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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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1〕9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公室各科(室)、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收文办理程序,确保收文办理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赋予各科、室的职能,按照“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统一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全部办理过程。
主要程序有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收文包括文件、电报、重要政务信息、值班电话记录、提案、议案、领导批示、人民来信等。
1.签收。文件、电报和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类公文一律由文秘科签收,其它收文按各科、室职能分工签收,按程序办理。机关负责人一般不受理未经文秘科签收的公文。未按程序直送政府领导的公文,有关科、室应按规定送文秘科补办登记等手续。对违反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来文,依照退文制度,由文秘科退回呈报单位重办。
2.登记。公文签收后,由文秘科逐件拆封核查,分类登记。登记中要将办件、阅件和简报等分开,避免该办的文件漏办。
3.审核。收到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科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4.拟办。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科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属于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来文,应当按照职责范围,直接转有关部门处理。拟办意见力求准确、恰当,把握不准时,
要主动征询业务科、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紧急、重要公文提出办理时限;对需几个部门或地区承办的公文,需明确牵头主办单位。
5.批办。对需请领导批办的公文,文秘科要及时送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办。经负责同志批办过的公文,文秘科登记后,转有关业务科、室或部门办理。
6.承办。有关业务科、室或有关部门接到交办的公文,应当逐件登记,注明领导同志批示内容、公文运转过程和处理结果,并抓紧办理。各科、室应实行办文限时制。对紧急公文要随到随收,随收随送,随送随办。一般公文在10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3个工作周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能范围或不适宜本科、室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交办科、室并说明理由。
7.催办。要建立健全公文催办制度。由文秘科呈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科、室或由文秘科直接交办的公文,文秘科应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负责人批示的公文重点催办,其他公文每半个月普催一次。催办过程要及时记录,并根据催办记录,定期检查公文办理情况。
二、收文办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各科、室收文办理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三、节假日期间的文电,由联络科负责收文和及时处理。上班后将文电移送文秘科归档或继续办理。
四、对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特殊文电,应按各科、室对应分管的秘书长和主任的分工,提请阅批后办理。
五、有关科、室公文办理结束后,应将公文正本连同领导人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整理好,及时送交文秘科归档。密级公文办结后立即送交,一般公文每月清理送交一次,各科、室都要确定专人负责清理送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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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我部199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为配合今年5月份将在全国开展的“安全生产周”活动,现决定在4月15日至5月31日期间,对全国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以贯彻《劳动法》为主线,深入推动安全普法教育。提高建筑企业经营者、职工的安全意识,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查体制。检查重点为:
(一)针对全国建筑工地普遍存在脏、乱、差的状况,这次检查要对工地场容场貌从严要求,不符合文明生产的,必须限期整顿,达到显著的实际效果。
(二)围绕建筑施工中,高处附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事故突发、高发的严重状况,重点检查在措施、工序、施工方面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况,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狠抓施工现场危险源点的控制,治理事故隐患,保障安全。
(三)抓好对成建制乡镇建筑企业、农村建筑队分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检查。
(四)土石方施工过程中,要把减少坍塌、爆炸事故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
(五)检查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和结案情况,伤亡事故漏报、瞒报的除补报外,没有结案的督促限制结案。
(六)已经开展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的地区,应围绕这次检查活动,检查企业遵守执行情况,了解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二、时间安排
4月份建筑企业进行自查,5月初建筑安全检查组开始检查。
三、组织与方法
(一)以企业自查为基础,地、市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二)以行政大区为单位成立检查组,组长单位由我部推荐,我部派人参加,具体组织另行安排。
(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不少于2个地(市)、3个县;每个市(县)检查不少于4个工地。
(四)各检查组检查活动结束后写出总结,并请于6月中旬上报。



1995年3月22日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气象局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气象部门政府信息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政府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是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五)组织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监督考核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指导下级气象主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八)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气象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

(二)气象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气象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气象部门招标采购信息;

(八)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审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中国气象局网站、各级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气象部门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气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气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气象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内容、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