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56:15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6〕52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经盟行署研究,现将《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记分形式、程序和方法
(一)评标记分形式:采用综合评分百分制记分。
(二)评标程序和方法: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其中商务标为全体评委公开评分;技术标为各评委封闭式单独评分。
二、评标原则
(一)采用无标底招标。评标办法如下:
1、评标基础价的确定:为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与评标基础价相比,上浮减分,下浮加分。
2、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不足四家,评标基础价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四家,取掉一个最高报价后,评标基础价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五家,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后,评标基础价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5、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六家(含六家)至九家(含九家)之间,评标基础价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一个最低报价后,评标基础价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6、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十家以上,评标基础价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一个次低报价后,评标基础价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7、入围报价: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在评标基础价的+ %~- %(含+ %、- %)以内的为入围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为脱标。
(二)特殊工程确需编制标底的,招标人必须向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实行。编制标底必须由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为防止泄漏标底,招标人不得提前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单位须由招标人与招标办共同提交自治区境内三家以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交易中心抽签确定。抽签、编标过程由监察机关进行全封闭式管理。
1、评标基础价的确定:采用二次平均值法确定评标基础价,经审定的标底价A与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B1、B2……Bn的算术平均值B的平均值为评标基础价C,即:C=(A+B)/2。投标报价与评标基础价相比,上浮减分,下浮加分。        
2、有效报价: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审定的标底价的+ %~- %(含+ %、- %)以内的为有效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不参加评标基础价的计算。
3、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不足四家,B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四家,取掉一个最高报价后,B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5、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五家,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后,B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6、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六家(含六家)至九家(含九家)之间,评标基础价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一个最低报价后,B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7、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十家以上,评标基础价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一个次低报价后,B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8、入围报价: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审定的标底价的+ %~- %(含+ %、- %)以内的为入围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为脱标。
(三)采用有标底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可废除标底。同时,依据无标底招标办法执行。
1、入围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仅有一家;
2、投标人投标报价全部脱标。
(四)对投标企业结合投标报价、质量、业绩、信誉、施工组织等进行评价。
(五)项目的施工难点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细化明确。
(六)投标报价的百分数和评标记分应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七)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最终得分由高到低,向业主招标工作小组推荐中标人或1至3名中标人侯选人。评标委员会应于当场或十五日内,按规定推荐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专家按专业分类在开标预备会上随机抽取产生,由监标委员会在开标预备会上予以确定。
四、评标记分项目及百分分配
评标记分项目总分为100分,其中:工程报价60分,施工组织设计20分,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20分。
五、评标记分项目具体内容及评分要求
(一)工程报价满分60分,基础分40分
工程报价在评标基础价的+ %~- %(含+ %,- %)范围内得基础分。评标记分情况表及相关表格附后。
(二) 施工组织设计满分20分
1、施工组织措施科学合理的得3分;
2、针对本项工程的施工难点采取的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的得2分;
3、现场平面布置合理,符合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要求的得1分;
4、总施工进度计划合理的得2分;
5、劳动力安排合理、主要机械配置齐全、满足工程需要的得3分;
6、质量控制措施可行的得4分;
7、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可行的得4分;
8、施工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满分20分
1、质量安全业绩满分16分
(1)符合招标文件全部质量、安全要求的得基础分3分,否则不得分。
(2)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近两年参与的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或部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3分;被评为省、自治区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2分;被评为盟(市)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1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施工的工程 (以原件为证)获得省、自治区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表彰的加2分;获得盟(市)级表彰的加1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4)项目经理近两年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以原件为证),且资质等级符合要求(以原件为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5)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满足本工程项目要求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2分;
(6)施工员、安全员、质监员、材料员、资料员全部持证(以原件为证)上岗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4分;
(7)主要技术工人(钢筋工、混凝土工、电工、架子工、木工、砌筑工、机械设备安装工、水暖工、起重工、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以原件为证)上岗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2分;
2、企业信誉:满分4分
(1)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原件为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得基础分1分,获得职业安全及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原件为证)并在有效期内,每增一项得0.5分。
(2)投标企业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获得文明工地荣誉(以原件为证),省、自治区级加2分,盟(市)级加1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该项目经理参与的施工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以原件为证)的,每起扣5分。
六、技术标统一按A4纸打印,字体均为宋体三号字。封面制作均为A4白纸,仅打印“技术标”三个宋体加黑一号字。技术标中不允许做任何标记,否则以废标处理。
七、当全部出现废标时,重新招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
八、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招投标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04〕17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及建制镇。

第三条 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并与自治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按规划进行建设,遵守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镇基础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城镇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发展目标,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 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城镇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实施旧城改造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十条 需要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向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临时建设按规定标准交纳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摆摊设点或其它原因,需要临时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的,使用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开发矿产资源、挖取沙土、堆渣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不得破坏城镇环境和城镇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

第十六条 沿县城道路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道路规划红线及规划中规定的后退红线要求,违规建设的一律无偿拆除。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承担。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筑质量进行监督。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对批准的城镇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居住的单位和个人门前,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第二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应保持外观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标语、牌匾、灯饰、橱窗、长廊应外型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

第二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主要街道临街室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从事商业、餐饮业等经营活动。

