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58:19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敖江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敖江流域水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敖江流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监测敖江的水质,审定敖江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意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福州市、罗源县、连江县人民政府和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敖江流域设立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具体划分如下:
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塘坂水库大坝(包括敖江支流至樟后、半岭、黄竹头、日溪桥、党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和敖江下游长汀至已古下游300米处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内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
源一级保护区执行《GHZB1— 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其中从塘坂水库大坝至傍尾及日溪库区还应执行控制湖泊水库特定项目Ⅱ类标准。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网箱养殖、石板材开采加工、畜牧业及机动船水上维修业等污染水源的活动。
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从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古田鹤塘镇的双洋、苏洋(包括敖江支流至后彰、杉洋、大甲、卓洋、溪坂洋、刘洋、飞竹的河段)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从塘坂水库大坝至敖江下游的长汀;敖江已古下游300米处至浦口;
以及日溪桥至福州市晋安区的湖里、坝坑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第四条 一、二级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设置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污损。
敖江流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敖江水资源,必须维持敖江的合理流量,维护水域的自然净化能力。流域内的水库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坝下最小下泄流量,未经批准的不得减少下泄流量。
第六条 敖江的干流和支流及其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砍伐。
第七条 在敖江流域范围内开发自然资源及进行其他建设,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八条 敖江流域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内容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不得向敖江水域排放污染物。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实行规范化管理,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设垃圾处理场。对流域内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在处置垃圾时应严格依照科学方法处理,做到不污染周边环境和地下水。
第十条 敖江流域内禁止石板材生产、加工企业将废水、废渣排放敖江水域。
第十一条 敖江流域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农药、化肥的管理,做到合理施用。禁止施用残留期长、剧毒性农药。
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的,不得污染水域和地下水域。
第十二条 破坏、污损水源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的,由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经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授予陈先宇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授予陈先宇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2-01-17

教社政〔2002〕2号


  陈先宇同学生前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学院2000级学生。2001年8月4 日为救两名落水少年,献出了年仅19岁的生命。

  陈先宇同学刻苦努力,谦虚好学,乐于助人,是一名积极进取的好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陈先宇同学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英雄事迹,在高校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他将实现自身价值和服务祖国人民统一起来,使自己年轻的生命焕发出青春的绚丽光彩,展示了当代大学生的崭新精神风貌,是当代大学生的优秀代表。为表彰陈先宇同学的英雄事迹,教育部决定授予陈先宇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号召全国广大学生向陈先宇同学学习,学习他刻苦学习、严于律己、艰苦奋斗的高贵品质;学习他富有理想、弘扬正气、乐于奉献的崇高思想;学习他挺身而出、舍生忘死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在大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学习陈先宇同学与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宣传、学习本地和本校的先进人物结合起来。要教育广大大学生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承担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陈先宇同学先进事迹简介

  陈先宇,男,19 岁,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学院2000级学生,湖北省荆州市弥市镇弥市村人。2001年8月4日下午4时左右,由于天气炎热,同村两个孩子拉着陈先宇到长江边准备游泳。两个孩子下水后,先在岸边嬉水,因江堤坡度大,不小心滑入深水区。坐在岸上的陈先宇同学听到呼救,冲到河边,先将靠近岸边的一个孩子拉起,又跳入深水中将已沉到水下的另一个孩子推上来。两个孩子得救了,陈先宇同学却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陈先宇同学自进大学以来,积极上进,表现突出。入学不久,就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时,表示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做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他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他性格活泼开朗,乐于助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是一位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好学生。


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现发布《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指导和配合。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三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且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及革命伤残军人,仍在岗在职者,可计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数。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招聘。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就业应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并附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地、市、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由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缴纳数额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确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其中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由省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逾期不缴纳部分,可以通过银行从该单位存款帐户中划转,并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