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01:31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3〕7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

2003-03-27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现场会、全省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会议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商贸流通现代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以《厦门市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构建高效率、高容量、高效益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把我市建成区域性商贸中心。合理规划和布局我市商业网点设施,加快培育城市中心商业区和特色商业街,完善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和旅游购物环境,构建业态丰富、功能完整,特色鲜明的现代零售商业体系。积极引进国外大型零售企业在我市设立采购和分拨中心,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我市发展经销、代理业务,构筑适应我市建设东南沿海中心城市需要、高效益、高容量的现代批发体系。鼓励、扶持物流配送业的发展,加快我市物流园区的建设,完善政策法规环境,建立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要求的物流服务体系。

  (二)加快我市商贸领域的对外开放,大力引进一批国外知名的流通企业,扶持本市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增强核心竞争力,力争到2008年形成一批商贸龙头企业和若干个大型区域性批发市场。

  (三)提高连锁经营规模化、规范化水平,扩大连锁经营业种、业态,争取到2008年连锁经营的营业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比重达30%以上。

  (四)推动流通业的信息化工作上一个新台阶,进一步普及条形码,推广销售时点管理(POS),商业综合信息管理(MIS)和客户关系管理(CRM)等流通信息化技术,推广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

  二、我市流通现代化发展重点

  (一)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管理现代、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鼓励现有大公司、大集团开展连锁经营,并购、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建立一批以资本或商品为纽带、主业突出、管理现代、辐射范围广、竞争力强的流通企业集团、物流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企业,使其实现经营管理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成为我市流通行业的骨干企业。  (二)鼓励发展连锁经营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和“便民、为民、利民”的根本宗旨,在商品销售和服务领域广泛推广连锁经营。

  1、业种和业态向合理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岛内尤其是老城区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超市要根据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和设立。规范连锁超市,提高超市生鲜商品经营比重,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中心、具有多项服务功能的连锁便利店。积极发展特色连锁专业店和专卖店,使之成为开拓我市地产品市场的新形式。

  2、围绕服务社区、方便群众,不断拓展经营范围。要积极推动连锁经营从传统零售业、餐饮业向第三产业多个领域渗透,将连锁经营推广到石油、医药、烟草、家电、家具、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装饰材料、汽车、各种生产资料的销售,以及邮政、快运、旅游、家政、维修、房地产中介、教育培训等服务领域。

  3、扶持连锁经营向岛内新区和岛外区域扩张。在规范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同时,支持优势连锁企业从老城区向新城区渗透,从城市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镇发展,从本市向周边地区扩张,以连锁经营提升城乡传统商贸流通业的现代化水平。

  4、有效整合社会商业资源,积极推广特许加盟经营的发展模式。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基础好的企业,运用商品、商号、配送、经营模式、管理技术等优势发展特许加盟经营,改造传统的“小门店”、“夫妻店”。

  (三)积极扶持发展物流配送

  物流配送作为现代商贸流通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重要的新经济增长点。要以加快经济循环速度、降低经营成本、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为目标,加以扶持发展。

  1、积极培育物流市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物流服务体系。结合厦门海港、空港优势,在规划的基础上,确定一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坚持“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发展模式,加大现有物流资源整合力度,广泛吸引社会投资物流项目建设。发展以第三方物流服务、大型连锁企业配送和“产加销”一体化专业配送为主体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2、大力扶持和推广物流先进技术。采用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稳步推进包括仓库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商品配售电子化、物流功能条码化、配送过程无纸化等技术,提高物流的现代化水平,建立安全可靠、高效率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

  3、鼓励和扶持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积极引进外资,通过股份合作、调整重组等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培育现代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配送中心,为广大中小流通企业提供物流服务。

  鼓励在岛外建立以物流配送中心为主要形态的各类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市场,辐射、服务于周边地区;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物流配送,重点发展以农副产品为主的生鲜食品物流配送体系,扩大农副产品的市场空间,增强市场综合服务功能,开展加工、包装、保鲜、配送等服务,扩大市场的辐射范围和交易规模,有效服务农业产业化;加强连锁企业内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管理,着力提高配送中心的技术含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配送中心的统一配送功能,着力降低流通成本。

  (四)提高商贸流通业信息化应用和发展水平

  1、优化信息网络资源配置。推广条形码、加快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转拨  、电子商务(EC)等技术在商贸流通业的应用,提高行业整体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建设公共物流信息平台,促进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形成和流转。

  2、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以“进、销、存”管理和销售终端自动化为主要内容的MIS/POS系统;配置IC卡刷卡和充值终端以及“一卡通”系统;在大型商场、超市和连锁店推广电子订货系统(EOS)、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和供应链管理系统(SCM)等技术;建立网上电子市场(e-Market),引导和鼓励供需双方开展网上交易,促进传统交易方式向现代交易方式转变。

