分子,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激励他们在推广普及科技成果、科技攻关、开发应用新兴技术以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等方面有所作为。

  教育战线的团组织要动员青年教职员工教书育入,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为国家培养优秀的专门人才;引导青年学生学习近百年来的中国历史,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英勇奋斗的历程,发愤读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真正掌握四化建设需要的知识和本领。

  文化、出版、新闻、理论战线的团组织,要鼓励本战线的青年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为人民贡献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努力学习军事业务、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为建设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为保卫祖国、建设四化发挥积极作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组织要帮助青年提高军政素质,围绕发挥专政职能,维护社会治安开展工作。

  机关和其他战线的团组织,都要从实际出发,围绕四化建设开展有特色、有成效的活动,引导青年为完成七五计划贡献力量。



三、全面提高青年素质,努力培养四有新人

  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赖于四有新人的大批涌现和一代青年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的大幅度提高。因此,培养四有新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是关系到共产主义事业继往开来和我们民族兴旺发达的百年大计,是共青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为了四化建设培养四有新人和通过四化建设培养四有新人,把这一基本任务层层落到实处。

  要抓好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帮助青年认清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树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坚定信念,并把远大理想同我们党现阶段的具体奋斗目标结合起来,同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在理想教育中,要组织青年以英雄模范人物为榜样,开展“立志建功”活动,引导青年想全局、议使命、树理想,根据“七五”计划的总体要求和本职岗位的需要,制定从实际出发、向高标准努力的个人进步规划,使每一个青年在“七五”期间都能有所进步。

  要抓好以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要引导青年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改变社会风气方面发挥先锋作用。要继续开展帮困扶穷、综合包户等助人为乐的公益活动,开展青年文明岗位和文明青年竞赛、四场(影剧场、体育场、游艺场、市场)文明建设、尊师敬老、普及礼貌用语等文明礼貌活动;开展各种造福社会、服务青年、绿化祖国、美化活动、有教育意义的青年工程的建设活动。同时,要教育青年自觉遵守社会主义的婚烟、家庭道德。

  要抓好青年的智力开发和文化教育,帮助青年掌握现代科技、管理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对各种帮助青年提高文化素质的行之有效的好形式,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在讲求实效的前提下不断发展。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对城镇待业青年、青年个体劳动者和农村青年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在青少年中扫除文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级团组织还要特别注意发现、培养、举荐、奖励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人才,为他们脱颖而出铺路搭桥,为他们施展才干创造条件;同时通过宣传这些典型,帮助更多的青年找到正确的成才之路和广阔的用武之地。

  要抓好纪律和法制教育,帮助青年认识纪律和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改革和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明确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关系,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要协同有关部门,五年内在广大青少年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提高青少年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培养青年用法的能力。要继续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挽救、帮教失足青少年的工作。



四、适应改革和开放的新形势,
大力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

  共青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向来是团结和带领青年为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保证。“七五”期间,各级团组织一定要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光荣传统,努力探索新形势下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要着眼于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使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面向四化,面向青年,面向时代,面向未来。

  面向四化,就是要克服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建设、业务工作“两张皮”的现象,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经济建设、业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尤其是要把重点放到激励青年进步上,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投身改革、建设四化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服务、保证和监督作用。

  面向青年,就是要联系青年思想实际,充分认识这一代青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开展思想教育时要坚持正面疏导、启发自觉、因人制宜的原则和方法,特别要注意理解青年、信任青年,引导青年通过民主讨论,进行自我教育,使他们增强识别和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它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要关心青年的实际问题,热心为青年服务,满足青年的正当要求,把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青年的心坎上。

  面向时代,就是要把握人类历史进步的总趋势和时代精神,深入研究我国改革、开放条件下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课题,研究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交流不断扩大对青年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认真探索当代青年成长的客观规律和青年思想教育的新经验、新方法。

  面向未来,就是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长期的战略措施,而不能看成一时的权宜之计,努力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使青年一代不但能承担今天的重任,而且能够肩负开拓未来的使命。

  青年报刊、出版物和城乡青少年活动场所,对于青少年思想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团组织要重视这几类阵地的建设,加强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它们的教育作用。要主动和宣传、教育、政法、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等一切与青年教育工作有关的部门协同配合,充分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经常性的青年思想教育工作。



