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申请专利还是发表论文/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06:21:49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研成果申请专利还是发表论文

“科研成果申请专利还是发表论文,A、申请专利,B、发表论文”如果这是一道选择题,你将如何选择?本人做过调查,大部分科研人员选择A,为什么呢?大概是科研人员以发表论文的数量以及发表的地方来评定职称,论文甚至可以决定个人命运等诸多方面,论文的数量也成为考核科研机构的标准之一。而是否申请专利,专利的拥有数量却与考核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并无直接的关系,所以无论是科研机构还是科研人员都对申请专利积极性不高。

这种情况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造成的,到现在也没有太大的改观。在这里我们不是去抱怨这种管理体制,也无力推动旧的管理制度进行变革。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我们只要在观念上有一点点的改变,也可以得到意外的收获。对于科研成果是申请专利还是发表论文,很多人认为这是鱼和熊掌的关系,只能择一而选之,大家都知道,已经发表了论文,就不能申请专利了,在一般情况下论文如果发表在专利申请之前将使该技术失去了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那么为什么不反过来呢?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这不是两全其美了吗?那么这个题目就成了多选了,鱼和熊掌可以都吃到了。

这里我觉得有必要对专利的价值做一下分析,大家对专利不甚重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发掘出专利的价值。经常有商标可以被评估为几百个亿,但这却是无法变现的一个天文数字,而专利却可以卖到真金白银。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一般是比较前沿的,如果可以申请专利,那都是基础专利,基础专利的价值非常高,专利转让价格卖到几百万,过千万是常有的事,如果许可给别人用,还可以源源不断地收取许可费。我们的科研机构只要有一个这样的基础专利被转让,马上就可以过得很阔绰了,科研人员也可以发到可观的奖金。

也许,科研机构的专家们还有疑虑,申请专利后,能发表论文吗?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任何相关的规定申请专利后就不能发表论文了。申请专利并不影响论文的有效性,而且只要在论文发表的前一天将专利申请递交到专利局,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随时可以将论文发表,在论文的完成之前就可以把专利申请文件递交给专利局,这对论文发表没有丝毫的影响。我们所要做的只是将申请专利发到发表文章之前,这样就可以申请专利,发表论文两不误。

科研机构的专家们大概还有一个问题,在科研阶段的技术还不太成熟,写论文可以展望未来,但是不完全成熟的技术能申请专利吗?当然可以,专利的要求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有符合这三性,就可以授予专利权,而且发明专利的审查分为两个阶段,开始只看申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一般来讲最少要九个月的时间,有这些时间可以继续研究改进,通过补正程序来修改材料。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并不是任何研究的成果都可以申请专利,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如果配备了专利审查员,可以先趟审查员来把关,如果没有那么可以聘请专利律师来把关。如果基于知识产权战略层面的考虑,申请专利还是发表论文还有很多的策略因素要考虑,不过以我们的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了解这还显得太过遥远。

这样观念上一个小小的改变,就可以既不影响发表论文作为评估成果的依据,同时还可以大量收获专利,专利无论是转让还是许可,都可以给科研机构带来滚滚的财源。那么赶紧去申请吧,拿到申请号,就抢占了先机。再做一点点的改变,就是科研机构本身建立一个管理制度,规定任何人在发表论文前,应当首先进行审查,要体现单位的统一管理,在申请之前还要对技术进行很好的保密,那么就已经足够完善了,我们的科研机构这点总是可以做到的吧。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址:www.rjls.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中国建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各中央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执行。现就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制度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本金的界定
施工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包括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转作国家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财政部门拨入的开发经营基金和免税部分转入的开发经营基金,转作国家资本金;由主管部门拨入的开发经营基金,其主管部门属于政府性质的转作国家资本金,其主管部门属于企业性质的转作法人资本金;税后利润转入的开发经营基金转作盈余公积金。
二、关于专项资金的处理
企业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和职工福利基金结余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用下列有结余的基金抵补,抵补顺序为: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包括技术装备费、技术开发费)、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特种基金中的临时设施包干基金(清理临时设施后)和施工机构调迁费。
企业专项资金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额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职工奖励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临时设施包干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之和,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三、关于临时设施等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前,施工企业应对临时设施进行盘点清理。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临时设施,按老办法处理,调整临时设施包干基金。对形成固定资产的临时设施,转作固定资产并增加固定基金;对剩余的临时设施,按已使用年数计算应提摊销额冲减其帐面价值,并核减临时设施包干基金,按临时设施净值转作其他资产并将相应的临时设施包干基金转作预提费用(临时设施包干基金不足临时设施净值的,按实有结余数结转),用作摊销临时设施净值。临时设施包干基金经上述处理后,其结余或赤字按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处理。7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临时设施,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施工企业大型钢模、房地产开发企业周转房和经营房(出租房)原作固定资产管理的,执行新制度后,按其帐面原值和已提折旧(或摊销额),转作存货管理。
四、关于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管理
执行新制度后,在没有新规定之前继续执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施工企业,提取当年含量工资结余,在营业利润中划出,转作流动负债单独反映;当年含量工资超支,用以前年度含量工资结余弥补,增加营业利润;“百含”考核、结算等方面的管理,仍按老办法执行。
五、关于企业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取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暂予扣除。
执行新制度后,企业按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列作管理费用中其他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反映;按规定支付的外单位管理费,列作间接成本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前期,对数额较大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采取待摊的办法,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新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准备、组织工作,深入研究新旧制度转换中的问题,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以便研究解决。
本通知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商财政部解释。


关于下达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05号

关于下达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保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局《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及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上报的计划,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经研究,现下达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详见附件)。

  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认定计划,严格资质审查程序和认定条件,加强评价机构监督管理,严禁安全评价机构超区域、超范围评价。

  国家局将对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落实及监管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擅自超计划审查认定和管理混乱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工作。同时,通过国家局政府网站设立的举报信箱(Email:jb@chinasafety.gov.cn)受理投诉,以加强社会监督。

  附件: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

二00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
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
类别省份 煤 矿评价资质 非煤矿山评价资质 危险化学品评价资质 烟花爆竹评价资质
北京市 1 10 2
天津市 5 5
河北省 6 16 16 5
山西省 8 8 8 3
内蒙古自治区 9 18 12 5
辽宁省 8 8 5 1
吉林省 2 15 12 3
黑龙江省 3 16 12 2
上海市 4 18
江苏省 19 26 3
浙江省 1 15 12 1
安徽省 3 19 12 8
福建省 6 18 6 3
江西省 1 11 11 15
山东省 3 19 12 5
河南省 20 19 19 8
湖北省 7 16 13 5
湖南省 15 16 16 20
广东省 6 16 18 6
广西壮族自治区 5 14 10 10
海南省 3 3 3
重庆市 13 3 6 2
四川省 3 19 18 3
贵州省 16 19 13 6
云南省 10 19 12 2
西藏自治区 1 1
陕西省 9 15 5 5
甘肃省 5 5 1
青海省 1 1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4 3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10 5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1 1
合 计 163 381 319 127