  三、推进商贸流通现代化的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流通现代化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经贸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推进流通现代化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推进流通现代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发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重视现代商贸流通业人才的培养。通过学校培养和在职培训相结合,长期培养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理论培养和专业培训相结合,抓好商贸流通企业在职员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适用性培训,全面提高全员素质。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中知识型、专业型年轻骨干的选拔和培养,造就一批年富力强、具有跨学科综合能力、国际化运作知识和经验的现代商贸流通专业人才和带头人。制订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吸引人才的环境,吸引国内外各类人才加盟我市商贸流通业。

  3、加快转变政府对商贸流通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增加办事透明度,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市场流通秩序;规范投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对大型商业网点设施建设和大型商业项目的设立逐步推行听证制度。

  4、培育和发展流通行业协会。要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加强商业联合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同时,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的行业协会的设立,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推动行业发展和实施行业自律中的重要作用。

  5、加快商贸流通业经营主体结构调整步伐。引进外资,吸收社会资本,完成国有流通企业的资本多元化改造进程;发挥我市海空港优势和对台优势,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来厦门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积极吸引跨国零售企业在我市设立商品采购中心,鼓励在我市投资设厂的企业设立配送、分销中心;鼓励发展中小流通企业。引导中小流通企业向“精、专、特、新”等方向发展,主动参与特许加盟连锁和电子商务,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

  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政策

  (一)用地政策。对列入市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内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的新增用地,按工业仓储的土地用途缴纳土地出让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以原划拨土地(物流园区之外)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土地出让金可按现时工业仓储地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以原划拨土地的原有建筑物自行改造或新增建筑设立物流配送中心的,凡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划拨性质,按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理的有关政策办理。商业、餐饮服务业、仓储运输等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开发的,用地必须由政府按规定的价格等办法收购。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把物流配送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为物流配送项目建设用地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用电政策。具有一定用电规模的商贸企业、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具体用电类别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闽政〔2002〕31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财税政策。

  1、在省内跨区域开办连锁门店的连锁经营企业,省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批准后实行由总部汇总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并按照省政府闽政〔2002〕31号文件规定,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的相关财政利益转移办法,扶持跨地区连锁企业发展。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直营连锁店,符合汇总申报条件的,经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由连锁企业总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

  3、从2003年起五年内,总部设在岛内的连锁企业到岛外开设连锁网点的,经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研究制定。

  4、从2003年开始,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流通企业进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市经发局备案确认,报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从2003年起五年内,连锁经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信息化系统等技改项目由市科技局从科技经费中给予一定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享受技改贷款贴息,具体扶持办法由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

  (四)经营政策。

  1、对连锁经营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已登记的运送鲜活商品小型货车,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适当放宽白天进入市区的限制,给予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

  2、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要简化有关手续,支持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企业各门店可由总部统一办理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总部已取得经营许可的,连锁门店不再单独办理许可证,经门店所在地音像市场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凭连锁店总部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直营连锁企业按烟草专卖法规定的条件由总部统一办理各门店的卷烟零售许可证,并向连锁店所在地的烟草公司订货,当地烟草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与销售支持。

  4、对连锁企业实行由配送中心统一采购配送的商品,有关部门不对其所属门店重复抽检,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时所需费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连锁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可按行业大类核定,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直营连锁企业各门店,可按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注册登记。连锁企业总部所属各门店需办理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的,可凭总部统一办理的许可批文办理所属门店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考核,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
项改革顺利实施。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考核,现就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司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
信达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
信达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企业审计与
破产清算,资产管理范围以内的推荐企业上市和债券股票的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
二、公司资本和经营管理机构
信达公司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入。
信达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信达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证监会、建设银行、外部专业人士及公司管理人员、员工代表组成。信达公司的人员主要从建设银行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调,同时从社会上招聘若干专业技术人员,实
行全员合同制。
三、公司的监督管理
信达公司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涉及人民银行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党的关系归口中央金融工委管理。
四、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处置
不良贷款的剥离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方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建设银行组织实施。建设银行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剥离的不良贷
款进行评估和审核,并按规定报财政部认定。
信达公司承接不良资产后,要统筹所属机构,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
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
对已被信达公司收购的建设银行不良贷款,其所涉债务人由对建设银行的负债转为对信达公司的负债,由信达公司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信达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文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款实施重组

五、有关财税政策
信达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费,免征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信达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处理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资产管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1999年4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三、力求文件、软件同步。《办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办法》生效前完成,确保文件、软件能够同步执行。总局今后下发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将在确定业务操作流程与业务、技术标准并对相应的应用软件(包括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和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修改完成时同步执行,以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业务变化涉及软件修改的,也要照此原则办理。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税务机关组织开发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税务机关公开发布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涉及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凡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由总局负责修改软件;凡使用省市开发的征管软件的,由相关省市根据总局颁布的业务技术标准自行修改软件。
四、及时公告周知纳税人。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五、狠抓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六、《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改进和完善。

附件:1.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2.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1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报表报送

第七条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 接收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 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 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 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第二十三条 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附件八、附件九(国税发〔2003〕5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