五、抓基层,打基础,把团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共青团要担当起带领青年在“七五”期间建功立业、做四有新人的重任,关键要使遍布全国城乡各条战线的二百多万个基层团组织充满生命力,富有战斗力。全团要认识抓基层、打基础的紧迫性、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力争三、五年内使基层团组织出现一个组织健全、工作活跃、能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崭新局面,使团的基础工作有一个长足的进步。

  一定要牢固树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团的一切工作都要面向基层,立足基层,各级团组织的力量都要往基层这个方向上使。一个地方团的工作如何,要以团的各项任务在基层的落实程度为衡量标准。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的干部,在服务基层方面要做出表率,走出机关,深入基层,一个团支部一个团支部地帮助抓落实,坚决摈弃只图形式,不求实效的作风。要面向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进行宏观指导;要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实际问题。基层团委要全力抓好团支部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面对面地指导工作,抓好落实,使每个团支部都活跃起来。

  各级团组织要注意抓好打基础的工作。要教育广大团员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倡导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带头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建功立业,带头攀登科学文化高峰,带头遵纪守法,真正起到模范作用。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要做好团队衔接的工作,特别要注意在中学、农村和城市街道青年中发展团员。要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各级团组织要适应改革的发展,及时改进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依靠从实际出发的灵活性,来保证组织上的严密性。并建立健全调研、决策、反馈的正常工作系统和规章制度。

  必须下功夫抓好团干部队伍的建设。要协助党委配齐配强各级团的领导班子,并做到相对稳定,正常流动。要采取正规办学和短期轮训并举的办法,层层培训团干部,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广大团干部要带头做四有新人,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顾大局,讲团结,重实效,比贡献,立志在共青团的岗位上埋头苦干,做出第一流的成绩。

共青团全国代表会议认为,今后的五年,是我们国家全面改革、振兴经济的关键时期,也是这一代青年奋发成才、报效祖国的黄金时期。会议号召全国广大共青团干部、共青团员和青年,要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前辈青年的光荣传统,与全体人民一起团结奋斗,与世界各国青年友好合作,为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富强和统一,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我们这一代青年应有的贡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毛立新

  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相隔七年之后的2003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次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成为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关注的热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由此带来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将对公安工作、尤其是刑事执法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关注。目前,法学界正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供大家参考。

突出人权保障加强权力制约

  学者们提出,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应坚持以下主要原则:(一)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二)坚持立足中国国情与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相结合原则;(三)坚持在现行宪法体制下进行修改原则。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大形势下,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应突出人权保障、加强权力制约,切实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修改的幅度,多数学者认为,考虑到短期内宪法不可能再次修改、司法独立尚未确立等因素,目前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大改的条件尚不具备,但小改又不能解决存在的许多问题,因而,实行中改较为适宜。关于修改的路径,多数学者认为应从解决目前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突出问题入手,抓住重点,兼顾全局,逐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公正优先打击与保护、实体和程序并重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多数学者主张应坚持公正优先,认为刑事诉讼的最主要价值是公正,没有公正的效率是零效率和负效率。在公正与效率不可兼得时,宁可牺牲效率也要维护公正。打击与保护并重。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保持适度平衡,既不能为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也不能因片面强调保护而削弱打击犯罪。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打击、轻保护”,因而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应突出人权保护。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多数学者认为应坚持两者并重,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因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重点重强调程序公正。还有学者提出应建立我国的程序性违法制裁机制,以进一步增强司法人员的程序意识,维护程序公正。

确立保障合法权利的诉讼制度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多数学者认为,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学者们提出应对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予以修改,以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建立沉默权制度。多数学者认为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实现控辩平等,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予确认。考虑目前我国侦查资源严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等实际情况,可先行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同时废止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

  实行控辩平等和司法审查。学者们提出,应全面贯彻控辩平等原则,进一步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讯问时在场权等。学者们还认为,应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的侦查强制措施,如拘留、搜查、扣押等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由法院和法官审查批准,并建立我国的侦查法官制度。

  改革羁押制度。学者们提出,虽然2003年司法机关清理超期羁押取得成效,但造成超期羁押的深层次原因尚未根除,必须通过改革诉讼制度加以解决。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羁押、超期羁押问题,学者们提出要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实行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的分离,并根据不同案件需要科学设定办案期限。

完善刑事证据立法

  创新证据概念。针对传统证据概念的“事实说”、“依据说”,有学者提出新的观点,认为“蕴含了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是证据”,进而将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分为人证和物证。