(二)从事车辆修理、木材加工、废品收购、经销建材、电气焊接、清洗车辆等有碍市容环境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筑垃圾申报制度。由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垃圾数量,按规定标准交付押金。工程竣工后自行清理场地,经验收合格后,退回押金。

第二十三条 城镇主要街道及两侧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泼污水;

(二)焚烧垃圾;

(三)乱贴乱画;

(四)在指定地点以外停放各种车辆;

(五)在规定时间以外通行拖拉机和拼装车;

(六)屠宰畜禽;

(七)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八)损坏花草树木及城市公用设施;

(九)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卫生的其它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户外散养畜禽。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第二十六条 逐步实行垃圾袋装,按指定地点定时倾倒垃圾。

凡由环卫部门负责保洁或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卫生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禁止擅自损坏路面。因特殊情况需破路施工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完工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县城内的主次街道和通往小区的道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建、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九条 县城、建制镇建成区,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绿化覆盖率标准。

推行花园式单位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庭院和街道绿化规划,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划落实。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建立财政储存专户,专项用于城镇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强行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貌,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损坏路面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完工后不及时恢复原状的,责令其限时恢复或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违反规划建设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城镇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7号局令)的有关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管理,防止重复建设,我局多次召开新开办企业审批管理座谈会,并与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现就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过程中,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准确理解并掌握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审查,合理引导,防止重复建设。

  二、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保证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防止主观随意性。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企业筹建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见附件1)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2003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出日,已批准筹建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03年10月15日前,将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自发文之日起批准筹建的中药饮片、医用氧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在筹建工作完成后,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及药品GMP中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取得药品GMP证书。

  四、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有项目不得含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见附件2)所列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否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律不得批准其筹建申请。

  六、为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外商投资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所有项目不得违背国家“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见附件3)的规定。否则,一律不得批准其筹建申请。

  七、外商投资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所有项目,如含有国家“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见附件4)所列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进行审批,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范围,应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密切注意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促进医药工业的健康发展。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附件:1.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
     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3.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4.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
┌───────────┬─────────────────────────┐
│拟开办企业(车间)名称│                         │
├───────────┼─────────────────────────┤
│   申办者名称   │                         │
├───────────┼─────────────────────────┤
│    拟建地址    │                         │
├───────────┼─────────────────────────┤
│           │                         │
│    生产范围    │                         │
│           │                         │
├───────────┼─────────────────────────┤
│   拟生产药品   │                         │
├───────────┼─────────┬────┬──────────┤
│    受理日期    │         │审批日期│          │
├───────────┼─────────┴────┴──────────┤
│   开办企业类型   │                         │
├───────────┼─────────┬────┬──────────┤
│  申办者所属行业  │         │邮政编码│          │
├───────────┼─────────┼────┼──────┬───┤
│    企业类型    │         │三资企业外方国别或地区│   │
├─────┬─────┴──┬──┬───┴───┬──┬────┴───┤
│法定代表人│        │职称│       │专业│        │
├─────┼────────┼──┼───────┼──┼────────┤
│企业负责人│        │职称│       │专业│        │
├─────┼────────┼──┼───────┼──┼────────┤
│质量负责人│        │职称│       │专业│        │
├─────┼────────┼──┼───────┼──┼────────┤
│生产负责人│        │职称│       │专业│        │
├─────┼────────┼──┼───────┼──┼────────┤
│ 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
├───┬─┴────────┼──┴─┬─────┴──┴───┬────┤
│   │  建设工期(年)  │    │固定资产投资概算(万元)│    │
│   ├──────────┼────┼────────────┼────┤
│   │   年生产能力   │    │  其中:银行代款   │    │
│ 项目 ├──────────┼────┼────────────┼────┤
│ 建设 │厂区占地面积(平米)│    │     利用外资   │    │
│ 情况 ├──────────┼────┼────────────┼────┤
│   │ 建筑面积(平米) │    │     自筹资金   │    │
│   ├──────────┼────┼────────────┼────┤
│   │ 其中:质量检验部门 │    │     其他资金   │    │
├───┼──────────┴────┴────────────┴────┤
│ 拟 │                                 │
│ 开办 │                                 │
│ 企业 │                                 │
│ 特点 │                                 │
│ 及可 │                                 │
│ 行性 │                                 │
│ 论证 │                                 │
│ 情况 │                                 │
└───┴─────────────────────────────────┘
 (注:填报说明见本表背面)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填报说明

  1、拟生产品种应列附表,包括药品名称、标准依据、新药、仿制药、注册进度等。
  2、同时附拟开办企业总平面布置示意图和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情况表,包括名称、型号、台数等。
  3、企业类别:填写化学药、中成药、化学药及中成药(并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制剂、原料药、中药提取);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
  4、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万个、吨等。
  5、《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应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附件2: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医药制造业)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塔式重蒸馏水器
  2.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3.安瓿拉丝灌封机
  4.手工胶囊填充
  5.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二、落后产品
  1.安瓿包装粉针剂
  2.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抗生素粉针剂(不含注射用青霉素钠、青霉素钾、氨苄西林)
  3.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铅锡软膏管


附件3: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医药制造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麻黄草等)
  2.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


附件4: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医药制造业)


  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生产
  3.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血液制品的生产
  6.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