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地质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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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地质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地质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1984年7月31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地质职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多出成果,发展地质科学技术,加速化工地质工作现代化建设,提高地质工作的找矿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科学成果奖,主要是奖励取得重大地质科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所属化工地质各单位,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均可申请奖励,请奖的地质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正式鉴定或评审。
本条例奖励的成果是指在1975年建队以来所取得的成果,请奖范围是:
1.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
2.综合性或专题性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3.地质工作设计。
4.地质报告。
5.地质科技情报研究成果。
第四条 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按其理论水平,学术意义和作用划分奖励等级,地质报告,主要按理论技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划分奖励等级。
地质科技成果奖分为四等。
一等奖: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地质报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理论上有创新,或者解决了重大地质疑难问题,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有重要指导作用。
二等奖: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地质报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独持见解,或者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三等奖: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地质报告,具有较高的水平,或者解决了某些方面的地质疑难问题,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等奖: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地质报告,在某些专业领域内具有新的认识或者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地质工作设计应该通过地质调查工作的实践,证明其设计思想正确,具有较高水平并取得了实际效果。
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由部给予特殊奖励。
第五条 各等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 记功证书 8000元
二等奖 奖状 记功证书 5000元
三等奖 奖状 记功证书 5000元
四等奖 奖状 记功证书 1500元
地质科技成果奖由部授予。
获桨项目授予奖状和记功证书,并分别记一等功、二等功和三等功一次,载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请奖项目,由提交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经本单位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评审,做出评价,提出奖励等级和记功等级建议,报地质勘探公司、化工厅(局)和化学工业部矿山局,经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部。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负责单位申报。请奖项目主要由单位申报,也可由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三人以上联名向部推荐。
请奖项目有关的各项技术档案资料应保持齐全、整洁,便于查找、使用。
请奖项目要上报如下材料,各一式两份。
1.地质科学技术成果奖申报表。
2.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3.地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
4.研究成果报告。
第七条 奖金来源,由矿山局集中的“预算包干,节约分成”和“收入分成”中列支。
第八条 奖金分配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防止平均主义,所得奖金凡集体完成的,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完成的,主要发给个人。
第九条 地质科技成果奖,属于一次性奖励。为防止重复奖励,凡获国家或地方奖的一般不得申请本桨。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飘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对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矿山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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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税务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 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产的建制镇 (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8]1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等相关规定,为继续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利用外资工作的更高要求,使贷款项目规划、决策和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贷款使用的质量和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规划管理,严把申报项目质量关

(一)进一步加强地方和行业贷款规划管理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利用外资战略、产业政策、重点发展领域,结合本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考虑不同渠道国外贷款的投向、贷款条件,坚持“以我为主、突出重点、为我所用”的原则,立足长远,统筹兼顾,突出地区、行业特点,认真做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申报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需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并对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同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外债偿债能力、国内配套资金能力、项目单位的组织和实施能力,合理提出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来源、金额,落实贷款偿还责任。

对地方政府承担贷款偿还或担保责任的申报项目,地方发展改革委应商同级有关部门或经地方政府同意后上报。

(三)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除要紧密结合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国内配套资金;

2、行业重点技术、新技术推广;

3、推动行业改革、机制创新示范作用显著。

其中对由地方政府承担贷款偿还或担保责任以及提供国内配套资金的申报项目,需附地方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有序开展贷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每年贷款规划编制的工作安排,分别按不同贷款来源,集中受理申报项目。其中,受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受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7-8月份。国际农发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应按照我委通知要求及时申报。

(五)对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划确定的项目贷款额度、建设内容、年度谈判签约计划等开展工作。如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以及不能有效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影响项目按计划谈判签约等,又未能及时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编制新的贷款规划时,取消存在上述问题的贷款备选项目。

二、严格贷款项目审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质量

(六)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贷款规划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并根据年度贷款谈判签约计划,结合贷款机构项目准备程序,尽早明确项目的审批要求和时间安排,积极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指导建立、健全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的有关机构;敦促项目单位尽早与贷款机构商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合理安排前期工作进度;制定工程建设、贷款资金使用和招标采购方案,落实国内配套资金;编制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及时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审批等工作。