  正确认识证明标准。多数学者支持“法律真实论”,认为刑事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内心确信”的程度。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证明必须以“客观真实”为目标,客观真实是法律真实的基础,法律真实必须以客观真实为坐标。还有学者指出,对“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如何理解仍是个问题,因此必须设立具体的认定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学者提出,不能让控方承担绝对的、无限的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和辩护人也要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如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关于赃款去向问题,应规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关于程序违法的事实,有学者提出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强化庭审质证。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质证重视不够、庭审流于形式问题,部分学者提出要正确认识质证的法律属性,质证是当事人的权利,不能随意简化。还有学者提出,法官要更多地实行当庭认证,以强化庭审功能,避免“先审后定”、“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为解决证人出庭率偏低问题,学者们提出,应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对无故拒绝作证的证人应追究相应责任;应完善证人保护和证人保障制度,将保护范围扩大到证人的亲属,并对证人实行国家补偿制度。还有学者建议实行证人宣誓制度。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学者提出目前仅由两高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并仅对非法口供予以排除,是远远不够的,建议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应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建立证据开示制度。部分学者认为,现行庭前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的做法,既没有达到防止法官先入为主的目的,还削弱了律师的知情权和辩护权。为解决辩护方难以了解检察机关的证据材料、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问题,在我国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势在必行。

  研究毒品犯罪证据问题。就毒品犯罪中有关证据问题,有学者提出在认定“明知”要件时可采用推定的办法,以减弱控方举证的难度;对缉毒工作中使用的情报人员,其出庭作证要采取特殊的变通方法;缉毒中广泛运用的诱惑侦查方式,刑事诉讼法要设立限制性的规定等。(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09年至2012年,我院共受理并审结贷款诈骗案件3件4人,合同诈骗案件5件6人,诈骗案件4件5人。 
  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缺乏标准。2010年以前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件中,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但目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未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执行。2010年4月8日起,黑龙江省确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5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显然合同诈骗罪比诈骗罪的追诉起点要高四倍以上,但在结果加重时却适用同样的标准,明显违背了立法的原意,加重了对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处罚。
  二是“非法占有目的 ”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实践中,合同诈骗中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主观犯意的真实证据往往难以取得,而行为人是否具有此主观罪过,却是认定罪名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客观行为又总是和民事行为掺杂在一起,行为方式又往往被行骗者掺进虚假的东西,甚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认定行骗者客观行为的真伪往往又要借助主观方面。
  三是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交织不清。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这类犯罪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与合同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界限不清,在确保执法质量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只能保守办案,影响了打击合同诈骗的准确性与积极性。
  四是赃款追缴难以到位。合同诈骗往往涉及大量的金额,嫌疑人通常是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给受害人造成大量的损失,对于赃款的追缴,受害人一般都有迫切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也会着力追缴但收效甚微。而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受刑罚处罚,受害人被骗的钱财则无法追回。且此类案件,依法又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难以体现执法的三个效果统一。
三、解决的对策:
  一是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打击追诉标准。“两高”应当针对合同诈骗犯罪中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做出司法解释,以便于实际操作运用。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市场经济交易习惯,一般只有在大额交易中才会使用合同的形式进行,因此,合同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在一般情况下都比较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追诉标准也应当结合实际,其“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高于普通诈骗犯罪的标准,以防止打击面过宽。
    二是“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强调主观与客观的结合认定。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观一致的结果,但鉴于“非法占有”这种全凭犯罪嫌疑人供述认定的主观要件,如果一味强调供述认定,在没有此类证据的情况下,会放纵部分犯罪,但如果将其作为客观要件认定,又会造成客观归罪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刑法在将“非法占有”作为主观要件的同时,可以列举式方法,明确诸如“取得货款、预付款后潜逃或不用于履行合同而大肆挥霍的”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样即可防止客观归罪又可防止放纵犯罪。
    三是完善社会经济体制。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远未发育成熟,新旧体制仍处于转换的过程中,在宏观调控及微观管理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如果在市场准入制度、主体认证制度方面完善加以完善,就能使得人们在签订合同时方便快捷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能力、经营状况等,也就地法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是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制度。刑法财产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刑,是对诈骗犯罪最直接的经济制裁手段,司法实践中,应当在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分子的同时,加大从犯罪经济成本角度考虑对行骗者予以经济制裁。进一步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促使罚金和没收财产能够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