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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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函[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领导,搞好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自然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附: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共26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共26处)

  江苏省

  三山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

  方岩风景名胜区

  百丈漈——飞云湖风景名胜区

  安徽省

  太极洞风景名胜区

  福建省

  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

  青云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省

  梅岭——滕王阁风景名胜区

  龟峰风景名胜区

  河南省

  林虑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省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

  桃花源风景名胜区

  广东省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

  湖光岩风景名胜区

  重庆市

  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四川省

  白龙湖风景名胜区

  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

  龙门山风景名胜区

  贵州省

  都匀斗篷山——剑江风景名胜区

  九洞天风景名胜区

  九龙洞风景名胜区

  黎平侗乡风景名胜区

  云南省

  普者黑风景名胜区

  阿庐风景名胜区

  陕西省

  合阳洽川风景名胜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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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目标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预案及体系的制定和建立、事故查处情况、行政许可审查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考核标准按《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年初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应当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5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3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先进,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纳入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先进的,由省安委会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是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油库储存进境成品油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油库储存进境成品油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海关总署


关于对保税油库储存的进境成品油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国际民用航空器的进境成品油的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核准存放入境后还未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的货物的场所,因此,对保税油库所储存的进境成品油不纳入配额许可证管理,由海关按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保税监管。进境成品油提离保税仓库时,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报履行通关查验手续,对以任何贸易方式转为进口的成品油,海关严格凭有效进口配额许可证验放。
二、对保税油库储存的进境成品油,如申报转口复运出境或供应给国际航行船舶、国际民用航空器用于国际运输的,仍按现行规定免证免税验放。
三、为加强对进口成品油的宏观监控,各地海关对申请存入保税油库的进境成品油要从严审核,并加强对油库的实地监管和巡视,必要时,可实行驻库监管。
四、今后各地海关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保税油库,如确需增加的,一律报海关总署统一审批。对原审批设立的保税油库,各关应于1995年1月底以前报总署监管司备案。
对在此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请各关遵照本文规定切实做好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