(七)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国内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就贷款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方案,以及项目经济、财务效益等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并结合国外贷款机构专家在项目鉴别、评估时提出的合理建议,优化项目建设和贷款使用方案,落实国内配套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和贷款偿还方案及偿还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八)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保证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在对内、对外工作中的权威性。要根据项目准备的程度和开展对外工作的要求,适时完成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实行审批制的贷款项目,一般应在国外贷款机构完成项目准备,与国内有关单位就项目框架方案达成一致后,审批项目建议书;在国外贷款机构完成项目评估,与国内有关单位就项目建设内容、贷款资金使用安排等达成一致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认真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高质量和工作效率。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8号令的要求,指导有关项目单位认真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重点做好贷款资金使用、贷款偿还方案以及外债风险防范和管理的初步方案。其中,项目建设内容、贷款资金使用安排等要与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贷款机构的评估报告一致。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审工作,提高报送质量和工作效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与国外贷款机构谈判前,及时将审核后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十)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贷款项目,所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的内容。对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能确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内容的,应根据项目对内、对外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编制补充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

(十一)贷款的使用要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实际需要,将贷款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土建工程、设备材料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内容,适当、合理地用于培训、考察、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持内容(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额的5%),不得用于采购项目外的货物。为减少项目余款和贷款的财务成本,项目投资中不可预见费部分,不再安排使用国外贷款,由国内配套资金解决;项目投资中国外贷款的建设期利息,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合理地测算所需的贷款额度。

(十二)切实落实国内配套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区别不同地区、不同领域项目的特点,合理地确定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比例。对一般的贷款项目,原则上国内配套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对欠发达地区和教育、卫生、扶贫等公益性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比例可降至30%,以减少地方政府对项目的配套资金压力。同时各级发展改革委应认真探索和研究国内不同渠道政府资金与国外贷款结合的有效方式,统筹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开展对外工作

(十三)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统一规划,归口对外,分工协作,高效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有效地开展对外工作。

(十四)为落实贷款规划和年度签约计划,保证项目既定目标的实现,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协调好与同级财政、土地、环保等部门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协商、沟通机制;积极参与项目鉴别、准备、预评估、评估和贷款协定谈判等对外工作,衔接好国内项目审批和国外贷款机构项目准备程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准备过程中的问题;对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打捆项目,要做好配合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本地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十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在牵头组织实施项目时,要做好与项目所在省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在项目准备的不同阶段主动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与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环保、土地等政府部门加强沟通,按要求及时履行本部门项目审批程序。

(十六)在对外工作中,地方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以国家批准的贷款规划、项目批准文件为依据,如出现外方评估意见与原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贷款规模等有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悬而不决、甚至影响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的情况。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备忘录。

四、强化贷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监管机制

(十七)地方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贷款项目管理机制。项目法人应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和运营管理。对于地方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打捆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准备和建设期对外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保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提高管理效率。但项目办公室的职能不得取代项目法人的职责。

(十八)严格贷款调整和贷款余款使用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属需要调整贷款采购内容、变更贷款使用方案,或申请将项目产生的贷款余款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与贷款机构进行磋商,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贷款调整方案或余款使用方案,并履行相关项目审批程序后,经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对于不再使用的贷款余款,应督促项目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取消,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十九)严格贷款项目免税确认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的要求,认真审核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方案的执行情况, 做好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将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项目免税手续,并视情节严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十)加强贷款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竣工验收、信息报告、后评价等制度,强化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自觉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分别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上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前期准备的国内外工作所处阶段、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量及形象进度、国外贷款支付和还款情况、主要问题及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结合贷款机构的要求,在项目建成后一年内完成项目后评价,及时上报项目竣工报告和后评价报告。

(二十一)各级发展改革委要配合审计部门对贷款项目的公正性审计。同时,要将贷款项目纳入重大项目稽察检查范围,分级负责所审批贷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审批项目,未按程序招投标,擅自改变项目采购内容,串换、套取或挪用资金等重大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稽察和审计中发现问题较多、较严重的地方和部门,在未通过整改复查之前,将暂停受理其申报新的项目,同时暂停贷款规划内项目的对外谈判、签约等。

五、防范外债风险,努力创新,不断提高贷款项目的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十三)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机构跟踪所借不同币种外债汇率、利率的变化,研究规避外债风险的管理手段,把防范外债风险作为贷款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应借助市场机制,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指导项目单位进行外债风险管理,并为项目单位防范外债风险提供及时的政策支持。

(二十四)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领域贷款项目的特点,研究贷款转贷和担保环节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贷款转贷和担保机制,简化贷款转贷程序、加快贷款支付速度,提高贷款资金运转效率。

(二十五)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国际金融组织政策动向,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的平台和智力资源,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以贷款项目为载体,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理念、项目融资、项目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经验,注重贷款项目在发展模式、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示范效应,加大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